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团讨论《反洗钱法草案》(修正案)

清维 - 潘厚 October 24, 2022 18:48

(Baonghean.vn)-10月24日下午,继续进行第十五届国会第四次会议议程,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与富安省和西宁省国会代表团在第16小组讨论了关于公布国会会议内部规则(修正案)的决议草案;关于反洗钱法(修正案)的决议草案;关于对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适用纪律处分时效的国会决议草案。

第16组讨论会概况。照片:Phan Hau

在讨论《反洗钱法(草案)修正案》时,与会代表基本同意政府报告及该法草案。因此,该法修正案旨在将党和国家关于反洗钱的观点和指导方针制度化,确保其符合宪法、合法性,并与相关法律文件相一致。

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在继承的基础上,克服了2012年以来颁布的现行《反洗钱法》规定的困难和不足,满足了当前反洗钱工作的现实需要。

《反洗钱法》(修正案)草案参考并具体化了符合越南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国际反洗钱标准;参考了多个经济社会条件相似的国家的法律,确保了反洗钱法规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国会国防安全委员会常委、乂安省代表团代表陈德顺少将在16组讨论会上发言。图:潘厚

针对此内容,国会国防安全委员会常委、乂安省代表团代表陈德顺少将也谈及多项相关内容,其中他建议政府应制定规范,以便在实际操作中,非金融领域组织和个人可以举报涉嫌洗钱的对象。

同时,陈德顺少将还表示,腐败犯罪分子是洗钱的高危对象,建议研究制定反洗钱法,专门针对这一群体制定条款,有效开展预防和打击洗钱工作。

乂安省代表团代表还就法律草案中与国内主管部门交换、提供和转移反洗钱信息提出了一些意见。

他表示,“当有合理依据怀疑信息或报告中所述的交易与洗钱有关时,越南国家银行有责任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或案件档案移交给主管部门,用于犯罪的核实、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规定并不严格。

相反,陈德顺少将表示,如果发现犯罪迹象,应立即将此事移交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同时,该法草案中关于检察机关职责的规定应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依据,以确保一致性。

乂安省党委委员、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代表在第16组讨论会上发言。照片:潘浩

在讨论《国会关于对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适用纪律处分时效的决议》草案时,代表们基本同意其内容,即同步统一地适用党的法规和对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纪律处分法的规定,保证纪律和政纪,提高国家运行的效力和效率,解决实际管理中的困难和不足。

具体而言,“对应当给予谴责处分的官员、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处分期限为5年;对应当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违法行为,处分期限为10年。对不适用处分期限的,依照《干部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法》的规定执行。同时,责成政府指导制定处分期限规定,确保在整个政治系统同步统一实施;尽快研究修改《干部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法》并提请国会审议决定,同时确保与党内法规相一致”。

但关于文件形式,越南国会乂安省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认为,将该内容纳入会议决议并不合适,而应研究后以单独决议或修订法的形式发布,这样更为合适,也更能确保合法性。

越南国会法律委员会常委、乂安省代表团代表黄明孝在第16组讨论会上发言。图:潘厚

此外,与会代表还讨论了与《国会会议规则(修正案)》决议草案相关的其他一些内容,包括建议研究更适宜地组织秘密投票选举和罢免的方式;同时建议允许国会代表在一定程度上调阅国家数据库的信息数据,为审查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的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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