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建设

总结党章实施十五年(2011-2025年)情况的报告草案,以及关于补充和修改党章的建议和方向。

光伏 October 15, 2025 15:24

越南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近日公布了总结党章实施十五年(2011-2025年)工作的报告草案,并提出了补充和修订党章的建议和方向。《义安报》、广播电视台谨此刊登该报告草案全文。

一、党章实施结果

1. 努力全面掌握和具体落实党章、中央关于执行党章的规定和指示

1.1 传播工作

党的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2011年1月)通过包括《党章》在内的文件。(补充、修改);第十二届和第十三届全国代表大会[1](2016年) 2021) 同意维持现行党章。十一大结束后,书记处立即组织全国宣发大会,宣发大会通过的文件。中央咨询支持机构积极指导全党开展文件学习和宣发工作;汇编和提供文件和纲要;指派有党建工​​作经验的干部协助各级党委在重要干部会议上组织学习和宣发工作。各级党委制定计划,组织会议,学习和宣发党章、中央关于执行党章的规定和指示。党章、中央规定和指示的宣发工作以丰富多样的形式开展。[2]重点阐明党章中的新要点。在十二大和十三大期间,中央组织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会议,向各级党委和组织宣传和指导落实中央党章条例和指示,并按照既定计划开展党章、条例和指示的学习和宣传工作,从而提高了各级党委、组织、干部和党员落实党章、条例和指示的认识和责任感。

然而,一些地方对学习和透彻理解党章、中央规章和指示的组织工作不够及时,一些地方还停留在形式上;一些干部和党员对党章的认识不够深刻,一些干部和党员对党章、中央规章和指示的理解不够透彻。

1.2 关于具体化

党的第十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党的党章,对党章进行了许多补充和修订,以满足新时期革命的要求和任务,并符合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补充和完善)党的十二大和十三大责成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和书记处指导研究和吸收大会意见,通过中央关于执行党章的规章和指示,纠正困难和不足。

在第十一届和第十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中央会议上,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执行党章的规定,专门针对本届任期。在党的十三大上,为了给精简组织机构的革命奠定政治和法律基础,并对一些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党的建设实际工作,中央执行委员会三次颁布了关于执行党章的规定;三次颁布了关于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工作的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指导试点一些新政策。[3]书记处曾两次就落实党章若干具体问题发布指导意见。中央委员会根据党的建设实际情况,审查、发布、补充和修改了许多条例和指导意见,以具体落实党章,满足党的建设和整顿工作的要求,加强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作用,重点关注以下领域:党员和党员工作;民主集中制原则;各组织的职能、任务、权力、组织结构、工作关系和示范性工作规章;党的选举;任期、代表、党代会主席团;新一届党委和党委成员;党代会的任务、出席党代会的代表;党委成员、常委、党委检查委员会成员人数;基层党组织、党支部;越南人民军、越南人民公安的党组织;各级检查、监督、党纪和检查委员会;对党组织和党员的奖励;干部工作和干部管理;青年团;党的财政;在科学技术应用、数字化转型、党的行政改革等方面……中央规章和指导方针及时补充、修改,与新发布的党章文件相协调,解决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执行党章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不足,特别是组织、干部、党员、检查、监督、奖励和党纪等方面的问题。

中央咨询支持机构积极主动地与各级党委、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进行调研和协调,总结和审查实践经验,及时就党委、党组织在执行《党的宪章》过程中涉及的专业问题,如党员和党员工作、党务活动移交、党组织移交、党组织和党员的评价分类、党的检查监督纪律工作等,向各级党委和党组织提供指导;建议各级党委加强对越南人民军和越南人民公安的党建和群众工作的领导、指导、督导、检查和监督。

党委会和组织积极主动地落实了[4]针对地方和单位的特点、情况和条件,积极发布文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大胆创新,试点贯彻落实党章的良好模式和创新方法。同时,积极探索党章贯彻落实的框架和原则。

总体而言,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中央咨询支持机构、各级党委和党组织发布的政策、决议、条例和指示,基本符合实际情况,保证了党章的全面性、协调性、统一性、可行性,内容也日益清晰,便于党委、党组织、干部和党员执行。

然而,中央政府规章条例中的一些内容仍然非常笼统,没有涵盖所有事项,难以实施[5]。一些规章的具体落实也不够及时。

1.3.关于检查和监督

各级党委、咨询支持机构和党委检查委员会都认真开展了对党章、中央规章和指示的宣传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工作[6];在中央任期结束时,各级党委结合对党章执行情况的总结工作开展了检查工作。[7]确保党章在全党范围内广泛传播、充分理解、严格统一地执行。

