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等4省市改变水稻和林地用途的条件和程序
政府授权海防、清化、乂安、芹苴4省市人民议会制定将土地用途从二季作物以上转为水稻种植且面积在500公顷以下的审批程序;将土地用途从50公顷以下转为特种用途林地、上游防护林地。
刚刚,越南政府副总理黎文青签署并颁发了第10/2022/QD-TTg号决定,其中规定了根据政府总理授权,根据第十五届国会通过的决议,批准将土地用途从02季以上转为种植水稻,面积在500公顷以下的土地;特殊用途林地,50公顷以下的上游防护林地。海防、清化、乂安和芹苴4个省市的人民议会批准了上述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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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规定了由政府总理授权省级人民议会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程序和步骤,具体如下:
+ 根据国会2021年11月13日第35/2021/QH15号决议第4条第1款规定,将海防市水稻种植面积500公顷以下的土地改变用途,种植2种以上作物。
+ 按照2021年11月13日第36/2021/QH15号决议第4条第2款规定,改变土地用途为种植2季以上水稻且面积在500公顷以下的土地;特种用途林地、义安省50公顷以下的上游防护林地。
+ 按照2021年11月13日第37/2021/QH15号决议第4条第2款规定,改变土地用途为2季以上水稻种植且面积在500公顷以下的土地;清化省特种用途林地、50公顷以下的上游防护林地。
+ 按照国会2022年1月11日第45/2022/QH15号决议第4条第1款规定,将芹苴市500公顷以下水稻种植地改变用途种植两种或两种以上作物。
该决定明确了为实施投资项目而批准土地用途转换的条件:
1- 需要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投资项目属于上述情况之一。
2-按照土地利用规划、主管部门决定、批准的计划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计划。
3-投资项目依法已获批准,且提出建议时批准文件仍然有效;根据《土地法》第62条第3款规定需要收回土地的项目,须经省人民议会批准。
4-对于按照林业法的规定改变森林使用用途的项目,应有替代造林计划,并确保将替代造林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或有完成替代造林付款责任的文件或根据耕作法的规定制定表土层利用计划。
水稻种植地、林地改变用途审批程序
根据上述投资项目土地用途转换审批条件规定,需转换土地用途的投资者及项目业主,须向项目所在地县人民委员会申报土地使用需求。县人民委员会负责汇总并报送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办理土地用途转换手续。项目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实施的,投资者或项目业主须直接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申报。
申请变更土地用途的,自然资源环境部应当自收到申请变更土地用途的申请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变更土地用途的组织或者个人。
自然资源环境部自收到完整、有效的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当协调需要用地的单位、土地所在地的县、乡人民委员会,按照规定听取意见。
向省人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包括:向人民议会提交的关于土地用途转换的文件;需要转换土地用途的项目清单;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认证的土地用途转换区域地图摘录。
省人民委员会自收到有效文件之日起10日内负责组织对土地用途变更进行评估。文件无效的,省人民委员会自收到文件之日起2日内负责通知自然资源与环境部。
自收到评估意见之日起10日内,自然资源与环境厅负责解释、接受并完成卷宗,提交省人民议会审议批准。
省人民委员会向省人民议会提交土地用途变更批准。
省人民议会根据省人民议会工作条例审议并决定批准改变土地用途。
省人民委员会在收到省人民议会的书面批准后,依据土地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审议并决定划拨土地、租赁土地、允许改变土地用途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