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1930年2月3日,越南革命迎来了伟大的历史转折点。这就是我们党——印度支那共产党的成立,1951年改名为越南劳动党,今天更名为越南共产党。这个光荣的政党,是由工人阶级和民族的伟大领袖胡志明主席创建、培养和培养的。
越南共产党章程
(党的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党的第五次、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补充)
党和党的建设的基本问题
1930年2月3日,越南革命迎来了伟大的历史转折点。这就是我们党——印度支那共产党的成立,1951年改名为越南劳动党,今天更名为越南共产党。这个光荣的政党,是由工人阶级和民族的伟大领袖胡志明主席创建、培养和培养的。
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党带领全国人民团结奋斗,战胜了无数挑战和困难,带领越南革命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
八月革命的成功建立了东南亚第一个人民民主国家——越南民主共和国。
抗法战争的胜利,以光荣的奠边府大捷告终,解放了半个祖国,使北方走向社会主义,并开始瓦解旧殖民主义。
1975年春季抗美救国战争的全面胜利,伴随着历史性的胡志明战役的胜利,彻底解放了祖国,建立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将国家带入了独立、统一和社会主义的新时代。这一伟大胜利对世界革命运动产生了巨大影响,使越南人民成为争取人类崇高理想的先锋民族,标志着美帝国主义领导的新殖民主义的必然崩溃。
我国人民在西南和北部边界两次保卫祖国战争中取得的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胜利,在我国革命历史上又创下了新的光辉功绩……
上述具有国际意义和时代意义的胜利,表明我们党确实是坚强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一支富有韧性的力量。
越南共产党是越南工人阶级的政党,是越南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有组织的战斗司令部和最高指挥部。党忠实代表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全民族的利益,同时履行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义务。
党是由工人阶级、集体农民、社会主义知识分子和其他工人阶级中最优秀、最有共产主义觉悟、最有模范作用、最勇敢、最有自我牺牲精神的人组成的,他们自愿加入党的队伍,为实现党的目标和理想而奋斗。
该党的目标是在越南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
越南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自己的思想基础和行动指南。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与越南革命具体情况,重视总结党和民族革命斗争经验,吸收兄弟党的优良经验和时代思想精髓,独立自主地制定路线、政策,引领越南革命走向胜利。
党努力向干部、党员和人民群众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党的路线、政策的教育,使马克思列宁主义成为社会精神生活的主导,成为全民的意识形态。
党不断提高理论和实践水平,培养干部和党员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
党维护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纯洁性,反对一切右倾和“左”倾机会主义倾向,克服一切经验主义、教条主义和片面主观主义。
越南共产党是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领导核心。党的任务是统一领导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活动,集中全民的力量,胜利地在全国建设社会主义,保卫祖国的独立和永久统一。
全党、全民、全军要加强团结,为建设现代工业、农业、强大国防、先进文化、科学技术、人民生活文明幸福的社会主义越南而奋斗。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牢牢掌握无产阶级专政,发扬劳动人民的集体当家作主,同时进行三大革命:生产关系革命、科学技术革命和思想文化革命,其中科学技术革命是关键;推进社会主义工业化是整个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中心任务;建设社会主义集体当家作主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大生产,建设新文化,培养社会主义新人;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消除贫困落后;不断提高警惕,经常加强国防建设,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秩序;胜利建设和平、独立、统一和社会主义的越南;为世界人民争取和平、民族独立、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斗争做出积极贡献。
越南共产党正确地把真正的爱国主义与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结合起来,反对一切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表现。
我党始终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基础上,加强我党、国家和人民同苏联、老挝、柬埔寨等社会主义大家庭其他国家的党、国家和人民的战斗团结和全面合作,并视其为我党和国家对外政策的原则;尽最大努力为加强世界各国共产党和工人党的团结统一作出贡献;努力支持民族解放运动和争取各民族平等、反对帝国主义侵略者、反对新旧殖民主义、种族主义、种族隔离、犹太复国主义的斗争;努力支持资本主义国家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正义事业;在尊重独立、国家主权、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越南共产党按照“党领导、劳动人民集体当家作主、国家管理”的原则,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集体当家作主制度,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创造力,发挥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的综合力量。
党的路线和政策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正当诉求。党和每个党员必须尊重和维护人民的集体当家作主的权利,关心群众生活,深入群众、贴近群众,宣传、教育、动员群众履行对社会主义祖国的义务。党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独裁主义、专断主义、脱离实际、脱离群众。
党重视组织群众对党的路线、政策提出意见,积极参加政治生活和国家管理,为检查党和国家组织的活动、考察干部和党员的素质作出贡献。党鼓励和欢迎群众对党和国家的工作、对干部和党员提出批评,并真诚接受群众的正确批评。
党注重建设和巩固政府,有效发挥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管理职能,真正成为民有、民治、民享、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通过政府落实党对社会的领导。
党注意建立和加强青年联盟、工会、妇女联盟等革命群众组织,在工农联盟基础上建立民族统一战线;努力发挥各组织和阵线在教育、动员和组织群众贯彻党的路线方针、积极参与国家管理和经济管理、解决群众生活的实际问题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越南共产党是意志和行动统一的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党,是把自我批评和批评作为发展规律的党,是纪律严明的党。
民主集中制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这一原则一方面保证发挥全党组织和党员参与制定和执行党的路线、政策的积极性、创造性,另一方面保证党的意志和行动的统一。
党始终坚持集体领导作为党的最高领导原则,同时把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紧密结合起来,弘扬个人负责精神。党内民主和纪律必须建设成为严密的制度。党反对一切官僚主义的集中制、权威主义、形式主义的集体民主,反对一切分散主义、地方主义、地方主义、无纪律的自由主义和宗派主义。
从中央到基层党组织和每一位党员都要严格遵守自我批评和批评上级要先自我批评,下级要自下而上地组织好批评。自我批评和批评必须坦诚、坦率,以完成任务、建设组织、促进共同进步为目标。党严禁压制批评、压制个人的行为,对任何犯有此类错误行为的干部、党员和组织,都应严肃处理。