限制:对一些党委、党组织和为党委提供咨询和协助的专门机构的党章、中央规章和指示的宣传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工作没有及时、定期地开展。

2. 执行党章的成果

2.1. 引言(党和党的建设基本问题)

在贯彻落实党的方针、目标、理想、组织原则和党的建设基本问题时,绝大多数党委、党组织、干部和党员坚定地保持政治和思想立场;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胡志明思想、民族独立和社会主义目标以及党的革新方针;严格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根据客观规律、时代潮流、国家实际情况和人民愿望提出政策、方针和方针;坚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个人责任、爱同志、严格纪律、定期自我批评和批评,加强党的团结和统一,紧密联系人民;尊重和促进人民的领导权,接受人民的监督,依靠人民建设党。不断创新党的领导方式以适应政治体制;集中精力同步、坚决、有效地开展党的建设和整顿工作,特别是加强党的政治、思想、道德、组织和干部建设;不断提高党组织的领导能力和战斗力,提高干部和党员素质;发挥国家、祖国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的作用,团结一致,奋勇拼搏,发挥内部力量,发挥国家和地方的潜力和优势,积极主动地克服困难和挑战,圆满完成全国党代会和各级党代会制定的任务。

然而,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民族建设纲领的一些新内容(2011年补充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以及越共第十一、十二、十三届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和政治制度建设的文件,在《党的宪章》中都没有得到更新或补充。[8]

2.2 关于党员(第一章)

大多数党委、党组织和党员都严格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职责。各党委、党组织系统地安排党员监督管理基层党组织,直接参加党组会议;根据党员的能力和各党组的具体情况分配任务;许多居民党组安排党员监督管理家庭,提高党员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先锋性和示范作用,加强对党员的监督和评价,更加密切、准确地开展工作。

党员的权利是大多数党委会和组织都关心的问题,并按照党章和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落实。中央委员会和各级党委的工作。党员了解并讨论党纲、党章、党的方针和政策等问题;在表决通过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决议(包括党委人事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之前,讨论并发表意见,为确保党的工作制度日益民主化和实质性化做出贡献;同时,帮助党员及时更好地掌握党的方针和政策、国家政策和法律以及地方、机关和单位的政治任务;参加各级党领导机构的选举,提名和选举党的领导机构;在党组织内部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提出批评和质疑;向有关机关报告情况并提出建议,要求答复;在党组织对工作作出评论、决定或者对其作出处分时,发表意见;对针对自身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在十一、十二、十三大期间,党员发展工作持续受到各级党委的领导重视,并取得了积极成果。从十一大开会以来至2025年5月,全党新增党员2,623,209人。许多省级、市级和中央直属党委的党员发展率都很高。[9]党员入党的标准、条件、程序和程序基本得到严格遵守;重新入党和一些特殊情况下接纳新党员,由各级党委认真、客观地审议。[10]大多数新入党的党员都具有良好的实践意愿,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纲领、党章、决议、指示以及国家政策和法律;保持良好的品德、道德和生活方式,自觉努力做好分配的任务,发挥先锋、示范作用,带头参与基层活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流程和时间被认定和正式确认为党员。除名和开除党员的工作得到严格执行,确保了党纪的维护。[11]

截至2025年5月31日,全党共有5558731名党员;党员结构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青年党员、妇女党员、少数民族党员和宗教人士的比例不断增加。[12]在重视党员素质培养的同时,各级党委和组织也注重研究,提出了许多提高党员素质的方案。党员,特别是本届新入党的党员,其教育水平、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都得到了提升。[13]根据年度考核,完成任务或表现优异的党员人数较多。

党员资格问题的权威性和解决[14]党员证的发放和管理、党员档案的管理以及向党组织和党员转移工作,均由各级党委、党组织和党员委员会按照中央委员会的规定和指示执行。贯彻落实在职党员与所在地区党组织和人民保持联系的纪律,有助于增强在职党员的责任感和对所在地区党组织管理的责任感。

总的来说,关于党员和党员工作的规定,例如:党员标准、入党条件;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党员发展;试用期、党龄里程碑;正式党员的遴选和认定程序、权限和流程;异地、国外工作党员的管理;删除党员姓名;除名;党员的党籍;党员证的发放和管理、党员档案的管理;党务活动的转移;双向党员活动;年老体弱的党员、自愿减少或免除工作和党务活动的党员等,都在《党的宪章》、中央委员会的规章和指导方针中得到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基本符合实际情况,各级党委和党组织都认真执行,确保了原则的贯彻落实,为党员创造了有利条件。

