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地位法案:需要有一项原则禁止给孩子起坏名字
10月28日上午,国会代表在会议厅讨论《公民身份法》草案时,大多数代表同意继续为儿童发放出生证明。
国会法律委员会主席潘忠利在解释、接受和修改《公民身份法》草案时表示,目前对于是否取消或保留儿童出生证明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希望保持现有的出生证明签发制度,第二种意见是希望取消上述登记制度,而是从孩子一出生就给孩子发放身份证。
国会常务委员会评估,出生登记是国家对一个人自出生起享有的出生权利的承认。因此,国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继续向儿童发放出生证明。
和平省议员阮青海就是否取消或保留儿童出生证明发表了看法,并举了近期发生在菩提寺的一个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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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代表阮青海:“菩提寺事件中,80名儿童未能办理出生证明,谁该负责?” |
海代表强调,寺庙虽然收留、抚养弃婴,但目前还不具备收留弃婴的物质条件和法律手续。
具体来说,在博德寺检查时,在接受照顾的112名儿童中,有80名儿童尚未登记出生,其基本权利也未得到承认。
这直接影响了儿童收养权、被收养权,侵犯了联合国国际公约赋予儿童的权利。
尽管地方当局在发现此事后积极解决,但阮青海议员质疑:“这80名没有出生证明的儿童,该由哪个部门或个人负责?”
她继续说道:“国家对弃婴出生证明的管理责任……规定仍然很笼统。确实存在违规行为,但很难指出谁应该负责,谁必须赔偿,以及具体的赔偿金额是多少。”
民事地位法草案调整范围较大,在人权领域具有重要地位,有必要对弃婴、弱势儿童的出生登记责任作出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
永福省代表胡氏翠表示,根据《儿童权利国际公约》、《民法典》以及《儿童保护、照护和教育法》,为儿童颁发出生证明是必要的。出生证明是国家颁发的第一份承认公民权利的法律文件。这也是向14岁以下人士颁发公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的依据。
“在与驻越南的外国代表机构打交道时,他们仍然要求出示出生证明。如果我们停止签发出生证明,并要求在为申报人登记出生时提供户口簿摘录,我们就无法消除行政程序,”Thuy 议员说道。
前江省议员黄文敬表示,出生登记权是国家保障的个人公民权利。儿童出生登记和民事地位的权利是《儿童权利国际公约》的重要内容之一,越南是世界上第二个签署该公约的国家。
出生证明终身有效,没有到期日,而且不像公民身份证那样需要更换。向14岁以下的儿童发放公民身份证既浪费资源,又会增加公民的成本。此外,公民年满14岁时,必须更换新的身份证。
昆嵩省议员阮文心也赞同为儿童颁发出生证明,并强调,从法律规定的性质来看,出生证明和身份证完全不同。如果说出生证明是国家管理其他文件的依据,那么公民身份证则只服务于国家对公民的管理。
“公民身份证不能取代出生证明。”谭代表总结道。
针对该法草案未对儿童起名原则作出规定,导致地方民政官员“为难”的问题,庆和省议员阮氏蓉表示,实际上,基层官员无力说服父母给孩子起纯正的越南名字。
例如,给孩子起一个不好听的名字,比如“丁绍伦”、“高基阿”;一个不好听、不美观的名字,会让人产生自卑感,比如“黎文汉”、“阮文丽”;一个太长的名字,会给孩子带来麻烦,比如“黎黄孝义”、“一心一意”。这是一个很长的越南名字,会给办理手续带来困难。
阮女士建议,命名和确定姓氏时应遵循悠久的风俗习惯。应避免因父母意愿而导致子女的姓氏和民族属性不符合风俗习惯的情况。例如,父母是多克莱族人,却给孩子取了阮姓,导致孩子改姓,需要更正户籍。
据 Infonet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