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及其他三个省市稻田和林地用途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政府授权海防市、清化市、义安市和芹苴市四个省市的人民议会,批准将面积小于500公顷的两季或两季以上作物种植用地、50公顷以下的特殊用途林地和上游保护林地的土地用途变更为水稻种植用地。
越南副总理黎文成刚刚签署并发布了第10/2022/QD-TTg号决定,规定了批准将土地用途变更为水稻种植(种植两季或以上作物,规模小于500公顷)、特殊用途林地、上游保护林地(面积小于50公顷)的程序,该决定由总理授权海防、清化、义安和芹苴四个省市的人民议会根据第十五届国会通过的决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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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规定了总理授权省级人民议会批准土地用途变更的程序和顺序,具体如下:
+ 变更海防市水稻种植用地用途,用于种植两种或两种以上作物,规模小于500公顷,符合2021年11月13日国会第35/2021/QH15号决议第4条第1款的规定。
+ 将耕地用途从2季或以上水稻种植(规模小于500公顷)变更为稻米种植;特殊用途林地、上游保护林地(面积小于50公顷),如2021年11月13日第36/2021/QH15号决议第4条第2款所述,在义安省进行。
+ 将土地用途从种植两季或两季以上水稻的土地,以及清化省面积小于500公顷的特殊用途林地、上游保护林地,变更为符合2021年11月13日第37/2021/QH15号决议第4条第2款规定的50公顷以下的土地。
+ 改变芹苴市水稻种植用地用途,用于种植两种或两种以上作物,种植规模小于500公顷,符合2022年1月11日国会第45/2022/QH15号决议第4条第1款的规定。
该决定明确规定了批准土地用途变更以实施投资项目的条件:
1- 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投资项目属于上述情况之一。
2- 根据主管机关决定和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计划。
3- 投资已按照法律规定获得批准,且批准文件在提案提交时仍然有效;对于根据《土地法》第62条第3款规定需要收回土地的项目,必须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4- 制定补植造林计划,并确保补植造林的成本在改变森林用途的项目总投资中确定,依据是林业法的规定,或者制定补植造林费用支付责任文件,或者制定表土层利用计划,依据是耕作法的规定。
稻田和林地用途变更审批程序
根据上述投资项目土地用途变更审批条件的相关规定,需要变更土地用途的投资者和项目业主应当向项目实施所在区人民委员会登记其土地用途变更需求。区人民委员会负责汇总并送交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时,投资者应当直接向项目实施所在区的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登记。
如果申请材料无效,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 天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变更土地用途的组织或个人。
自收到完整有效的土地用途变更申请文件之日起 15 天内,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门应与有土地使用需求的组织、土地所在地的区、乡人民委员会协调,按照规定收集意见。
提交省人民委员会的文件包括:向人民议会提交的土地用途变更申请;需要进行土地用途变更的项目清单;自然资源与环境厅认证的土地用途变更区域地图摘录。
省人民委员会应在收到有效文件之日起10日内组织进行土地用途变更评估。如文件无效,省人民委员会应在收到文件之日起2日内通知自然资源与环境厅。
自收到评估意见之日起不超过 10 天,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负责解释、接受和完善相关文件,并提交省人民委员会审议和批准。
省人民委员会向省人民议会提交土地用途变更申请,以获得批准。
省人民议会根据省人民议会工作条例审议并决定批准土地用途变更。
省人民委员会在收到省人民议会的书面批准后,应当按照土地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审议并决定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和变更土地用途的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