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国民议会代表团就《信贷机构法》(修订版)征求意见
(Baonghean.vn)——5月16日上午,省国民议会代表团与越南国家银行义安分行协调,组织了一次会议,收集对《信贷机构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会议由以下同志主持:乂安省委委员、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同志;乂安省国家银行行长阮氏秋秋同志。出席会议的有:乂安省委委员、乂安省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维文山同志;乂安省国会法律委员会委员、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专职代表陈日明同志;以及相关部门、机构和信贷机构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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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概览。照片:Thu Huyen |
《信贷机构法(修订)(草案)》共十章两百条,规范信贷机构的设立、组织、经营、特别监管、重组、解散和破产;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外国信贷机构代表处以及其他从事银行业务的外国机构的设立、组织和经营;不良贷款的处理和不良贷款抵押品的处理;政策性银行的设立、组织、经营、重组、解散、破产、不良贷款的处理和不良贷款抵押品的处理,均按照政府规定执行。该草案继承了现行《信贷机构法》,并新增一章,规定了不良贷款的处理和不良贷款抵押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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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乂安省委委员、国会乂安省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钟同志在会议上发言。照片:秋玄 |
会议上,与会代表就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诸多意见:信贷机构的组织、管理和运营法规;电子银行活动法规和信贷机构运营安全保障法规;不良贷款处理和不良贷款抵押品处理法规;不良信贷机构重组法规;银行账户的管理、关闭和开立法规……
其中,最受关注的问题是不良贷款抵押资产的处理。与会代表还强调,必须在《信贷机构法》(修订版)中明确界定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详细规定借款人的责任,以避免其逃避责任,并便于处理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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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外贸银行荣市分行行长就《信贷机构法(修订版)》草案发表意见。照片:秋玄 |
针对草案第 93 条第 5 款(该款规定信贷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报告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提供文件证明贷款资金用于正当用途),越南外贸银行荣市分行行长黎鸿光先生建议,除了文件之外,还应添加“数据”一词,以与通过电子方式发放信贷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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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义安分行行长就该法律草案发表了评论。照片:Thu Huyen |
越南投资发展银行义安分行副行长黎氏梦丽女士建议,在信贷审批和贷款使用检查草案第93条第2款a项中,有必要明确规定生活必需贷款金额的最小限额,以便信贷机构能够轻松执行《信贷机构法》的规定。
关于草案第126条中限制信贷发放的规定(信贷机构不得向以下人员发放无担保信贷、给予优惠信贷条件:信贷机构自身的信贷评估员和审批员),李女士表示,该条款应予删除,因为信贷评估和审批人员数量庞大,是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在信贷审批工作中,各个环节已经分离,确保不存在利益冲突,因此信贷评估员和审批员只是一个与其他业务人员(如信贷提案员、放款员、交易员等)一样的专业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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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的代表。照片:Thu Huyen |
会议上,与会代表讨论了银行服务、金融保险等诸多问题。国家银行行长表示,该行正在纠正和解决金融教育和风险预警方面的问题。
在会议上,省国民议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钟同志高度赞赏各位代表对《信贷机构法(修订)》草案提出的意见。省国民议会代表团将综合各方信贷机构、部门和分支机构代表的意见,力求高质量地完成该法草案的制定。同时,各机构和单位也需继续深入调研,并向省国民议会代表团提交详细意见,以便进行综合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