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法案将2013年宪法具体化。
根据十三届国会第七次会议议程,5月22日下午,国会代表分组讨论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正案)》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
![]() |
胡志明市国会代表杜文阳在会议上发言。图片来源:越通社 |
经过讨论,不少意见认为,两部法律草案新增了许多条款,初步具体化了2013年宪法的规定,体现了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和运作方面的一些司法改革取向。
在讨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正案)》时,许多意见认为修改现行法的必要性,因为2013年宪法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机构作出了新的、重要的规定;法律草案需要规定和澄清与人民检察院活动直接相关的司法程序的新的、进步的原则。
意见指出,根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旨在为全面创新人民检察院组织体制、职能任务、工作原则,规范司法岗位,保障党的领导等提供法律依据……
丁春草代表(河内)基本同意该法律草案的范围,即根据党关于司法改革的决议和文件,特别是政治局第49号决议《至2020年司法改革战略》所阐明的司法改革路线,对法律进行根本性、全面性修改,并具体化2013年宪法的规定。
阮廷权代表(河内)同意这一观点,并强调,修改的目的是确保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司法活动。
这些内容体现在检察机关、法院、侦查机关的模式、组织结构、人员、公务员、公职人员、司法职称以及机构间的工作关系等方面。
有意见认为,草案应当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监督司法活动职权的内容和范围;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应当履行的任务、权限和请求权、建议权、抗诉权(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活动侦查机关、法院、执行机关之间的协调职责。
这一规定为在诉讼法律中明确人民检察院的任务和职权奠定了法律基础。不少意见也基本赞同法律草案根据司法改革的要求,设立四级人民检察院(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区(县)人民检察院);明确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任务和职权。
丁春草代表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继续维持现行的多党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制度。
代表们分析,这一规定是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业声誉和道德品质的综合评价,不需要通过考试形式,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是经过多个检察官级别考试和培养的领导干部。
对其他检察官职务,要采取遴选会考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既考察其责任心和道德素质,又选拔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察官,顺应当前司法改革方向的公务员选拔潮流;同时,确保检察院人事工作的审慎、客观、公正和机关、组织的监督。
在讨论《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时,许多意见赞同该法起草工作的指导思想。意见认为,修正案应将党的司法改革路线方针全面制度化,将2013年宪法关于“人民法院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具体化,明确全国人民法院的体制、结构和组织,明确各级人民法院机构的组织结构和组织,明确人民法院的组织管理机制,确保审判活动的独立性,满足司法改革的要求。
有意见赞同设立区域性初审人民法院作为法律草案的方案一(第32条),有利于弥补目前区级人民法院组织结构的局限性和不足,增强区域性初审人民法院的审判独立性,注重设施和人员投入,避免分散、平均、浪费……
条例规定,法官职称分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高级法官、中级法官、初级法官四级。
该规定与现行干部法律、公务员法律和公务员等级制度的规定相一致,同时确保法官队伍在任职标准、道德品质、专业资格、业务能力、工作经验等方面有明确的区分。
法官级别越高,标准就越高;按照首次任命或晋升法官时的选拔机制和四级人民法院的组织规定。
据越南+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