局限性、问题和不足之处:一些基层党委和党组仍然感到困惑。在执行接纳党员和考虑正式承认党员资格的程序、步骤和权限方面存在错误[15]在对党员进行询问和答疑时,存在删除党员姓名、删除党员姓名、删除党员姓名、删除党员姓名、删除党员姓名等问题。党员证管理仍存在一些不足,被开除党员的党员证基本无法按规定恢复,许多党员遗失党员证;一些党委对党员档案管理不严,档案资料不完整,不符合规定。一些党支部以年老体弱为由减少或免除党务活动,不符合实际情况。一些党员没有尽到党务义务,随意不将党员证交接到新的工作单位;出国工作时,工作效率低下,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党务交接手续。

关于党员年龄的指导意见存在不同的解读,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混乱。[16]一些关于介绍党内活动和临时党内活动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太相符,特别是对于经常远离官方党内活动地点工作的党员,以及毕业后没有工作或稳定住所的学生而言。

2.3. 关于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结构(第二章)

越南共产党的组织条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得到严格执行。各级党的领导机构按照党的宪章和中央委员会的规章制度组织运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责任制;各级党委定期向同级代表大会、上级和下级党委报告工作,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工作;结合集体和个人素质的评估和评定,开展自我批评和批评;在职权范围内,以民主方式讨论通过决议、指令、规章和条例,须经半数以上党员同意,且内容不得违反党的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法律和上级决议。大多数党组织和党员严格遵守党的决议,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全党各组织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从而为建设日益强大的党,巩固和加强党对国家、社会和各地方、各机关、各单位的领导和指导作用做出了贡献。党员少数派意见有权保留并向上级党委直至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但必须严格遵守决议和决定,不得散布与党的决议和决定相悖的意见。主管党委必须研究和考虑这些意见,不得歧视持有少数派意见的党员,这一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根据党的宪章、中央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和指导方针以及示范性工作条例,全党各组织重点建设、定期审查、补充和完善工作条例,明确集体、个人和领导的任务、权力、工作关系和责任,确保民主集中制原则;各组织基本严格执行工作条例,有助于加强领导作用,有效解决党的各级委员会与政府、越南祖国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之间的关系。

按照国家行政组织体制制定的党的组织体制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得到严格统一实施;党的组织机构的设立与两级行政单位、村、居民组的设立同步进行,确保了党的组织机构在设立前后对地方、机关、单位活动的持续、全面领导。截至2025年7月1日,全国共有34个省、直辖市的党委,3321个乡、区、特区的党委。

大多数基层党组织,包括行政单位、职业单位、经济单位或工作单位,都由公社、区、特区党委领导。直接隶属于省或中央直辖市;若干基层党​​组织按地区划分,在地方垂直党组织的领导下,分布在各机关单位。[17]确保各级党委和组织对机关单位发挥领导和指导作用。

区级党委、中央直属地方党委、省级直属地方党委、党组和小组的设立和解散,按照中央的规定统一执行。到目前为止,中央委员会已经决定终止两个中央党委的活动,基本终止省级党委的活动,并建立四个直属中央党委。[18],2个直接隶属于省、市级党委的党委[19]2个直属公社、区、特区党委的党委[20]基层权力下放,以及向直接上级非省、市、中央党委的基层党委试点下放权力,并将党员的接纳和除名权下放至基层党委,有利于加强党的权力下放和改革行政程序,克服了基层党组织在重要性、广泛性和党员人数众多等工作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和不足。此外,境外党组织和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中的党组织体系也得到了重视和加强。很多创新;明确界定了国有企业基层党委的职能、任务、权力和组织结构,肯定了党委在企业中的全面领导作用。

党的选举条例和书记处指导方针得到了各级党委、党组织和党员的认真有效贯彻落实。选举原则和形式、选举相关个人和组织的权力和责任、候选人资格、提名、选举平衡、顺序和程序等规定都符合实际情况。政治局关于各级党代表大会向全国代表大会过渡的指示、政治局关于干部和党员素质标准的规定都得到了明确落实,为巩固领导机构、建设各级党委队伍、确保党委队伍素质、结构和结构符合要求、完成任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中央和党委专门咨询支持机构和公共服务单位体系继续朝着提高运作效率、精简人员、精简内部联络点、减少领导管理人员的方向进行安排、巩固和创新;职能、任务、权力、责任和工作关系得到审查、补充、修改和更明确界定。

为指导和帮助各党委部署和执行多项领导和指导任务,各党委设立了若干小组委员会。[21]理事会[22]工作组,指导委员会[23]任务完成后即解散。

总的来说,《党章》中关于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结构的规定是:合适,实施过程顺利,民主集中制原则、任期规定、代表、党代会主席团、党委和党委委员新任期规定基本得到严格执行;各类党组织按照规定积极履行职能、完成任务,基本带头做好各项政治任务;各级党组织朝着精简、高效运转的方向进行组织、创新、完善。