该党认为保留统一在党内,以政治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为生命,坚决反对个人主义、党内一切分裂主义和宗派主义的表现。在干部和党员之间,要建立深厚的同志情谊。“团结互助是我们党和人民极其宝贵的传统。从中央委员会到党支部的同志们,要像保护自己的掌上明珠一样,维护党的团结一致。”1)。
越南共产党认为,不断建设和巩固党、加强党的领导是党的革命事业的决定性任务。我们要努力在政治、思想和组织三个方面建设一个强大的党。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要紧密结合起来,必须以政治路线和任务为出发点,同时确保正确界定、深入理解和全面落实党的政治路线和任务。我们要开展党的建设工作,组织群众通过群众革命运动、建立群众集体当家作主的制度参与党的建设。我们要重视完善组织工作,要把党的建设与完善组织、提高国家管理能力和效率、建设和巩固群众组织和劳动集体结合起来。我们要重视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和党员队伍。根据政治任务要求安排使用干部,管好干部队伍,把提高干部党员素质与提高党支部和基层党委素质、加强领导、完善各级各部门组织机构紧密结合起来。在党的建设工作中,要注重质量,克服单纯追求数量的倾向;党的建设始终与党的建设相统一;一方面要吸收优秀人才和合格人才,另一方面要及时清除党内腐化堕落分子和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员。要警惕机会主义和反动分子渗透进党。
越南共产党深知自身肩负着极其繁重和光荣的使命。党忠于工人阶级和民族的利益,忠于无产阶级国际主义,深受全国工人阶级和人民的爱戴和信任,也得到全世界工人阶级和人民的衷心拥护。党员干部绝不能因此而自满,相反,必须极其谦虚,努力培养自身素质和革命道德,提高自身素质,真正“不愧为领导者,真正忠诚的人民公仆”。 2).
全党要使党在一切挑战面前坚定不移,世世代代永远是一个真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无愧于党的、工人阶级和人民的天才领袖、伟大的民族英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杰出战士胡志明同志。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越南公民,凡正在劳动、不受剥削、承认并积极努力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党章,愿意在基层党组织中工作,遵守党的纪律,愿意接受党分配的各项任务,按规定缴纳党费,均可考虑吸收为党员。
被确认为党员的人必须是经过革命运动锻炼、在群众中表现最优秀的人,并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共产主义理想的启蒙,有正确的入党动机;忠于祖国和社会主义;在劳动、生产、工作、战斗和学习中起到模范作用和积极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受到群众的信任。
第二条
党员的义务如下:
1.为祖国的独立、自由、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严格遵循党的路线、政策。
我们要以革命热情和最高的责任感努力有效地执行党的决议和党交给的各项任务。
我们要在生产劳动中起模范作用,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工作中、战斗中、学习中起模范作用,带头吸收和运用科学技术成果,千方百计提高劳动生产率、工作效率和战斗力,积极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财产,反对不负责任、浪费和贪污。
2.不断学习实践,提高政治觉悟、革命素质和工作能力。
每个党员都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党的路线政策、文化、科学技术和业务技能,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组织和管理经济社会的能力。
我们要不断锻炼自己各方面素质,做到勤俭持家、廉洁自律、公道自利,及时改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革命品质,反对个人主义、腐化堕落和一切不良生活方式。
3.始终加强同群众的联系,发扬群众集体当家作主,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
要尊重和发挥群众集体当家作主作用,关心群众生活,团结群众,向群众学习,了解群众愿望,倾听群众意见,如实向党反映问题,及时妥善解决。
要支持群众创造性经验的倡议、研究和应用。
要经常开展宣传工作,动员家庭和群众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党在群众中的影响力,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独断主义、权威主义和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作风。
我们要努力建设政府、建设人民武装和群众组织,严格遵守宪法、国家法律和我们所参加的革命组织的纪律。
4.注意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每个党员都要经常参加党的小组活动,积极为宣传党的路线、政策和路线、维护和加强党的团结统一作贡献;坚决反对机会主义和宗派主义。
必须无条件服从党的决议和任务。
要找到真正优秀的人才,培养他们的思想,提高他们的党性,介绍到党的组织里去,帮助考虑吸纳他们入党。
我们必须进行自我批评和批判,坚决同一切损害党和革命利益的思想和行动作斗争。
我们必须注意保卫党,保卫党的路线政策,保卫党的组织和威信,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警惕敌人的一切破坏阴谋。
必须对党诚实,不隐瞒、不举报虚假情况,也不容忍任何人向党隐瞒、不举报虚假情况。
5.弘扬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精神,为履行党的国际义务作出贡献。
党员必须严格执行党的国际路线,发扬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精神,努力履行党的国际义务,为党的国际责任作出贡献。
全体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都必须履行上述任务。
第三条
正式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党的会议上,民主、坦诚地讨论党的路线、政策、理论和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2.对党的工作进行表决;选举、参选或被提名进入党的各级领导机关。
3. 对本机关干部、党员和党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和质疑。对于认为有必要的问题,可以向党的领导机关反映、表达意见或投诉,并要求答复。
4、对于党的决议,我们必须无条件服从,但如果我们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党的领导机关反映意见,直至全国代表大会。
5.在党组织对其纪律处分或者对其行为规范作出决定时,提出意见。
预备党员享有上述权利,但是没有选举权、选举和被选举进入党的领导机关的权利。
第四条
吸收新人入党,必须按照下列程序逐一进行:
1.申请入党的人必须完全自愿,必须提出入党申请,并向党的小组清楚、准确地报告自己的个人经历,供其审议。
2. 必须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保,且该两名正式党员须具有两年以上党龄,共同工作一年以上,符合党员条件。一名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如经团支部讨论、评定符合党员条件,并经团基层(企业、公社、坊、机关、学校等)团委执行委员会担保,则只需一名符合上述条件的正式党员担保。
特殊情况,得依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具体规定,免除共事一年以上之条件。
在有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的地方,青年必须是支部会员才能入党。
保证人应当向党组织汇报被保证人的履历、素质、能力等情况,并对所保证事项向党组织负责。如有不明之处,应当报党组织调查处理。
入党人员不得违反中央关于政治历史的规定。
3. 必须经党的小组会议审议决定,并经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正式党员同意,方可入党。
党的小组在考虑并决定吸收新党员之前,党的小组和小组委员会必须对申请入党人员的背景、文化程度、素质、能力、动机等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其符合入党标准。
要组织开展对有意入党人员的舆论调查,专项检查申请入党人员的宣传工作,确保向申请入党人员深入讲解党章,深入进行党的路线、路线、政策的宣传教育。
党的小组决定吸收某人入党后,除特殊情况需要保密外,必须向群众宣布。
