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起调整一系列基准利率
自明天(10月29日)起,越南盾和美元的一系列贷款和存款利率均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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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越南国家银行(SBV)行长签署了第2174 / QD-NHNN号决定,关于越南盾最高短期贷款利率。
因此,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人民信用基金和小额信贷机构除外)适用越南盾的最高短期贷款利率从 8% 降至 7%/年;
人民信用基金和小额信贷机构对越南盾短期贷款的最高利率从每年9%降至8%。
本决定施行前已签订的信贷合同,适用的利率仍按照已签订的信贷合同签订时的法律规定执行。
该决定自2014年10月29日起生效,取代2014年3月17日第499/QD-NHNN号决定。
越南盾定期存款利率为5.5%
越南国家银行第2173/QD-NHNN号决定规定,组织(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除外)和个人在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以越南盾存款的最高利率如下:
活期存款及期限少于1个月的存款,最高适用利率为1%/年;
期限为1个月至6个月以下的存款最高利率由每年6%降至每年5.5%;
对于人民信用基金和小额信贷机构,期限为1个月至6个月以下的存款最高利率由每年6.5%降至每年6.0%。
本决定生效前,组织、个人在信贷机构、外国银行分行存入的越南盾定期存款的利率,按期计算,直至存款期限结束;如果约定的期限届满,组织、个人未来领取存款,信贷机构、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照本决定的规定适用存款利率。
本决定自2014年10月29日起生效,取代2014年3月17日第498/QD-NHNN号决定。
个人美元存款最高利率为0.75%
同日,越南国家银行行长签署并颁布了第2172/QD-NHNN号决定,关于组织和个人在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美元存款最高利率。
因此,机构(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除外)美元存款最高利率为0.25%/年;
个人存款利率由1%/年降至0.75%/年。
本决定生效前,组织和个人在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存入的美元定期存款的利率,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存款期限结束;如果约定的存款期限届满,组织和个人未领取存款的,信贷机构或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存款利率。
该决定自2014年10月29日起生效,取代国家银行行长2014年3月17日颁布的第497/QD-NHNN号决定。
据VOV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