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为完善《社团法》草案献计献策

October 25, 2016 16:50

(Baonghean.vn)- 延续第十四届国会第二次会议工作计划,10月25日,在国会副主席王楚留的主持下,国会在会议厅内开展工作,讨论了与《结社法草案》有关的若干内容,并持有不同意见。

国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主席阮克定在关于《结社法》草案说明和受理的报告中表示:“关于规范范围,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本法旨在明确宪法所规定的越南公民成立社团的权利。因此,草案的规范范围建议国会保留草案的表述:“本法规范越南公民成立社团的权利;社团的组织和运作以及国家对社团的管理。”

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大多数成员对起草机关的努力表示认可和赞赏,一致同意该法律草案及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修改和说明报告。同时,代表团还集中提出意见,分析和明确社团政策、国家对社团的管理作用、限制社团成立权利的案例、社团成立条件等。

陈文茂议员(义安省)认为,在草案结构上,有必要在总则部分增加一个术语解释条款,以明确草案中的问题,避免执行中的重复和误解;将第4条(结社)移到第3条(结社权)之前更为合适和合理,因为要规范结社权,首先要规范什么是结社……

关于第五款,草案第八条规定:“本会不得结社、加入外国团体,不得接受外国资助;特殊情况由政府规定。” 统一草案各项规定,避免被境外反动势力利用,通过结社、资助等方式,从事破坏国家和政权的活动。

陈文茂代表发言。

然而,还需要考虑制定具体的法规,建立清晰、开放的法律渠道,以克服协会之间的不平等,并建立一种索取和给予的机制,在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简化行政程序——代表陈文茂分析道。

关于第五条和第七条中关于社团的财政政策,大多数代表基本同意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报告。但陈文矛代表认为,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够明确,没有充分体现《国家预算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因此,草案需要明确规定国家对各类社团的政策,避免索取和给予的机制,确保社团的自治和自筹资金原则,减轻国家预算支持的负担,因为根据越南国会报告,目前社团的资产总额约为30多万亿越南盾,并且还在不断增加。(目前,全国有约6.3万个注册社团,国家为社团提供数百亿越南盾的预算支持)——陈文矛代表引述。

代表们讨论了该法律草案。

关于成立社团的条件(第十条),国会义安省代表团的意见建议补充第十条,规定成立社团的条件之一是“其主要活动范围与此前依法成立的同一活动范围内的社团的主要活动不重叠”。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社团泛滥,导致社会资源调动复杂化。现实中,已经成立了许多社团,其活动范围、宗旨甚至参与成员都存在重叠。例如,与军人相关的社团有:退伍军人协会、退伍老兵协会、囚犯协会……

关于第十一条第二款a项中社团成立登记证书颁发期限的问题,陈文茂代表建议缩短期限,因为规定的60天太长(而《企业法》规定企业的成立期限仅为3天,科技组织的成立期限为15天)。

强调草案第22条第4款规定协会的权利之一“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会员进行培训、培养和颁发执业证书”是不恰当的。阮清贤(乂安省)代表解释说:“对各行各业合格人员进行培训、培养和颁发执业证书,是由国家管理机关负责的。例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由司法部决定;颁发越南公民体检治疗执业证书由卫生部负责……因此,草案规定协会有权对会员进行培训、培养和颁发执业证书是不恰当的。

关于第三章实施细则,省国会代表团建议增加一条“根据本法和《行政违法处理法》的规定,政府对社团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规定行政违法行为的内容、处理方式、处罚幅度和处理权限”,使对社团活动的行政处理有法可依,确保《社团法》的强制性执行。

明天,国会将继续在会议厅开展工作,讨论修改和补充《刑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

叶英-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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