4.党的小组吸收党员的决议,必须经基层党委(如有)同意,并报基层组织(镇党委、区党委等)的上级党委批准。
批准入党必须认真审查党支部结论、社会舆论和入党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并逐案审批。
5. 入党必须经过预备期。党员资格认定必须经支部三分之二以上正式党员同意。
一些特殊程序:
——在尚未建立基层党组织的地方,党的上级领导机关可以直接吸收党员,但仍需遵循以下程序:要求入党者,必须提出入党申请,并有两名党龄两年以上的正式党员作为担保人,经党委全面审查后,方可决定吸收其入党,并承认其为正式党员。担保人可以是党委派去进行审查和宣传教育的党员,再提出吸收其入党申请。
在有基层党组织而无正式党员(党龄满二年)的地方,可以由上级党委指派一名正式党员(党龄满二年)作为担保人,协助党支部对同意吸收入党的申请者进行审查、考核。
- 对于其他政党的党员,中央执行委员会将视情况决定是否接纳其入党。若接纳,中央执行委员会将另行规定程序。
第五条
筹备期规定如下:
1.试用期为十二个月。
2. 预备期从党支部宣布入党之日起计算。
3. 在预备党员期间,党的支部要继续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培训和考核,使他们具备转为正式党员的资格。预备党员要进一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政策、党的组织原则和工作原则、党员群众关系、党员群众动员工作等方面的知识。支部要选派有威望、有能力的党员帮助他们提高。
第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当及时考虑转入正式党员。转入正式党员须由预备党员提出申请,经党的小组会议讨论,逐人审议,并按入党时表决的方式进行。经审查,不符合转入正式党员条件的,或者预备期未满,经审查,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从预备党员名单中除名。
党的小组作出的关于承认正式党员和除名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报有权批准吸收人员入党的党委批准。
党员的党龄从党支部决定承认其为正式党员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党证的核发、吊销及党员党证件的管理,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党员调动到其他地方,必须由党委依照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的程序,介绍加入新地方的党组织。
第八条
党员如果犯错误或者有缺点,党组织要及时给予教育或者执行党纪。对被认定不具备党员资格的,要及时按照党的程序予以除名。
如果党员要求退党,由党的小组决定准予退党,并报上级党组织,直至批准其入党的上级党组织重新审查。
第九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党组织活动、不缴纳党费的,将被除名,并报原批准其入党的上级党委审查。
第二章
民主集中制原则与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越南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的。该原则的基本原则是:
1.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经过民主选举产生。
2.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各级委员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各级代表大会,党的基层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代表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是同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必须向本级代表大会、上级领导机关和下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负责。
三、各级党的领导机关要切实贯彻落实集体领导原则。集体领导要与个人负责相结合,弘扬个人负责精神。
4. 党的各项工作,必须根据其重要性,由党的主管机关负责解决。
涉及党的基本路线、政策和全国性重大问题的,由党的全国领导机关(全国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属于地方负责和管辖的问题,在不违反党的路线、政策和上级决定的范围内,由地方党的主管组织积极解决。
5. 党的代表会议的决议必须经过全体党员代表的同意才能表决。表决前,全体党员必须发表意见。
6、党的决议必须无条件服从。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和纪律,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全国党组织必须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党内绝对不允许有派别。
第十一条
党的组织按行政、生产或工作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的设立或撤销,必须由其上级决定,并报上一级上级备案。
部、司所属单位党组织,如属流动人口众多、分散在各地,或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无法移交地方党委管理的,得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或省、直辖市党委指派的委员会领导,或与机关基层党组织合并,组成部、司党委直接领导的部、司党委;党员人数较少的,得并入部、司基层党组织工作。
中央执行委员会应严格规定上述党组织的成立条件、任务、职权和隶属关系,并规定这些组织与地方党委员会的关系。
中央机关及各省、直辖市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制度,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之。
在经济、政治等特别重要的地区或单位,中央执行委员会可设立专门的党组织,并规定该组织的任务、权限和组织。
在特殊和非常有限的情况下,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可以按照垂直行业系统建立党组织。
第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选举必须充分民主,必须精心筹备,确保选拔准确,必须确保创新,确保执行委员会的继任性和连续性。
候选人和提名人名单必须经选民讨论。选民有权对候选人提出评论和质询,有权投票或不投票给每个候选人。任何机构或党员不得强迫选民投票。候选人和提名人名单必须经代表大会批准。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组织和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自下而上选举产生。
仅对一些党的委员会,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召开代表大会组织选举时,才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具体规定,委派若干名代表出席代表大会。
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名单必须经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党委不得拒绝下级提名的代表资格。如果提名的代表不符合中央委员会规定的选举原则,必须重新选举。
代表大会须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正式召集的代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党员和所属党的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和各级代表大会必须按时召开。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决定重要问题或增补执行委员会委员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和各级执行委员会得召开代表会议(全国代表会议、各省、直辖市、市、镇、区、县代表会议)。代表会议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党委委员和下级党委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一般规定指派的代表组成。
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和下级党的委员会执行。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如不同意代表大会关于工作事项的决议,必须向上级党的委员会请示。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地方党的委员会成员的选任须由上级党的委员会直接批准。
