调整农业农村贷款政策

August 16, 2014 17:17

目前,越南国家银行(SBV)正在征求各部委和分支机构的意见,以完成关于农业和农村发展信贷政策的第41/2010/ND-CP号法令草案(第41号法令),该法令经修订后将进一步扩大贷款条件。

扩大贷款对象

第41号法令实施三年后,其局限性和不足之处逐渐显现,尤其是在农业不仅要自给自足,还要生产农产品的背景下。借款农民最近关注并希望调整的问题之一是第41号法令与规范农村地区的第61/2010/ND-CP号法令(简称“第61号法令”)之间的差异。第61号法令规定的农村地区范围更广,不包括城镇的区;而第41号法令规定的农村地区仅包括公社,而不包括城镇。

“第41号法令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农户和农场主,他们必须在农村居住并在农村地区拥有生产经营场所。然而,也有很多单位虽然是城镇,但本质上这些城镇仍然以农业生产为主。因此,仍有一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不适用第41号法令的政策。我们建议政府和相关部门研究增加这项政策的适用对象。”——南定省农民协会副主席阮成龙提议。

Mô hình cánh đồng mẫu lớn tại xã An Tiến, huyện An Lão được thành phố Hải Phòng đầu tư hỗ trợ 100% vốn mua giống, 30% vật tư thiết yếu và 50% thuê các dịch vụ khác
安老县安田乡的大型田间示范点获得了海防市100%的资金支持,用于购买种子,30%用于购买必需材料,50%用于购买其他服务。

修改后的41号令中,多条意见还建议增加:居住在农村、镇、乡……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和家庭,均可申请借款,扩大借款主体范围。

放宽贷款条件

另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问题是银行和客户双方的贷款担保机制。

国家银行表示,修订后的41号令草案仍然保留了无抵押借款人必须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经乡级人民委员会确认其土地使用权且土地无争议的规定,这实际上给个人和家庭借入用于消费、发展生产、工业等的小额贷款带来了很多困难。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因为借款农民认为,如果银行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就与抵押贷款或抵押贷款没有什么区别。

自然资源环境部代表表示,根据2013年《土地法》(第13条第16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住宅用地证及其他土地附着物证是国家确认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土地附着物证的法律文件。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163条、第32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被视为用于担保履行民事义务的一种财产。因此,规定无抵押放贷却要求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或未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抵押品)的证明文件,是矛盾且不恰当的。

然而,银行方面则辩称,放贷时必须始终把把柄掌握在自己手里。如果银行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发放,那么客户在这家银行借到钱后,就可以凭此证件到其他地方借钱,银行很难管控客户。更何况现在很多农村地区都在上演“红皮书借”的现象。

关于贷款额度,现行第41号法令规定了5000万越南盾、3亿越南盾和5亿越南盾三个贷款额度,而新草案则维持5000万越南盾的贷款额度,以满足众多借款人的需求。不过,根据修订后的第41号法令草案,为农场主、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提供了最高10亿越南盾和20亿越南盾的贷款额度。

根据 Tint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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