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 270 万越南盾的水平适用于在第一区经营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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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荣军与社会部关于对企业、合作社、合作社团体、农场、家庭、个人、雇用工人的机构和组织支付的劳动合同雇员和管理官员适用的地区最低工资执行情况的第33号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地区最低工资调整如下:
270万越南盾/月的水平适用于在I区地区经营的企业;240万越南盾/月的水平适用于在II区地区经营的企业;210万越南盾/月的水平适用于在III区地区经营的企业;190万越南盾/月的水平适用于在IV区地区经营的企业。
地方更名或者分立的,适用更名或者分立前地方适用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由不同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地方新设立的,按照区域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区域执行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由第四区域内的一个或多个地方设立省辖市的,适用第三区域内地方适用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在相邻地区且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不同的,应当按照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地方执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不同的地区设有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单位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执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位于不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区域的,园区内企业应当按照最高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设有分区的,如果园区位于不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区域的,园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还明确规定:对受过培训的劳动者(包括企业自行培训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当高于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
以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和调整企业工资等级、工资总额中的工资水平以及职工劳动合同中记载的工资水平。
据VOV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