第十五条
区级及以上党员执行委员会和党员人数超过500人的基层党组织的执行委员会,由正式委员若干人组成,候补委员若干人。其他基层党组织(企业、公社、机关、学校、医院等党委)的执行委员会,必要时,经省、市党委同意,也可以设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可以列席执行委员会会议,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各级执委会正式委员缺额时,由执委会在候补委员中推选产生;候补委员不足,仍出现缺额时,由代表大会补选或由上级执委会指定产生。
下级执行委员会必须直接得到上级党委的批准。
上级执委会在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执委会若干名委员,但不得超过下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新成立的党的委员会,如不能立即召开代表大会,应由其上级执行委员会临时组成该委员会的临时执行委员会,并至迟在六个月内确定时间召开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正式执行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党的领导机关和上级领导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吸收他们的积极性和经验;向下级进行述职报告和自我批评,组织下级和党员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批评和检查。
下级领导机关、干部党员要尊重上级的集中统一领导,必须严格、无条件、彻底地执行上级和集体的决议、指示;有不同意见,要及时向同级或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请示研究决定,但也要坚决服从。对属于上级和集体决策权限的问题,要提出意见,及时报告请示。同时,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解决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每个组织和党员都要严格落实党内民主,正确行使党内民主权利,反对一切形式的破坏民主、专制主义和家长制主义,坦诚地向组织和党的领导人提出批评和意见。要牢牢把握“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不能搞局部性、地方性、地方主义;各地方、各部门、各组织要发扬社会主义合作精神,在工作中互相帮助。
第十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必须按照党的决议说话办事,不得按照自己的观点曲解决议,不得对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领导机关决策权限内的路线、政策、路线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的报刊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政策、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党员干部在群众大会上、在报刊上发表意见,必须贯彻党的路线、政策和决议。
第十八条
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辅助机构(委员会、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这些机构的组成、任务、权限和工作方法,由设立它们的党的委员会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一般规定确定。
党的委员会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工作完成后自行解散。
党委要建设好、用好委员会,使之成为真正有效的咨询机构。
第三章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
第十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通常每五年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中央执行委员会得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延期召开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应集体讨论,并向各级党委明确说明原因。
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经半数以上下属党委提议,得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候补代表的名额及候选人、选举办法,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根据当时的政治形势、党员人数和各下属党委的重要性决定。
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代表大会需要讨论的问题,供各级党委讨论。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审查和批准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决定党的内外政策和各个时期党的形势和任务的最根本问题;决定对党章的补充或修改;选举党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在两次全国代表大会之间,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中央执行委员会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任务是:在两次全国代表大会之间领导党的一切工作;执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党的章程;决定国家计划和党的内外政策的重大问题;代表党同世界各地兄弟党进行联络;在国家机关和全国性人民组织的民选机关中建立专门机关、党的执行委员会和党的代表团,并领导这些机关和党的代表团的活动;管理和分配干部;制定党费,管理和分配党的财务。
中央执行委员会通常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每半年向下属报告总体情况和工作情况,同时提出必要的议题供下属讨论并向中央委员会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选举政治局和书记处,并同时选举中央执行委员会总书记。政治局委员的人数和书记员的人数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除正式委员外,政治局还设有若干名候补委员。
政治局代表中央委员会,根据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在两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之间领导党的工作。
政治局定期并根据中央委员会的要求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
书记处领导党的日常工作,特别是干部工作、党员工作,检查党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省、市、镇、区、县各级党组织
第二十四条
省和中央直辖市(以下简称直辖市)代表大会,由省和中央直辖市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直辖市党委)每五年召开一次。省辖市(以下简称市)、镇、区、县代表大会,在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导下,由各该级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镇委、区委、区委)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上级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必须将理由清楚地通知下级党委,听取其意见,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如果半数以上的直属党的委员会认为仍然需要召开代表大会并且有可能召开代表大会,则必须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召开代表大会。
各级党委不得因一般困难而推迟召开代表大会。必要时,或经半数以上的下级党委提出要求,并经上级党委执行委员会同意,党委可以召开临时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召开前,党委执行委员会应当将代表大会讨论的问题提请各级党委讨论。
第二十五条
