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起调整一系列基准利率
自明天(10月29日)起,越南盾和美元一系列贷款和存款利率将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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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越南国家银行(SBV)行长签署了第2174/QD-NHNN号决定,关于越南盾最高短期贷款利率。
因此,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人民信用基金和小额信贷机构除外)适用越南盾的最高短期贷款利率从8%降至7%/年;
人民信用基金和小额信贷机构对越南盾实施的最高短期贷款利率从每年 9% 降至 8%。
本决定施行前已签订的信贷合同适用的利率,仍按照已签订的信贷合同按照签订时的法律规定执行。
该决定自2014年10月29日起生效,取代2014年3月17日第499/QD-NHNN号决定。
越南盾定期存款利率为5.5%
越南国家银行第2173/QD-NHNN号决定规定,组织(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除外)和个人在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以越南盾存款的最高利率如下:
非定期存款及期限少于1个月的存款最高适用利率为1%/年;
期限为1个月至6个月以下的存款最高利率由6%/年降至5.5%/年;
其中,人民信用基金和小额信贷机构对期限为1个月至6个月以下的存款实行最高利率,从6.5%/年降至6.0%/年。
本决定生效前,组织、个人在信贷机构、外国银行分行存入的越南盾定期存款,其利率按期计算,直至存款期限结束;约定期限届满,组织、个人未领取存款的,信贷机构、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照本决定规定适用存款利率。
本决定自2014年10月29日起生效,取代2014年3月17日第498/QD-NHNN号决定。
个人美元存款最高利率0.75%
同日,越南国家银行行长签署并颁布了第2172/QD-NHNN号决定,关于对组织和个人在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美元存款实行最高利率的规定。
因此,机构(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除外)美元存款最高利率为0.25%/年;
个人存款利率由1%/年下调至0.75%/年。
本决定生效前,组织、个人在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存入的美元定期存款,其利率应当按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直至存款期限结束;如果约定的存款期限届满,组织、个人未领取存款的,信贷机构或者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存款利率。
该决定自2014年10月29日起生效,取代国家银行行长2014年3月17日颁布的第497/QD-NHNN号决定。
据VOV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