局限性、问题和不足之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化阐述仍然分散在众多文件中,缺乏系统性。因此,人们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解并不统一,也不完整。一些党委、组织没有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限制了党内活动中的辩论和讨论,有的地方甚至严重违反了这一原则。在党委、小组活动中,自我批评和批评有时缺乏实质内容和规律性,很多地方仍然存在畏首畏尾、回避冲突、害怕冲突的情况。一些党委成员、党员没有充分理解和严格遵守党章、中央规章和指示,违反了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没有充分履行党委成员、党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力。[24]一些党委、组织的工作规章制定工作不注重内容和原则,没有明确下放任务和权限到地方、机关、单位;一些地方规章颁布缓慢,规章质量没有保证;一些地方没有认真执行工作规章。一些党组织模式由地方、单位试行。[25]该执行工作不同步、不统一、无效,不符合《党章》的规定,必须停止执行。中央集团的党委,直接隶属于党委省级层面仍然存在诸多局限性和不足。(自2025年1月24日起停止运营)

2.4. 中央党的领导机构(第三章)

中央执行委员会在每个任期内都会制定一个完整的任期工作计划。[26]制定了重大重要任务,重点对各项工作进行全面、同步的领导和指导;中央执行委员会基本贯彻落实了所提出的方案,并根据国家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以适应领导和指导的需要。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和书记处的工作条例[27]继承了上一任期的适当内容,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一些新内容,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党的高级领导机构的任务、权力、责任和工作方法,并进行了组织。严格执行。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在各项活动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始终团结一致,在决策上达成高度共识,尤其是在新的、困难的、敏感的、复杂的问题上,为维护和加强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作用作出决定和保证。

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和书记处真正促进了责任、民主和集体智慧,将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和第十三届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具体化为决议、结论、指令、条例和法规。[28]并有效地领导和指导全党范围内的实施。

政治局委员、书记处委员、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特别是总书记同志,花时间直接与党的各委员会和下属党组织一起工作,视察、学习、掌握情况。了解基层实际情况。党的常委和中央咨询机构增加了与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党组织、党务机关和单位的例行会议,掌握了基层实际情况,直接协调处理新出现的问题。

总体而言,关于全国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以及中央各级党领导机构的职能、任务和权力的规定,对于领导、指导、检查和监督政治纲领、党章和党代会决议的执行,对于经济、社会、国防、安全、外交、党的建设工作以及试点一系列新政策和战略,对于协调政治体制内各组织间的活动,都是适当有效的。

2.5. 地方党的领导机构(第四章)

各级党委都集中精力领导、指导和正确执行党的党章、中央条例和指示,包括党的代表大会的内容和任务、出席党的代表人数、党的委员、常委和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人数、省、区级党委执行委员会、常委、书记和副书记的任务和权力。(自2025年7月1日起,适用于公社、区和特别区域)

党的基层领导机构建设和加强工作得到了重视。大多数党委、常委切实履行职能、任务和工作规章,不断创新活动内容和形式,务实有效;对职权范围内的各项事务进行领导、指导、讨论和决定,充分体现了党的基层领导作用;明确了党委、常委和常务委员的任务。上级党委定期检查监督下级党委制定和执行工作规章的情况,及时纠正不符合党章、中央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克服执行过程中的困难。

认真、迅速、同步地任命党委,并为新成立、合并、整合、分裂的党组织增加方向和任务,尤其是在行政单位和组织改组的地方,保证党组织和党委持续运作,保持领导作用,不必多次召开党代表大会。

总体而言,《党章》中关于地方党领导机构的规定得到了严格执行,有助于提高各级党委在领导、指导、检查和监督落实政治纲领、党章、党代会决议、经济、社会、国防、安全、外交、党的建设、政治制度建设等政策方针以及在地方层面组织试点实施若干新政策方面的作用、效力和效率。

局限性、问题和不足之处:党的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落实情况,特别是党的书记与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工作关系,在某些方面仍存在模糊之处。规范地方党的领导机构的第四章尚未明确将乡委作为乡级领导机构。

2.6. 关于基层党组织(第五章)

截至2025年5月31日,全党共有49733个基层党委、小组。[29]共有2633个党支部,235694个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党支部和党组织组织的设立,必须符合党章、中央条例和指示。

各级党委和组织领导、指导、认真、系统、有效地贯彻落实《党章》、中央政策、决议、条例、指示,重点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明确各类基层党组织的职能和任务;建设非国有企业党组织;创新党组活动内容和形式;特别是实行两级地方政府模式以来,乡、坊、特区党委重点领导、指导、指导完善组织和干部编组工作;各机关单位组织运行顺畅,贴近群众,基本符合现代社会治理要求。大多数基层党组织发挥了基层政治核心作用,带领干部、党员和群众按照《党章》和中央规定的职能和任务,圆满完成地方、机关单位的政治任务。