前项各级代表大会之任务为:审议通过执行委员会之报告;讨论决定本地区范围内之任务及重要工作政策;讨论中央或以上执行委员会所提事项;选举执行委员会,并派代表出席全国或以上执行委员会所提事项。执行委员会正式委员及候补委员之名额,由代表大会依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总则规定决定。
第二十六条
省、市党委每届任期5年。任期中期,党委召开代表会议,行使第十四条规定的任务和职权。区、县、省、市党委每届任期两届,具体任期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
省和省直辖市的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每三个月定期召开一次。省直辖市、省直辖镇、区、县的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两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的任务是: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和路线方针、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上级的决议和指示,领导地方组织完成并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和所有地方政治任务;不断负责组织建设和巩固工作,发挥政府和群众组织的作用,确保人民集体当家作主;经常负责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建设的各方面工作,提高地方党组织的领导质量和战斗力;建立地方党委和党的代表团的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并领导他们的活动;负责地方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央规定的制度管理和分配干部、管理和分配党的财政;参与制定和具体化党的路线、政策。
执行委员会必须在中央委员会和上级党委规定的期限内,向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上级党委报告其总体情况和工作;每三个月,向下级党组织报告其总体情况和工作;不时地,至少每六个月一次,提出必要的问题,供下级党组织讨论,以便表达意见和批评上级党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八条
省委、直辖市委、市委、镇委、区委、县委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副秘书长人数,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依据中央执行委员会通则决定。
担任省、直辖市党委书记,必须具有十年以上党龄,并经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担任市、镇、区、县党委书记,必须具有五年以上党龄,并经上级党委批准。
常务委员会是代表执行委员会领导党委一切工作的机关,在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负责指导党委的一切工作。常务委员会定期、在执行委员会例会上以及必要时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果。
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指示,主持党的日常工作,并组织检查执行决议、指示的情况。书记、副书记实行集体工作制度,并遵守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章
基层党组织
第二十九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基础,是党及其上级领导机关联系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育、培养、发展和筛选党员的场所,是党培养干部的场所,是产生党的各级领导班子的基地,是直接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政策并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政策的场所。
每一个基层单位(企业、商店、合作社、医院、学校、人民军队基层单位、公社、坊、联营企业、科研院所、被确定为基层单位的公司等),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就设立一个基层党小组或党的委员会,统称为基层党组织。
如果正式党员人数不足三人,将被分配到附近的基层组织参加活动;如果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人数都足够,则将成立预备党支部。预备党支部将讨论如何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路线、决议和上级指示。预备党支部不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或吸收新党员,仅向上级党委提出工作意见。
如果联合企业的某个部门(或科研院所等)距离单位所在地较远,该部门的党组织可以直属其所在地党委。联合企业党委……可以与该部门的党组织以及当地党委建立联系,协调工作,交流经验。
公社、坊、镇基层党组织,是指在公社、坊、镇范围内活动的党组织。
第三十条
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形式,根据领导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规定如下:
(一)基层党组织可以由一个或多个党支部组成。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领导核心和群众战斗核心,是教育和培养全体党员的学校,是吸收党员、执行党员纪律、分配和检查党员工作的场所。
(二)党员人数在三十人以下的基层党组织,经上级党委决定,成立党支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执行委员会(简称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党支部。
(三)有党员三十人以上的基层党组织,经上级党委决定,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党组织执行委员会(简称基层党委:企业、公社、机关等党委)。基层党委下设若干个党支部,按生产单位、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设立。党支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
特殊情况下,如果基层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三十人,但由于生产、工作特点或居住地分散等原因,需要划分为多个党支部,须经省委或市委批准。反之,如果基层党组织党员人数在三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则无需设立基层党委,经上级党委批准,可以只设一个党支部。
d)在较大的基层单位,其一个组织部分(如企业的车间、学校的科室、部门的局、有多个合作社的公社的合作社等)有党员三十人以上,基层党委认为有必要,经上级批准,可将该部分党组织(如车间、科室、局、合作社等党组织)划分为多个党支部,由该部分党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该部分党组织的执行委员会(简称部分党委,如:车间党委、科室党委、合作社党委等)。
第三十一条
设立基层党委的基层党组织的代表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两次,与省直辖市、镇、区、县党委代表大会同时召开。在两届代表大会之间,基层党委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参加代表大会的有党的小组和部门党委(如有)选出的代表,决定党组织的任务,并根据需要增选基层党委。部门党组织和普通党支部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直属上级同意或半数以上下级党委提议,基层党委和部门党委可以召开临时代表大会。普通党支部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部门党组织和支部的代表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基层党的委员会、部门党的委员会或支部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工作方针问题;讨论上级提出的问题;选举基层党的委员会、部门党的委员会或支部的代表大会,选举上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三条
党委及其基层党支部(企业、公社等)的任期,参照区、县、省直辖市、镇党委的任期;部门党委及其基层党委或部门党委直属党支部的任期,为一年。党委委员名额,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一般规定和上级指示决定。
