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健康保险的管理费用分别属于哪些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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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总理刚刚签署并发布了关于2016年至2018年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管理费用的第15/2016/QD-TTg号决定。

本决定的适用主体为:越南社会保障机关直属单位;国防部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社会保障部;地方就业服务中心;劳动荣军与社会部下属的失业保险机构,根据失业保险法的规定,负责接收材料、解决失业保险制度和与失业保险有关的任务。

Một lao động trẻ kê khai hồ sơ hưởng Bảo hiểm thất nghiệp tại bộ phận một cửa BHXH thành phố Vinh
工人在荣市社会保险一站式部门申报失业保险金。

据此,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健康保险管理费用用于履行政府总理2015年11月27日第60/2015/QD-TTg号关于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财务管理机制及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管理费用的决定第9条规定的任务;年度扣除额度来自以下来源:

社会保险管理费为社会保险预算收支(不包括社会保险受益人的健康保险费)估计数的2.3%,从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活动利润中扣除。

失业保险管理费为失业保险预计收支(不含失业救济金领取人员健康保险费)的2.3%,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扣除。

医疗保险管理费为预计医疗保险费征收额的5%,扣除预留10%的医疗保险费准备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费。

总理还要求越南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其直属单位、国防部社会保障局、公安部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任务,确保有效利用管理费用,发展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改革程序,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岗位和任务组织社会保障机构机构,按规定精简工资。

财政部负责检查、监督本决定的执行情况,确保符合规定。2018年第三季度,财政部将主持、配合越南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委对本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向政府报告,提请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下一阶段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管理费用。

越南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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