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及其他4省市改变水稻和林地用途的条件和程序
政府授权海防、清化、乂安、芹苴4省市人民议会制定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程序,将土地用于种植2季及以上水稻,面积在500公顷以下;特种用途林地、上游防护林,面积在50公顷以下。
刚刚,越南政府副总理黎文青签署并颁发了第10/2022/QD-TTg号决定,其中规定了根据政府总理授权,根据第十五届国会决议,批准将土地用途改变为种植2季及以上水稻、面积不超过500公顷的特种用途林地、50公顷以下的上游防护林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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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规定由政府总理授权省人民议会批准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程序和步骤,具体如下:
+ 根据国会2021年11月13日第35/2021/QH15号决议第4条第1款规定,将海防市500公顷以下土地的种植用途从2季以上水稻种植改为2茬以上水稻种植。
+ 按照2021年11月13日第36/2021/QH15号决议第4条第2款规定,改变土地用途为种植2季以上水稻且面积在500公顷以下的土地;特种用途林地、义安省面积在50公顷以下的上游防护林地。
+ 按照2021年11月13日第37/2021/QH15号决议第4条第2款规定,将土地用途改为种植2季以上水稻且面积在500公顷以下的土地;特种用途林地、清化省面积在50公顷以下的上游防护林地。
+ 根据国会2022年1月11日第45/2022/QH15号决议第4条第1款规定,将芹苴市500公顷以下土地的用途从2季以上水稻种植改为2季以上水稻种植。
《决定》明确了为实施投资项目而进行土地用途转换的审批条件:
1-投资项目需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属于上述情况之一。
2-按照主管部门决定和批准的规划和土地使用计划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计划。
3-投资项目已依法规定获得批准,且提出建议时批准文件仍然有效;对于根据《土地法》第62条第3款规定需要收回土地的项目,须经省人民议会批准。
4-对于按照林业法的规定改变森林使用用途的项目,应制定补植林计划,并确保将补植林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中,或制定完成补植林付款责任的文件,或制定按照耕作法的规定利用表土层的计划。
水稻种植地、林地改变用途审批程序
根据上述投资项目土地用途转换审批条件规定,需转换土地用途的投资者及项目业主,须向项目所在地县人民委员会申报土地使用需求。县人民委员会负责汇总并报送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办理土地用途转换手续。如项目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实施,投资者及项目业主须直接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申报。
申请材料无效的,自然资源环境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组织或者个人。
自然资源环境部自收到完整、有效的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当协调需要用地的单位、土地所在地的县、乡人民委员会,按照规定听取意见。
向省人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包括:向人民议会提交的关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报告;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清单;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认证的改变土地用途区域地图摘录。
省人民委员会自收到有效文件之日起10日内负责组织对土地用途变更进行评估。文件无效的,省人民委员会自收到文件之日起2日内负责通知自然资源与环境部。
自收到评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然资源环境部负责解释、受理、完善文件,报省人民议会审议批准。
省人民委员会向省人民议会提交土地用途变更审批。
省人民议会根据省人民议会工作条例审议并决定批准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省人民委员会在收到省人民议会的书面批准后,依据土地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审议并决定划拨土地、租赁土地、允许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