基层党委、单位党委、支部党委选举书记、副书记。基层党委正式成员九人以上的,选举常务委员会。选举党委、支部党委、基层党组织前,要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认为值得选入党委的人员进行表决。
正式党员不足七人的党支部只选举一名书记,必要时可选举一名副书记。
基层党委书记、部门党委书记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党龄;基层党委书记、部门党委书记、党小组书记的任职资格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1.按照领导职责,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指示、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基层的贯彻落实。
各级党组织要把领导重点放在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不断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还没有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加强管理工作,整顿劳动纪律,加强物质技术设施和改进技术,推进思想文化革命,提高劳动生产率、工作效率、战斗力,逐步改善群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2. 确保群众集体当家作主,加强党与群众的联系,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基层党组织要注重巩固组织,发挥政府和群众组织的作用,建设和掌握地方、单位的人民武装力量和人民保安力量;不断提高各方面群众的认识和水平,宣传动员群众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
3.经常抓好党的政治、思想、组织等各方面建设,努力把党委、党支部真正建设成为党在基层的政治领导核心。
经常对党员进行共产主义素质教育,采取措施提高党员的警惕性、革命热情和综合水平;加强党内团结,开展自我批评和批评;分配和检查党员工作,严格管理党员,发展新党员,严格党的纪律。
4、努力建设并与上级领导共同建设一支有素质、有能力、有文化、有专业、有技能、有业务的基层干部队伍,管好这支干部队伍。
5.讨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问题,提出决定意见;收集干部、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创造经验,向上级反映。
基层党组织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和情况,按规定收取党费,上报财务。
第三十五条
在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医院、学校等实行首席制,在做好基层党组织五项共同工作的同时,党组织要全面推行首席制。
基层党组织负责对单位领导干部的活动进行检查,确保其深刻领会和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通过检查,要指出单位工作中的优势和不足,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帮助领导干部研究改进和补充,打击消极方面,纠正违反党的决议和国家法律的行为,为提高单位整体实力、提高领导干部管理效能创造条件。
本单位的社会经济(或专业技术)规划,由领导研究提出,并报上级党组织审议。党组织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观点,领导、教育党员和群众积极参与规划的制定。领导负责向党委汇报规划项目,以便党委在上级有权决定之前,向党委提出意见和必要的建议。
党组织不决定计划的具体目标以及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管理的技术经济、专业技能和业务措施。单位负责人必须按照本单位的组织管理制度,指导计划的日常执行。
基层党组织要带领本单位党组织、工会,动员、教育党员群众履行职责,确保单位部署、领导命令落到实处。
必须在保证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劳动者利益统一的基础上,领导群众运动,竞相执行国家计划。必须领导群众履行公民义务和对单位的责任,发挥群众的创造性经验,调动群众积极性,发掘和充分利用单位的劳动力和现有材料的潜力,将科学技术成果和先进经验应用于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勤俭节约,爱护公私财产,反对浪费和贪污。
基层党委选拔干部的权限,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
机关党组织不决定机关的工作任务、政策和业务措施,但负责检查机关在机关内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的情况,及时树立典型,防止机关内部出现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行为。要检查机关党员,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的情况,及时向领导反映机关工作中的缺点,并向党的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必要的问题。
要加强工作纪律,参与和调动干部职工参与改进机关工作,积极反对官僚主义,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机关党委和党支部按照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规定,参与对机关干部选拔任用提出意见。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委、部门党委、党支部按照各自基层党组织的职责,代表选举出来的组织,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执行本单位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领导下级党组织的活动;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制度,管理党的组织、干部、党员、财务;按照规定代表基层党组织向上级报告工作。
拥有五百名以上党员的基层党组织,经省、市党委批准,其党的委员会在批准吸收党员和处分党员方面,享有与区党委同等的权限。其他特殊情况由中央规定。
第六章
组织党对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
第三十七条
越南人民军和越南人民公安部队在各方面均按照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的严格规定接受党的直接、集中和统一领导。
越南人民军和越南人民公安部队党组织根据党章和党中央委员会的决议、指示开展工作。我们要不断注意提高人民军和人民公安部队的工人阶级性质,建设一支无限忠诚于祖国和社会主义的武装力量,绝对服从党的领导,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密切联系劳动人民,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严明纪律,维护内部团结,随时准备战斗并战斗到胜利,坚决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建设国家,履行国际义务。
第三十八条
越南人民军党组织按照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规定,从基层到全军实行垂直组织。中央执行委员会任命中央军事党委员会。中央军事党委员会包括若干名在军内外工作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负责领导全军各方面工作,协助中央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关于军事路线和任务、建设和巩固国防等问题……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授权和具体规定。中央军事党委员会受中央执行委员会领导,中央执行委员会通常由政治局和书记处领导。
党的各级执行委员会由上级党的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并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特殊情况下,按照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规定,由上级党的委员会任命。
各级党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领导本级机关各单位的工作。军区党委还负责领导本区全民国防建设工作。军区的省、市、特区党委书记参加军区党委。
党的领导机关必须严格遵循民主集中、集体领导、责任分工的原则,保证严格执行党委的决议、命令和上级指挥机关的指示。在保证党的集体领导的基础上,在军队各级实行一人指挥制。
驻地方人民军党组织和指挥员必须按照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规定,尊重和密切与地方党委和当局的关系。
