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幼儿园、托儿所的条件

April 27, 2017 09:00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46/2017/ND-CP号法令,规范教育领域的投资和运营条件。该法令特别规范了公立、私立和非公立幼儿园、学前班和托儿所的设立、停办和解散。

Điều kiện thành lập trường mầm non, nhà trẻ - ảnh 1

插图照片。

法令规定了设立公立幼儿园、学前班和托儿所的条件;允许设立私立和非公立幼儿园、学前班和托儿所,包括:

1- 有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地方教育设施网络规划设立幼儿园、学前班、托儿所的项目。

2. 设立幼儿园、幼儿园或托儿所之计划应明确界定目标、任务、计划及教育内容;学校建设用地、设施、设备及规划位置;组织架构、资源及财务;建设及发展策略方向。

幼儿园、学前班、托儿所开展教育活动的条件是:1.有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设立决定或者准予设立的决定;2.有符合要求、维持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土地、校舍、设施、设备;3.有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符合标准的管理人员、教师和员工队伍,以保证实施学前教育计划和组织开展教育活动;4.有按规定充足的资金,以保证维持和开展教育活动;5.有关于幼儿园、学前班、托儿所组织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不符合条件的,暂停教育活动。

该法令规定,幼儿园、托儿所、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其教育教学活动:

1-以欺诈手段获取开展教育活动的许可;

2-不保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开展教育活动许可条件之一;

3- 允许未经授权的教育活动的人;

4-自获准开展教育活动之日起 01 年内未开展教育活动;

5.违反教育行政处罚规定,依照现行规定应当给予停职处分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教育培训部部长决定暂停幼儿园、学前班和托儿所的教育活动。

严重违反组织和运作规定的,予以解散

此外,该法令还规定,幼儿园、学前班、托儿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严重违反幼儿园、托儿所、幼儿园的组织和运营规定;

2. 停止活动决定中规定的停止教育活动期限已过,导致停止活动的原因仍未解决的;

3.设立或者批准设立幼儿园、学前班、托儿所的决定,其宗旨和活动内容不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4-应组织和个人的要求,拟设立幼儿园、学前班和托儿所。

区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解散幼儿园、学前班和托儿所。

据 Chinhphu.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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