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养老金、津贴增加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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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刚刚颁布了一项命令,调整了退休公社干部的退休金、社会保险待遇和月津贴。

因此,自2015年1月1日起,以下人员的养老金、社会保险福利和月津贴将增加8%:

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工人(包括已参加自愿性社会保险的人员、根据政府总理2009年3月16日第41/2009/QD-TTg号决定从乂安农民社会保险基金转移的退休人员);军人、人民警察和在关键岗位上工作并按月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符合政府 2009 年 10 月 22 日第 92/2009/ND-CP 号法令、2003 年 10 月 21 日第 121/2003/ND-CP 号法令和 1998 年 1 月 23 日第 9/1998/ND-CP 号法令规定的乡、坊、镇官员每月领取退休金和津贴。

根据法律规定领取月津贴的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根据政府总理2000年8月4日第91/2000/QD-TTg号决定、2010年5月6日第613/QD-TTg号决定领取月津贴的人员;领取月津贴的橡胶工人。

按照政府委员会 1975 年 6 月 20 日第 130/CP 号决定和部长会议 1981 年 10 月 13 日第 111-HDBT 号决定,公社、区和镇官员每月领取津贴。

军人按照政府总理 2008 年 10 月 27 日第 142/2008/QD-TTg 号决定和 2010 年 5 月 6 日第 38/2010/QD-TTg 号决定领取月津贴。

人民公安人员按照政府总理 2010 年 8 月 20 日第 53/2010/QD-TTg 号决定领取每月津贴。

军人、人民警察、文秘人员的工资待遇与根据政府总理2011年11月9日第62/2011/QD-TTg号决定领取月津贴的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工资待遇相同。

用于调整上述人员养老金、社会保险福利和月津贴的预算由国家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保障。该法令自2015年3月10日起生效。

此前,2014年11月10日,国会颁布了关于2015年国家预算的第78/2014/QH13号决议,决定将退休金、功勋优待金以及低收入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武装部队人员(工资系数在2.34及以下)的工资提高8%。该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据VOV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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