军队各级设有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负责党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直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并受上级政治机关指导。总政治部是全军的政治机关,受中央军委书记处领导,并接受中央军委的正式领导。
中央组织委员会、中央宣传委员会、中央检查委员会指导、检查军队党的建设和政治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地方军事机关及地方军队党组织,依照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规定设立。地方军事机关及地方军队党组织,在各方面受地方党委直接领导,同时依照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规定,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党委之领导及上级政治机关之指导。
第四十条
党对保安、警察系统的领导是组织起来的,保安系统的组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
第七章
各级检查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中央、各省、直辖市、市、镇、区及同级党委的全体会议选举本级检查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委员若干人及执行委员会以外的委员若干人组成。基层党组织由基层党委选举检查委员会。
下级检查委员会名单须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各级检查委员会的任务是:检查党员(包括同级党委委员)是否遵守党的章程、党的组织原则和党的活动方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以及党员资格;检查下级党组织执行纪律的情况;检查党的财务;解决对党员在上述工作中提出的检举和对执行党的纪律的投诉;根据第十章规定的权限,决定、批准、改变或撤销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基层党组织检查委员会(允许设立的)没有批准或撤销对党员纪律处分的权力,只对这项工作进行检查和审议,并向上级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检查委员会提出意见。
第四十三条
各级巡视委员会在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上级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依照党章第十章的规定批准、改变或者撤销下级检查委员会和下级党组织对党员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八章
党对国家组织和人民团体的领导
第四十四条
党通过党的路线和政策,通过党关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各领域目标、政策和主要措施以及组织和干部工作中最重要的问题的决议和指示,全面领导国家。党的路线和政策必须体现在国家宪法和法律中。党检查国家机关的运行情况,教育和动员群众,积极开展政府建设,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国家计划。党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尊重国家机关的权力、职责和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决定,并视其为党的纪律。
第四十五条
党不断巩固和加强对群众组织和工会的领导,通过对群众组织和工会干部、党员进行教育、宣传、动员和说服工作,使党的路线、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深入人心,并转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党定期向群众组织指出各个时期需要动员群众完成的要求、任务和重要任务;不断促使党组织和国家组织尊重和发挥群众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组织群众参与党的建设、政府建设、经济管理和国家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国家领导机关和民选群众组织(如国会、各级人民议会、除胡志明共青团以外的各群众组织执行委员会)中,党设立由在上述组织中活动的党员或若干党员组成的党代表团。
党的代表团的任务是:说服和动员群众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和决议,扩大党的影响,加强所在组织的团结和干部、党员和非党员之间的密切联系,进行研究,向党委提出建议,决定该组织的工作方向和政策,按照中央委员会的规定管理干部。
党的代表团设书记,根据需要设副书记。党的代表团书记、副书记由党委任命。党的代表团受党委领导,集体作出决定,对党委负责。
通过党委的介绍,上级党委和下级党委可以互相联系,交流意见和工作经验。
党代表团的组织、职权和具体任务,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
第九章
党走向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四十七条
胡志明共青团是党的得力助手和可靠的后备力量,是青年共产主义学校。
青年团的任务是把青年组织成一支先锋力量,在一切新的、最困难、最复杂的革命活动领域发挥先锋作用,积极参与宣传、检查和斗争,确保正确有效地贯彻党的路线、政策和决议。在贯彻党的路线、政策的同时,青年团组织应注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意见和经验。
青年团要向团员和青年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党的路线政策教育,进行党的知识教育,培养优秀团员成为党员,把青年团骨干培养成服务党和革命事业的干部。
第四十八条
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各级青年团受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同级党委直接领导。各青年团组织须向同级党委报告总体情况及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党的各级组织负有领导各级青年团组织各方面工作的任务:向团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党的路线、政策的教育,密切联系青年团和广大青年,建立和巩固组织,改进青年团活动的形式和方法,培养、选拔和提拔青年团领导骨干……
党组织在领导工作中,要牢牢把握团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功能,充分关注青年群众的特点,积极发挥青年的集体主宰作用和团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五十条
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党员入党并被认定为正式党员后,如其未在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或业务工作,且经团支部认为有必要,可决定让其退出团组织。
第十章
党纪执法
第五十一条
党的纪律是为了维护党的意志和行动的统一,增强党的战斗力。执行纪律,既要保证严格党的纪律,又要教育犯错误的党员和党组织,教育其他党员、干部,教育群众。任何党纪松懈的表现,都会削弱党的力量,破坏党的严密性和组织团结,削弱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削弱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的有效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牢把握公正、准确、及时的方针,同党纪执行中的各种偏差现象作斗争。
第五十二条
根据党员和党组织犯错的具体情况、程度和性质,由主管党组织依法给予下列处分:
对于党员:给予谴责、警告、撤职、开除党籍处分。
对于党组织:谴责、警告、解散。
第五十三条
关于纪律处分权:
1.对于每个党员:
-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党的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如果采取开除党籍处分,必须经至少三分之二的正式党员同意,并经主管党委批准。区党委和同级党委检查委员会可以批准、变更或撤销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开除党籍处分必须经党委批准。
