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治疗后,如果每个月还需吃药,医疗保险可以报销药费吗?
(Baonghean.vn)- Trong Hai 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为公民提供有关健康保险支付制度的建议和解答。
居住在义安省荣市的黎文H先生(55岁)告知,他患有心脏衰竭,去年五月不得不在医院接受手术。医生让他出院了,但他仍然需要每月服药。
H先生问:我每个月要买的药在医保范围内吗?
回复:
根据第146/2018/ND-CP号法令第27条5款关于部分情况下支付诊疗费用的规定,“患者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但出院后仍需继续使用卫生部规定由诊疗机构开具的药物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待遇范围和待遇等级支付药费。诊疗机构应将该药费计入患者出院前的诊疗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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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据该规定,对于已住院治疗且病情稳定,但出院后仍需继续服用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长规定开具的药物的患者,医疗保险基金将按照规定的方案,在保障范围和保障级别内支付其药物费用。就H先生的情况而言,他仍然需要每月按照医生的处方服药。如果这些药物仍在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医疗保险基金仍将支付这些药物的费用。
关于治疗心力衰竭的药物,根据第30/2018/TT-BYT号通函附录01第12.5节的规定,医疗保险涵盖的心力衰竭治疗药物清单如下:卡维地洛;地高辛、多巴酚丁胺、盐酸多巴胺、伊伐布雷定、米力农。
上述每种药品将根据第 30/2018/TT-BYT 号通函第 2 条的具体规定并结合随该通函发布的附录 01 中的查找,分别针对不同类别的医院分别开具处方。
根据30/2018/TT-BYT号通知第二条第一款d点规定,其规定如下:“第4、5、6、7栏:记录所用医院等级。附录01清单中药品和生物制品清单中的药品和活性成分按医院等级在诊疗机构使用,具体如下:专科和一级医院使用第4栏规定的药品;二级医院使用第5栏规定的药品;三级和四级医院,包括综合医院的综合门诊部或区、镇、市医疗中心使用第6栏规定的药品;诊疗机构为公社、病房、镇医疗站、机构医疗机构,其等效使用第7栏规定的药品”。
将上述规定应用于第 30/2018/TT-BYT 号通函附录 01 第 12.5 节,规定了以下级别医院使用的心力衰竭药物种类:卡维地洛(口服)用于专科,I、II、III、IV 级医院,综合医院综合门诊或区、镇、市医疗中心;地高辛(口服)用于专科,I、II、III、IV 级医院,综合医院综合门诊或区、镇、市医疗中心;地高辛(注射液)用于专科,I、II、III、IV 级医院,综合医院综合门诊或区、镇、市医疗中心,公社、病房、镇医疗站、机构医疗站及同等级别。
注:综合诊所、卫生站:急诊由医保基金承担;多巴酚丁胺(注射液)用于专科,一、二、三、四级医院,综合医院综合门诊或区、镇、市卫生院;盐酸多巴胺(注射液)用于专科,一、二、三、四级医院,综合医院综合门诊或区、镇、市卫生院;伊伐布雷定(口服)用于专科,一、二、三、四级医院,综合医院综合门诊或区、镇、市卫生院;米力农(口服)用于专科,一、二级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