每年对基层党组织质量进行评价和分类的工作,由各级党委和组织按照中央的规定和指示认真组织实施,逐步克服了“功利主义”的弊病,变得更加务实。

各级党委重点领导、指导和认真贯彻落实党章、政治局指示和中央关于党代会和党组会议的内容、任务、期限和代表人数的规定和指示;基本选举足够数量的基层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等执行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等,保证素质;依法维护党组、党委、基层党委的秩序、制度和活动;按照中央指示试点开展网络活动;组织和运作党组成员较多的党组;严格执行根据党员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设立基层党委直属党组的规定。

总体而言,《党章》的规定和中央委员会的规章和指示涉及:建立基层党组织、部门党委和附属党组;基层党组织、基层党委常务委员会、部门党委和附属党组的任务;基层党组织的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内容和任务;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党委会的选举、执行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关于党组、党委、基层党委的工作制度;党组、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活动形式,特别是党员众多、党员分散的党组;网络党务活动;30人以上党员所属党组的组织和活动;党组及其活动多年来得到严格、稳定地执行,基本符合实际情况,满足基层党组织和党组的领导和指导要求,为巩固和提高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能力和战斗力作出了贡献。

局限性、问题和不足之处:一些地方尚未按规定建立党支部模式;许多居民区、邻里小组党支部党员人数过多。党支部组织的运作仍然混乱,面临诸多障碍、层级结构僵化、职能受限等问题,尤其是在检查监督下属党支部和党员方面。[30]干部组织工作方面,基层党委党员众多、活动分散,每年两次的例行会议难以有效落实,一些地方甚至没有认真执行。部分类型党支部,特别是企业支部、部分组织和海外基地的党支部,开展定期专题活动仍面临诸多困难和混乱。党支部的作用和战斗力仍然薄弱,对干部党员在工作和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发现不及时。

对于基层党委、上级党委以及成立后未保持规定党员人数而获授权或试点授权上级党委的党委,目前尚无具体规定。基层党委直属党组每年两次、每五年任期的制度,与上级党代会的任期和干部工作规定不符,难以明确其任期内的政治任务和干部组织工作。(2025年7月1日之前)关于设立基层党组织(包括基层党委会和基层党支部)的规定[31]就各类党组织的规模、性质和任务而言,与现实相去甚远。实际上,党的委员会和基层党支部种类繁多,职能和任务各不相同,但《党章》只规定了基层党组织的一般性任务,这与实际情况不符。书记处已向各类基层党组织下发了职能和任务。目前尚无关于基层党支部和附属党支部设立条件、党支部职能和任务的具体规定。实践表明,现行基层党组织管理条例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新时期党组织体制的整体模式。

2.7. 关于越南人民军和越南人民公安的党组织(第六章)

根据越南人民军和越南人民公安组织精简的需要,越共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及时补充、修改和颁布了关于越南人民军和越南人民公安党组织以及越南人民军政治机构的新规定,为快速完善军队和公安党组织体制做出了贡献。[32]军队和公安中党组织的地位和领导作用日益得到肯定和加强;军队和公安中各类党委和党组的功能和任务得到审查、补充和修订;军队和公安中党委和党组的功能和任务更加明确,有助于消除困难和障碍。

严格执行省市委书记参加军区党委、省区委书记参加军区党委的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适用于公社、区和特别区域)是同级军委书记;省市委副书记负责边防军委工作。(2025年7月1日之前)副书记是同级公安党委的人民委员会主席;各级军委和地方公安机关在各方面都直接受该级地方党委领导,同时在专业技能方面贯彻执行上级军委和公安党委的决议;上级公安党委与下级地方党委在领导和指导同级公安党委方面有相应的协调规定。[33]肯定了党委的地位和领导作用,肯定了地方军警党组织双重领导机制的适用性,促进了地方军警党组织的作用,为当地军警任务的顺利完成作出了贡献。

总体而言,《党章》、中央关于越南人民军和越南人民公安党组织的规章和指示,关于越南人民军政治机构、越南人民公安党的党务、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机构的规定,关于与地方军队和公安党组织同级的党委会领导机制的规定,与人民军和人民公安的组织结构、党组织建设工作的实践和特点相一致,确保了党对军队和公安在各方面具有绝对和直接的领导作用,并促进了武装力量在坚定保卫祖国、维护政治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方面发挥核心作用,符合新形势下领导和指导的要求。