- 对担任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但不是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的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必须根据错误的范围由党的小组或主管机关决定(根据中央委员会的规定)。
对属于党支部纪律处分范围的,党支部有权决定给予批评、警告处分。对给予撤职、开除党籍处分或者不属于党支部纪律处分范围的,由该干部所在党支部或者党组织(委员会、党代表、党委)向主管该干部的党的委员会或者党委检查委员会提出建议。检查委员会根据上述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建议,决定给予批评、警告处分。
对各级执行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包括中央委员会委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包括谴责、警告、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决定撤销职务,必须由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对正式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职务、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决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必须由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并经至少三分之二正式委员同意,报上级委员会批准;在最近的代表大会上,执行委员会必须向代表大会报告。
对党的各级执行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其违纪行为属于党的小组处理范围的,党的小组有权决定予以谴责或者警告,并报所在党的委员会批准;对于其他形式的纪律处分,党的小组有权提出建议。
对支部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由党的小组会议决定;给予支部委员会委员撤销党籍处分,必须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必须经有权批准开除党籍的党的委员会批准。
- 必要时,对于党的党组或党委没有正确执行纪律或没有执行纪律的党员(包括党委委员),上级党委在提请下级党组或党委研究决定给予纪律处分后,可以慎重考虑,决定提高该党员的纪律级别或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照中央规定报上级党委或检查委员会批准,由上级党委批准。
- 除上述规定外,中央执行委员会应明确各级党检委员会批准、改变或废除下级党组织对党员纪律处分决定的权限。
2.对于党组织来说:
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必须由该组织的上级领导在听取该组织的自我批评和对其优点和缺点的陈述后决定。
党的支部或基层组织的解散,必须由省级或直辖市党的直辖市委员会、区委、县委或上级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根据其建议,经直接、认真审查、研究后,由省级或直辖市党的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央执行委员会。
解散党的委员会的纪律处分,必须由上一级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经执行委员会至少三分之二正式委员同意,并报决定解散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对于省党的委员会、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和中央直属党的委员会,必须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
党组织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会被解散:党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或正式委员会成员犯有错误,需要受到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该组织自觉地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或者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组织在政治上不再值得信任。
党员在被解散的党支部或组织中没有缺点或没有犯应被开除党籍的错误,主管党委可以准予在新成立的组织(如有)重新登记,或介绍到其他党支部参加活动。
第五十四条
党的纪律必须严格、及时执行。然而,在决定对党员和党组织进行纪律处分时,特别是决定开除党籍或解散党组织(这是党的最高纪律)时,党的主管组织必须极其谨慎,必须深入调查研究,追根溯源,避免只看现象,必须以确凿的证据为基础。主管组织在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前,必须听取被处分人员或被处分组织代表的意见。
纪律处分正式决定或批准后,必须向受纪律处分的个人或组织说明理由;如受纪律处分的个人或组织不同意,有权在六个月内要求决定或批准该纪律处分的组织复议,并可向该组织的上级党委或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此后,如认为有必要,可向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申诉。
党的机关接到提请解决或转送的检举控告,必须及时解决或转送,不得置之不理。主管机关接到检举控告后,必须立即通知检举人,并至迟在一个月内组织调查研究处理。下级党委必须每三个月定期向上级党委报告党员和党组织纪律问题检举控告的数量和处理情况;上级党委必须组织检查下级党委处理检举控告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开除党员党籍或解散党组织的决议,未经主管党委批准,该党员仍可参加党的活动,该党组织仍可继续活动。暂停党员的党内活动、暂停党委委员的党内活动或暂停党组织的活动,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并须按照中央规定经主管党委批准,方可适用。
第五十六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党员,必须严肃党纪国纪,任何人不得纵容、包庇。
党员被依法提起公诉的,党的主管组织应当及时考虑给予党纪处分,并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审判。如果党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党组织应当开除其党籍。
党员被逮捕或者被错误起诉的,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在掌握充分证据证明其被错误起诉后,应当为其洗脱罪名,恢复被剥夺的一切合法权利。
第五十七条
党员受处分后,决定处分的党组织或者该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当在一年内听取该党员关于改正缺点情况的汇报,作出改正结论;如果确定该党员确实改正、有进步,应当决定或者建议上级党组织给予该党员改正缺点的表彰。党组织对此类党员的使用、提拔不得有任何歧视。
第十一章
党的财政
第五十八条
党的财务包括党员缴纳的党费和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党的收入。
第五十九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根据党员各类基本收入的比例决定党费征收制度。
第六十条
党的财政必须统一。中央执行委员会设立党财务机关,严格规范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管理原则。党财务机关有权检查同级党组织和下级党组织的财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党组织检查委员会或同级党组织财务检查。
各级党委必须按照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的标准上缴财务收入,并严格执行党的财务方针和规定。
第十二章
遵守党的纪律
第六十一条
每个党员和党组织都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党章,及时纠正一切违反党章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只有国会才有权修改本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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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胡志明主席(英国电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