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o Quang Vien先生的投诉毫无根据。

September 24, 2013 16:23

(Baonghean)-《义安报》收到高光远先生(兴原市第16区)的一份诉状,指控一些人滥用职权,非法侵占其家土地。然而,经调查,事实并非如此……

据诉状称:阮先生的父亲是抗法战争中的伤残军人,他自己也是先天残疾,从小父母年老体弱,一家生活十分困难。1989年,他向雄泰乡人民委员会申请在46号国道沿线划拨一块土地,开设茶馆维持生计,阮氏勇女士代表人民委员会于1989年9月5日签署了申请。也是在这期间(1989年至1992年),雄泰乡人民委员会和雄原县计划分割46号国道沿线的土地,他的茶馆就位于阮文静先生地块西侧相邻的一块地上。经过多次申请,1994年,他收到雄原县的土地缴纳税款通知。他继续申请免税,并得到了县政府的批准。县税务局同意免除道路宽度为8米的土地的土地税。2000年,他缴纳了土地使用权证的费用,并建造了稳定的房屋,没有任何纠纷或侵占。然而,直到2009年,雄原县人民委员会才向他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但只有道路宽度为4.4米、长度为18米的土地,其余区域(道路宽度为3.5米)由雄原市管理。阮先生称,规划地块的道路宽度均为8米,而他只有4.4米,因此他提出了申诉。然而,当局仍然没有澄清“真相”,不仅如此,还要求如果他想使用这块土地,必须提交土地划拨申请并缴纳土地使用费。

阮先生的诉状还援引了2003年《土地法》,确认他在2003年10月15日之前已永久居住在无争议的土地上,因此无需缴纳土地使用费即可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此外,雄原市人民委员会还要求,如果他不申请缴纳土地使用费,将成立强制执行小组,而这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他指控参与处理其诉状的多名官员“滥用职权,相互勾结,侵占他的土地”……

Ngôi nhà của ông Viên đã được UBND huyện Hưng Nguyên cấp giấy chứng nhận QSDĐ (vùng đất trũng ông Viên đang khiếu nại nằm bên trái)
Vien先生的房子已获得Hung Nguyen县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Vien先生抱怨的低洼地在左边)。

首先,阮先生的诉状内容,他称之为“检举”,但内容并不准确,因为他并未提及涉事人员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损害了他本人及其家人的利益。2005年11月29日颁布的《关于修改和补充《申诉和检举法》若干条款的法律》第2条对“检举”一词的含义作了明确解释:“检举是公民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机关、组织或个人举报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对国家利益、公民、机关、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或造成损害的。”然而,考虑到阮先生的诉状内容仍有需要澄清之处,《乂安报》派出记者前往核实调查。

在雄原市16号街高光远先生家中会见高光远先生时,他表示:自1989年至1992年,他曾多次向雄泰乡人民委员会申请分配住宅用地,但至今未收到任何主管部门的批复。高光远先生认为“合法”的文件包括:开设商店申请书(1989年9月5日);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书(1994年9月19日);街区内多户居民的确认书(2011年11月6日);以及雄原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将住宅用地分配给邻家居民阮文静先生的决定。然而,这些文件仅表明他于1989年居住在该地块上,而未证明其实际居住面积及其所有权。例如:Vien先生称,在“土地使用税豁免申请”中,他声称公社人民委员会同意优先分配一块临街地块(8平方米),并且兴原县人民委员会同意免除他的登记费。事实上,兴泰县人民委员会根本不会优先分配这块地!如果仅凭“开办商店申请”中的确认,根本无法成立,因为在这份申请中,兴泰县人民委员会只是同意让他开办商店,因为他在申请中写道:“……我申请开办一家小商店,以创造条件养活自己……”。而且,由于从未有任何主管部门分配过土地,兴原县人民委员会和税务部门对Vien先生免除登记费的确认都是多余的。此外,他的“土地使用税豁免申请”并非确认土地面积。该地块和区人民委员会同意豁免的唯一理由是:“就维恩先生残疾而言,他的父亲是一名正在与法国作战的伤残人士……”。

在与雄原镇人民委员会的沟通中,该镇官员确认,由于同情这位残疾人,希望为其创造一份有收入的工作,以维持其日常生活,雄泰公社允许他开设饮料店,雄原镇也从未向他收取任何费用。雄原镇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杨功东表示:“作为阮先生的同学,我非常理解他的处境,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然而,由于他已经有房子和土地(也在雄原镇16号街区),政府只允许他开设商店谋生,并没有给他土地。考虑到他的情况,再加上他在1993年之前就在该土地上开设了商店,2009年,雄原县人民委员会依据2003年《土地法》为他正在使用的土地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多年来,市政府、雄原县政府以及省政府为解决Vien先生的诉求花费了大量时间。2008年7月24日,Vien先生向雄原县人民委员会和县监察组提交了撤回申诉的申请。在申请中,他表示:“最近,我针对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发放提出了申诉。但到目前为止,通过与监察组的合作,我已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实际上,我家正在使用的房屋用地没有任何证件。现在,我写了一份撤回申诉的申请,县人民委员会无需为我做出决定……”

雄原市16号街坊领导阮良岩先生(确认高光远先生请愿书的人)表示:“我确认了高光远先生请愿书的内容,他自上世纪90年代起就住在这里,但我不知道他的出身、居住地以及土地使用情况……”。阮良岩先生表示,各级政府如此对待高光远先生是合法且友善的。

2012年4月24日,省人民委员会签发了关于处理高光远先生诉求审查结果的2648/UBND.KT号批示。批示内容如下:“雄原县人民委员会向高光远先生家属颁发了土地使用证,土地面积为79.2平方米。2(46号国道宽度为4.4米)符合规定;Cao Quang Vien先生请求国家机构向其家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以获得额外的土地面积(87.57平方米)2) 与其家庭地块相邻,因为他认为地方政府自1994年以来将该区域分配给其家人并不是解决问题的依据。事实上,上述土地区域是低洼地,由兴原镇人民委员会管理,尚未分配给任何组织或个人使用;允许兴原县人民委员会办理转让87.57平方米土地的手续2为高光元先生的家人(如果公民有分配土地的需要,并承诺在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全面履行财务义务)...”。谈及此事,省督察范文安先生(负责审查和检查高光元先生请愿处理情况的跨部门工作组组长)表示:“只要省人民委员会能像第 2648 号批示中那样得出结论,Vien 先生就应该感到满意...”。因为据 An 先生称,检查组已经非常仔细地审查了 Vien 先生的案件,而 Vien 先生目前持有的文件并不能证明该低洼土地归他所有。

综上所述,高光远先生的诉求内容毫无根据。高光远先生需要认识到,他是政策性主体,享有优先开办商店的权利,他目前居住的地块已获得雄原县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而省人民委员会也已批准雄原县人民委员会以有偿使用费的形式,将面积为87.57平方米的低洼地块划拨给他。2如果他有需求,这是非常合理和感性的。因此,Vien先生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停止发送投诉。

文章及照片: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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