限制:参与地方党委的军事机构结构不合适[34];省级层面地方军事机构关键干部的整合存在问题。[35]在一些地方,民众参与地方党委会的进度仍然很慢。(2025年7月1日之前)

2.8. 关于党和各检查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工作级别(第七章)

政治局、书记处、各级党委和检查委员会,按照《党的宪章》、中央条例和指示,重点领导、指导和组织全面落实以下方面的检查监督工作:各级党委、党组织和检查委员会领导、指导检查监督工作、组织落实检查监督工作的职能和任务;各级检查委员会的组织、人数、组成结构、任务和权力;党委咨询支持机构的检查监督工作;对党纪检查监督和执行中的权力检查、监督和控制,预防和打击腐败和不良行为;财产和收入申报的检查监督规定;上级检查委员会对下级检查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工作指导;对党组织干部和党员道德生活素养的培养和训练,以坚定不移、不间断、不松懈的精神,重点突出、紧跟政治任务和党的建设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工作;加强对党的建设和整顿工作的执行情况的检查,促进学习和遵循胡志明思想、伦理和生活方式,打击腐败、浪费和消极情绪,尤其是在容易滋生消极情绪和引起公众愤怒的敏感领域。[36]从任期第一年起就对党的各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严格按照党的党章接受党的检查监督。

各级检查委员会始终会收到在同级党委的领导和指导下,直接、定期地接受政治局、书记处、常委、党委常委的指示和指导,并在专业事项上接受上级监察委员会的指导和指示,按照规定妥善履行分配的任务和权力;尊重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制度工作,以多数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

咨询支持机构严格按照党委的指示,履行职责、完成任务、行使职权,初期对党委和下级党组织执行党的政策、决议、规章制度、国家政策、法律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纠正原则、程序、过程和工作制度方面的不足和缺陷,并将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出现违规行为的案件移送检查委员会。

总体而言,党章中关于党和各级检查委员会检查监督工作的规定,中央的规章和指示,基本符合实际情况,同步一致,统一贯彻落实,逐步有序开展,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取得了有形的突破;同时,上级检查委员会、党组织和下级检查委员会对党的检查监督纪律工作的指导和引领,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党组织和党员严格贯彻落实党的政治纲领、党章、决议、指示、规章、组织原则、国家政策和法律起到了推动作用;为建设廉洁强大的党,提高党组织和党员的领导能力和战斗力,不断巩固和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检查委员会的任务和权力增加(执行党员纪律、处理举报和投诉、对各级党组织进行纪律处分、控制资产和收入),特别是将执行纪律、处理针对党员的举报和投诉的权力下放至基层(党委、党委常委会、基层检查委员会),减少了向政治局和书记处收到的举报和投诉数量,也没有收到向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投诉。

局限性、问题和不足之处:一些党委、党组织的检查监督工作程序条例的审查、修订、补充和公布有时不够及时;内容与上级指示和实际情况不符,例如:(一)党纪与行政纪律不相容、不协调、不相称的问题;党纪与行政纪律的时效问题。(二)党组织在党员被免职时,若有人申诉,主管机关会减轻或解除纪律处分,但恢复该党员的职位、权利和荣誉的问题难以落实;由于处理程序是从检查委员会到常务委员会、党委到中央执行委员会依次进行,容易滋生“碰运气”的心态,直到申诉权用尽才罢休。(三)党组织受到纪律处分解散后,建立新的党组织或向党员开展党务活动存在困难。对受纪律处分和解散的党组织实行党员登记制度​​。根据党章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受纪律处分和开除的党员当选党委、担任同级或更高职务的期限为一年,需要修改该规定,使其符合第十三个任期内现行的相关规定。(四)关于监察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的工作制度:要改革监察委员会与同级党委之间的关系,使其保持相对独立性。要确保在监察委员会与下级党委、常务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能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时,要评估监察委员会在资产收入监管方面与有关机构在任务、权限和协调方面存在的困难,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对下级党组织、同级党委财务机构的党务财务检查工作,以及若干检查委员会、党委咨询支持机构,特别是区级检查委员会、咨询支持机构的检查监督工作,仍然有限;对党企的检查监督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37]军队中一些企业的党委还没有按规定配备专门的检查人员。

关于检查监督的事项、内容;关于党员纪律投诉的投诉和处理级别;关于执行党组纪律的权限等方面的规定,内容广泛,但具体内容却较为简略。不符合实际情况。对于党委授权给专门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权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规定专门机构有权向党委提供咨询和协助,以开展检查工作。

2.9.论奖励与纪律(第八章)

