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起调整灌溉费征收标准

September 11, 2012 15:37

自2013年1月1日起,灌溉费征收标准将根据该法令内容进行调整。67/2012/ND-CP,取代法令115/2008/ND-CP修改和补充该法令的一些条款143/2003/ND-CP细化了条例中关于水利工程开发与保护若干条款的实施情况。

具体来说,增加全国山区、红河三角洲、北部中部地区和北部第四区、南部第四区和中部海岸、中部高地和东南部地区的灌溉费征收。

在湄公河三角洲地区,灌溉费征收水平与目前保持不变。

部分地区水稻种植区灌溉费征收标准如下:



该法令还调整了用于非粮食生产目的用水或提供灌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的水费征收率。

其中,水库养殖和网箱养殖水费按产值2%降低。其中,水库养殖水费原为产值的7%-10%,降低为产值的5%-8%;网箱养殖水费原为产值的8%-10%,降低为产值的6%-8%。
长效经济作物、果树、花卉、药用植物灌溉用水,不按立方米计算的,按面积(公顷)征收,征收标准为水稻种植地一年灌溉费的80%(原不分作物、不分年份的,征收标准为水稻种植地征收标准的40%)。

免除贫困户灌溉费

该法令明确规定,所有用于研究和实验生产的农业用地、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的一年生作物用地和用于盐业生产的用地免征灌溉费。

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的一年生作物土地面积包括计划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的土地,或计划种植一年生作物但实际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的土地面积。

此外,该法令还补充了对国家为贫困户划拨或者确认的农业用地全部面积免征灌溉费的规定。

同时,对下列主体在农用地划拨限额内的农用地区域免征灌溉费:1. 获得国家划拨或认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的农户和个人,包括继承土地、捐赠土地、土地使用权流转;2. 依法从合作社、国营农场(或国营农场改制的农业公司)获得稳定土地划拨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成员户和个人;3. 依法从国营农场获得稳定土地划拨用于农业生产的农场成员户和个人;4. 依照合作社法的规定,拥有使用农用地权利并以土地出资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业生产户和个人。


据(Chinhphu.vn)-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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