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就两项法律草案进行分组讨论
10月24日下午,国会分组讨论了《健康保险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草案和《数据法》草案。

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与北江省、广义省代表团在第三组进行会谈。出席会谈的有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政府常务副总理、北江省国会代表阮和平同志。
越共中央委员、省委书记、省人民议会主席、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团长泰成贵同志主持讨论会。
草案拟将医疗保险缴费率提高至6%
在讨论修改和补充《健康保险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时,省委常委、乂安省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武氏明生代表提出了一个新观点,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根据该法律草案,医疗保险缴费率将由目前的底薪的4.5%提高到6%,其中雇主缴纳2/3,雇员缴纳1/3。

与会代表认为,此次上调在保证医保基金收支平衡、不给职工和用人单位造成过大负担等方面较为合理,但实施过程中也面临诸多挑战,例如:在经济困难时期增加职工和企业负担,特别是低收入人群、中小企业负担加重;存在逃缴、拖欠医保缴费的风险等。
因此,为尽量减少负面影响,武氏明生代表表示,政府在具体实施该法时,需出台更多政策,支持低收入劳动者、农村、山区、边远地区和特别困难地区;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的管理;检查、查处偷逃医疗保险费的案件;提高人民的认识。
乂安省代表还高度评价在法律中纳入按家庭缴纳医疗保险的规定,据此,从第二人开始,家庭成员的缴费水平将降低。
“这很人性化,为大家庭分担经济负担,鼓励人们参加医疗保险”,武氏明生代表说,并补充道:应出台更多政策支持贫困、近贫困家庭、多老人多子女家庭等,使他们能够充分参加医疗保险;可以考虑调整家庭第一人的缴费比例,以保障收入,扩大参保人数;同时,法律草案还需要明确“家庭”的概念和标准,以便在实际操作中方便运用,避免政策被滥用。

省委常委、义安省教育培训厅厅长泰文成代表表示赞同修改《健康保险法》,以解决当前困难,确保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权益。
他还建议,在此次医保法修正案中,不应限制医保体检的首次登记,而应增加登记标准,以方便医保缴费主体。因为目前,按照国家管理,需要划分地区,但实际上,医保缴费主体有在家附近、孩子附近、在其他医院挂号进行医保体检的需求。
乂安代表团代表还提出担忧,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实行财政自主,导致一些下级医院出现“包留”病人就诊的情况,病人转院非常困难,因此法律需要补充具体的转院标准,以确保平等权利和医疗保险支付者的需求。
泰文成代表还希望,法律能够根据人民的社会经济条件,对农村、山区、少数民族和困难群众学生的医疗保险费予以减免、优惠,以便利他们依法享受医疗检查和治疗的权利。

负责乂安代表团的国会议员陈一明先生建议考虑纳入一些国家健康保险覆盖的科目;删除关于初次医疗检查和治疗类型“机关、单位、组织医疗室”的规定,以确保与相关法律的一致性,因为在2023年《医疗检查和治疗法》中,政府关于医疗检查和治疗设施组织形式的法令中没有“机关、单位、组织医疗室”的规定。
数据需要“正确、充分、干净、活跃、安全、有效”
谈到数据法项目时,越南国会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义安省代表团代表黄明孝先生高度赞同在数据在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的背景下颁布该法的必要性。
“中国把数据视为新的生产资料;一些西方国家把数据视为新的‘石油或土壤’,”他说。

但为避免在落实和发展数字经济及国家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出现瓶颈,他表示,必须深入研究国家数字化转型法律草案之间的关系,以形成完整的数字化转型法律框架,从而最准确地确定包括《数据法》在内的法律草案的规制范围。
关于数据法项目的内容,黄明孝代表通过具体证据表达了意见,即法律应该规范国会权限内的内容,而不是法令下的问题,反之亦然。
此外,关于国家数据中心的设立规章,黄明孝代表建议,法律应明确规定该中心是实体中心、机构,还是两者兼而有之。他认为,应朝着包含这两个因素的方向进行规范。

对于数据法项目,乂安代表团代表、国会国防安全委员会常委陈德顺少将要求起草机构研究补充方案,评估政策影响,明确规定组织和个人在提供、管理、利用和共享数据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目标是数据必须体现“正确、充分、清洁、活跃、安全和有效”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