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海域以外开发水产品和海产品的条件
自2012年8月10日起,关于修改和补充渔业部门法令若干条款的第53/2012/ND-CP号法令生效。
据此,在越南海域以外开发水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除应满足第33/2010/ND-CP号法令规定的所有条件(如拥有足够的船员、经过登记和检查、拥有船员保险等)外,第53/2012/ND-CP号法令还修订了必须拥有渔船船员簿或渔船船员专业证书的规定。
组织和个人派遣渔船到其他国家或地区海域进行渔业开发,除应当符合对渔船、船员和渔船上工作人员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与一个国家或海域的组织和个人签订渔业开发合作合同,经该国或海域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该国或海域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渔业合作协议的内容签订。
船上船员必须持有普通护照;船上或同组船上必须至少有1人通晓英语或者该渔船作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用语言;并符合东道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有)。
除了第53/2012/ND-CP号关于修改和补充渔业部门若干法令条款的法令将于今年8月生效外,其他一些政策也将生效,例如:关于建立公共服务单位的政策;针对4个主体的专业责任津贴:在司法部下属的民事执法机构和民事执法管理机构工作的执法官、审查员和执法秘书,在公证处工作的公证员;针对海岸警卫队的若干优惠制度;关于对消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法令;为减少收获后损失而支持的设备清单;为官员短期出国出差提供的商务旅行津贴。
据(vov.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