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资基金中额外缴纳0.5%到劳工事故保险基金
2017 年 4 月 14 日第 44/2017/ND-CP 号法令,规定了职业事故和疾病保险基金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缴费率,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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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库阿洛港装卸货物。插图(阮山摄) |
因此,雇主应根据《劳动安全卫生法》第44条第3款规定,每月向职业事故和疾病保险基金缴纳以下费用:对于符合《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1款a、b、c、d、dd、h点规定的员工,缴纳作为社会保险缴款基础的工资基金的0.5%,家政工人除外;对于符合《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1款e点规定的员工,缴纳基本工资的0.5%。
从事农、林、渔、盐生产的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合作组等以产品或者合同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资基金的0.5%,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缴纳方式为按月、每3个月或者每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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