各级党委始终重视领导、指导和组织开展表彰奖励工作,在全党范围内同步、统一地开展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表彰奖励工作。各级党委和党组织按照中央关于表彰权限、标准、对象、程序、奖励金额和形式的规定和指示,对取得成就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表彰奖励。新增关于授予党员45年资历徽章、提前授予、追授、未授予等规定,是恰当的,符合党员的意愿,也符合党内共识和团结。

各级党委基本严格执行《党的宪章》、中央关于对违纪党组织和党员采取纪律处分的规定和指示。各级党委和检查委员会高度重视党组织和党员的投诉以及党内纪律投诉的处理,认真、客观地予以落实。[38]对违法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处分,要及时、严格、依法依法进行,确保纪律处分符合原则、方向和指导方针。解散党组织、暂停党员参加党务活动、暂停党委委员参加党务活动、暂停党组织活动、对违法党员和党委委员进行纪律处分,并依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暂时拘留、判刑,由中央严格规定程序和权限;各级党委认真、严格执行。[39]

总体而言,党章中关于奖惩的规定、中央规章和指示都是适当、统一执行的,执行效果有利于加强党的纪律和秩序,促进国家法律的贯彻落实,受到广大干部、党员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

局限性、问题和不足之处:法规的实施一些党组织对党员和党组织纪律执行不力,存在徇私舞弊、回避、地方主义现象;一些案例不符合原则、程序和权限。一些党员滥用申诉和举报权,制造分裂,损害党员和党组织的荣誉和声誉,违反党员行为规范。

关于礼品价值和奖励形式的规定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省级党委和基层党组织直接上级对连续五年出色完成任务的党组织和党员给予奖励的权限和形式规定尚未与国家规定一致。[40]党和国家关于纪律处分时效的规定内容不一致[41]对受处分干部和党员的安排和使用时间的一些规定仍然不够完善。

2.10. 党领导国家、祖国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第九章)

从中央到基层,各级党组织和在国家机关、祖国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工作的党员基本履行了各自的职责和职权,严格按照党的党章、中央条例和指示以及工作条例,坚持工作原则和生活制度,重点领导和指导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补充完善版)、全国代表大会决议、十一、十二、十三届党的战略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党的各项政策、决议、指示和条例具体化、制度化为各机关组织的各项法律文件、章程、条例、战略、计划和行动方案,并合理分配资源,重点指导落实。同时,通过思想、组织、人事、检查和监督工作,党带领国家、祖国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决议、指示和条例,基本实现了既定目标。

各级党委和组织严格贯彻党的统一领导人事工作和干部队伍管理原则,同时强化组织和组织领导在政治体制中的责任;从中央到基层、村、村组统一贯彻选拔和引进合格干部担任国家机关、祖国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领导职务的原则。

规范和严格执行党的代表团和党的执行委员会的成立和解散。在中央和省级层面;制定并公布关于政府党委、全国人大党委、祖国阵线党委和中央群众组织的职能和任务的规定;在党和国家指定的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机关、全国人大机关、社会政治组织和群众组织中设立党委,以确保领导和团结,与新的组织模式的安排相协调;设立党委机关党委、省级和乡级人民委员会党委;在中央和省级党委和党的执行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机关和组织中设立党委和党组,以确保党在国家领导机关、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中央和省级行政司法机关以及中央直辖市的领导;在民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代表代表团中设立党组;在全国人大代表团中设立党组。(国民议会会议期间的活动)保证加强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对中央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祖国阵线和群众组织的全面领导作用,以及省级和乡级党委对省级和乡级政府机构、祖国阵线和群众组织的全面领导作用。党的代表团、党的执行委员会以及在各机关组织中结束活动后新成立的党委和党组,其组织运作基本按照党章和中央条例规定的职能和任务进行。

总体而言,党对国家机关、祖国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的领导规定是恰当的。在国家机关、祖国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工作的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严格遵守党的决议和指示。

局限性、问题和不足之处:党的执行委员会和党的代表机构的组织运作模式仍然存在局限性和不足。党的执行委员会和党的代表机构的检查工作领导落实情况仍然有限。在一些地方,党的执行委员会和党的代表机构与党的中央委员会、集体领导层以及各机关单位负责人之间的协调仍然混乱、不够紧密。党的执行委员会和党的代表机构有时未能充分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在一些地方,未能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工作规章。(2025年1月24日之前)关于民族委员会、国民议会各委员会以及国民议会代表团的组织和运作的规章制度和指导方针还不完善。

2.11. 党领导胡志明共青团(第十章)

各级党委和青年团严格执行《党章》关于胡志明共青团的规定。青年团真正成为党的可靠后备力量,定期补充党的青年力量,继续继承党和胡志明主席的光荣革命事业。[42]是青年运动的核心力量;同时也是一所社会主义学校,代表青年的利益,负责胡志明少先队的持续发展。

