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消防安全条件行政程序
个人和组织现在无需申请防火和灭火证书,只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其确保消防安全条件的承诺,同时提交证明其完全满足这些条件的文件和资料。
这是第46/2012/ND-CP号法令修改和补充第35/2003/ND-CP号法令若干条款的内容之一,该法令详细说明了《消防法》若干条款的实施情况,以及第130/2006/ND-CP号法令关于强制火灾爆炸保险制度的规定。因此,自2012年7月15日起,车主和设施所有者无需办理消防合格证书,只需持有书面的消防安全条件承诺书和证明文件,即可立即运营,无需等待消防警察的回复。
受第46/2012/ND-CP号法令约束的对象包括:7层及以上高度的住宅、酒店、办公室、办公楼出租;各种规模的石油、液化石油气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和加工设施;工业炸药的生产、加工、供应、储存和使用设施;总容量500立方米及以上的石油仓库、气体总重量600公斤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仓库;石油和液化石油气商店。
总营业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或者营业户数300户以上的永久性、半永久性市场,摊位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百货商场。
100MW及以上火力发电厂、20MW及以上水力发电厂、220KV及以上变电站。
新制造或者改装的专门载运旅客、汽油、易燃液体、易燃气体、爆炸物、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学品等的船舶、列车等对保障消防安全有特殊要求的机动车辆。
据(Chinhphu.vn)-LT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