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团讨论两项法律草案
11月22日下午,国会分组讨论了关于修改和补充《技术标准和法规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关于修改和补充《国会和人民议会监督活动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

考虑修改国会和人民议会监督活动法
关于修改和补充《国会和人民议会监督活动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国会外事委员会常委、乂安代表团代表范富平先生对该法律草案提交第八次会议表示关注,预计该草案将在2025年5月和6月举行的会议上获得通过。
因为目前,我国正集中精力实施第十二届会议第18-NQ/TW号决议“关于继续创新和改组政治体系,使其更加精简和有效运作的若干问题”,其中包括审查和组织国会和政府机构模式,使其更加精简和高效。

“如果该法律草案在本届会议上提出,并在2025年5月和6月的会议上获得批准,是否能同步完善国会和政府机构的进程?”代表提出疑问,并要求主管部门考虑是否在目前继续审议该法律草案,还是另行安排时间,以确保同步完善目前正在大力实施的机构改革进程。

如果继续审议该法草案,乂安代表团代表表示,还有其他任务需要考虑,例如修改《国会组织法》和与国会组织模式有关的其他法律,以确保兼容性。
范富平代表以国际合作和外交事务为例表示,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合作都提到了国会各机构和委员会的职责,并明确规定了它们的名称;因此,在调整组织模式时,需要修改相关法律,确保名称的一致性……
此外,关于法律草案的内容,范富平先生建议增加关于协调监督执行国际条约、国际协议以及越南在双边和多边伙伴关系协议中所作承诺的规定。这是越南国会与其他国家立法机构对外关系的新亮点。

对于该法律草案,乂安省代表团专职国会议员陈一明先生就审查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以质询形式进行质询和专题监督的决议执行情况的若干修改和补充提出了意见;如果国会允许以书面形式答复质询,国会将发布关于质询的决议……
特别是,他提出了许多创新和提高国会代表团对地方监督活动有效性的观点和意见,如同意增加国会代表团“监督处理公民投诉、检举和建议落实情况”的内容。
特别是,从地方实践出发,陈一明代表建议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对参加省级国会代表团专题督导团的国会代表人数进行规定。
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会代表团专题监督团必须至少有3名国会议员参加。然而,在地方实践中,这往往很难执行。例如,义安省代表团任期开始时有13名代表(目前有12名代表),其中7名代表在地方工作,但由于大多数代表都是兼职代表,他们的工作时间重叠,因此往往很难确保这一规定。
这一问题在国会和人民议会监督活动法实施情况总结报告中也提到过,即“个别国会代表代表团由于干部调动等多种原因,在当地只有1至2名代表,不具备组织监督的资格”,但法律草案至今尚未对此作出修改或补充。
此外,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专题监督代表团需有3名国会代表参加,是基于成立代表团的决议,还是监督会议必须有3名代表参加。
这是陈一明代表此次建议修改补充《国会和人民议会监督活动法》若干条款需要明确的两项内容;同时,需要增加关于国会各省市代表团监督处理选民向所属国会代表提出的请愿书的权限的规定。
国家标准的出版和发布权力只分配给一个归口单位。
乂安省党委委员、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钟女士同意对《技术标准与法规法》的若干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对草案内容提出一些意见。

具体而言,关于国家技术标准法规数据库系统,法律草案规定:“……国家技术标准法规数据库系统的建设、收集、更新、管理、维护、开发、互联互通、共享和使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定期、持续地更新、维护和利用”。
该代表认为,这项规定并不合适,因为用户不仅包括国家机构,还包括组织和个人。他们只在需要时才访问。如果要求他们定期、持续地更新和维护这些信息,这是不正确的。因此,建议进一步研究和考虑。
关于国家标准的公布发布,草案规定:“科技部应当自国家标准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发布国家标准”,同时允许“各部委、部级机关和政府机关有权公布发布其起草的国家标准”。
泰氏安忠女士认为,发布国家标准也是一项任务,但将其分配给科技部以及其他部委和机构会造成资源和资金的浪费。她表达了“一项任务只分配给一个机构”的观点,并建议起草机构进一步考虑和计算。
此外,乂安代表团代表还提到一些需要更严格、更全面规范的内容,如解释术语:建设任务、评估、公告、通知、应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