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完成住院治疗但仍然需要每月服药,健康保险可以承担药费吗?

Trong Hai 律师及其合伙人 July 5, 2022 08:23

(Baonghean.vn) - Trong Hai 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为公民提供有关健康保险支付制度的建议和解答。

居住在义安省荣市的黎文H先生(55岁)表示,他患有心脏衰竭,去年5月不得不在医院接受手术。医生让他出院了,但他仍然需要每月服药。

H先生问:我每个月要买的药在医保范围内吗?

回复

根据第146/2018/ND-CP号法令第27条5款关于部分情况下支付诊疗费用的规定,“患者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但出院后仍需继续服用卫生部长规定由诊疗机构开具的药物的,医疗保险基金应按照规定的制度在赔付范围和赔付水平内支付药费。诊疗机构应将此药费计入患者出院前的诊疗费用中”。

插图照片。

因此,根据该规定,对于已住院治疗且病情稳定,但出院后仍需继续服用卫生部长规定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处方药物的患者,医疗保险基金将按照规定的方案,在保险范围和保险级别内支付其药物费用。对于H先生的情况,他仍然需要每月按照医生处方服药。如果这些药物仍在医疗保险的保险范围内,医疗保险基金仍将支付这些药物的费用。

关于治疗心力衰竭的药物,根据第30/2018/TT-BYT号通函附录01第12.5节的规定,医疗保险涵盖的心力衰竭治疗药物清单如下:卡维地洛;地高辛、多巴酚丁胺、盐酸多巴胺、伊伐布雷定、米力农。

上述每种药物将根据第 30/2018/TT-BYT 号通函第 2 条中的具体规定并结合随该通函发布的附录 01 中的查找,在不同的医院类别中开具处方使用。

根据第30/2018/TT-BYT号通知第二条第一款d点规定,规定如下:“第4、5、6、7栏:记录所用医院等级。附录01清单中药品和生物制品清单中的药品和活性成分,按医院等级在诊疗机构使用,具体如下:专科及一级医院使用第4栏所列药品;二级医院使用第5栏所列药品;三级及四级医院,包括综合医院的综合门诊部或区、镇、市医疗中心使用第6栏所列药品;诊疗机构为公社、病房、镇卫生站、机构卫生站,同等使用第7栏所列药品”。

将上述规定应用于第 30/2018/TT-BYT 号通函附录 01 第 12.5 节,以下级别医院使用的心力衰竭药物种类:卡维地洛(口服)用于专科,I、II、III、IV 级医院,综合医院综合门诊或区、镇、市医疗中心;地高辛(口服)用于专科,I、II、III、IV 级医院,综合医院综合门诊或区、镇、市医疗中心;地高辛(注射)用于专科,I、II、III、IV 级医院,综合医院综合门诊或区、镇、市医疗中心,公社,病房,镇医疗站,机构卫生站及同等级别。

注:综合诊所、卫生站:急诊由医保基金承担;多巴酚丁胺(注射液)用于专科、一、二、三、四级医院、综合医院综合门诊或区、镇、市卫生院;盐酸多巴胺(注射液)用于专科、一、二、三、四级医院、综合医院综合门诊或区、镇、市卫生院;伊伐布雷定(口服)用于专科、一、二、三、四级医院、综合医院综合门诊或区、镇、市卫生院;米力农(口服)用于专科、一、二、三、四级医院、综合医院综合门诊或区、镇、市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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