仍处于青年团年龄的党员,按照规定参加青年团组织的工作,是建设青年团组织的积极因素,是年轻青年团员学习和效仿的榜样,激励他们努力加入党;同时,也增强了年轻党员对青年团组织的责任感。

各级党委和组织始终重视并直接领导青年团确定政治方向和任务、思想工作、组织和人员配备。胡志明共青团致力于提高党员和青年宣传教育质量,营造党员和青年实践、挑战和贡献的环境;为党员和青年发挥开拓创新作用、努力学习、工作和生活、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积极参与地方、机关、单位建设创造条件。

总体而言,《党的宪章》和中央委员会关于胡志明共青团的作用和地位的规定;党委在方向、任务、思想、组织和干部等方面直接领导胡志明共青团的任务是适当的,并且系统地执行,为各级党委和组织重视和建设党的青年干部队伍提供了依据。

局限性、问题和不足之处:一些党委对领导和组织建设重视不足,没有定期与青年开展工作、倾听青年意见、开展青年对话。一些基层党委对青年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够重视。由于乡级干部和公务员数量有限,青年团干部在脱离青年团工作年龄后的安排和调配面临诸多困难,特别是基层青年团干部。

2.12. 关于党的财政(第十一章)

党的财政工作严格按照党章和国家规定执行。党员的党费基本稳定;党费收入、党用经济收入(党用企业、党用公共服务单位)、国家预算和其他收入来源基本保障了从中央到基层党组织和党支部的各项活动。

中央委员会明确规定了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原则和制度以及党员缴纳党费的具体统一方针;研究、补充、修改了若干具体制度和政策,使其符合实际情况,基本满足了党的财务管理要求和任务,促进了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和使用的纪律化、秩序化和高效化,确保符合党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各级党委听取报告并决定自身财务任务的年度规定已写入工作条例,并得到各级党委的日常贯彻执行。

各级党委重视领导和指导正确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费征收缴付制度的规定和方针;基本按照规定规范和制度管理和使用各级党委、组织的运作预算资源,严格管理党的财务和资产。党的财务管理检查审计工作在范围和内容上不断加强和拓展,有助于纠正和克服不足,逐步使党的财务工作有序高效地开展,基本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的规定执行。

总体而言,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原则和制度的规定,党章中规定的党员缴纳党费的水平,以及中央的一些规定,从中央到基层基本合适,统一执行。

局限性、问题和不足之处:部分党委、组织党费的收取和缴纳速度仍然缓慢,未能及时到位,尤其对于自费留学生、小本经营者和自由职业者等党员而言更是如此。一些党组织对留存党费的管理和使用仍然存在混乱。基层和海外党委的活动经费面临困难。部分党企和公共服务单位的财务、资产和活动管理仍然不足,有的地方甚至疏于管理,存在违规行为,应予处分。一些关于财务管理、资产和党费落实情况的文件不完善,补充和修订速度缓慢;目前基层党委直属上级党支部党费缴纳比例过高(70%)。

二、总体评估

根据中央、各级党委和党组织的总结,可以肯定的是,十五年来,各级党委、党组织和党员认真贯彻落实了党章、中央和各级党委的各项规定和指示,为党建设日益清廉强盛、维护全党团结一致、确保党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领导作出了重要贡献。各级党委、党组织始终积极主动、及时有条不紊地开展党章、中央规定和指示的宣传普及工作,重点突出、计划周详;干部和党员基本掌握了党章、中央规定和指示,提高了贯彻落实党章的意识和责任感。中央、各级党委和各级党委咨询支持机构重点关注党章的具体落实。在党的第十一次、第十二次和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多次颁布实施党章的规章。[43]与此同时,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就党章内容印发了大量决议、指示、条例、章程和具体指示。中央条例和指示经过认真、系统、细致、科学、同步的学习和制定,广泛征询了各级党委、党组织的实际意见,具体明确了原则、任务、权力、责任、工作关系、流程和程序,基本符合党的建设和政治体制建设的领导和指导要求,为成功开展组织机构革命奠定了坚实的政治法律基础,完善了自中央到地方精简、紧凑、有力、高效、有效、协调、统一的政治体制总体模式,突出了基层党组织,加强了党的领导,为各级党委、党组织、机关单位持续顺利地组织和运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各级党委、各党组织和全党党员严格贯彻执行党章,同时定期检查监督党章执行情况。各级党委、咨询支持机构和党委检查委员会定期开展党章、中央规章、指示的宣传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并结合党章执行情况的总结,确保党章在全党广泛宣传、深入宣传、严格统一地执行。

党员发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党员结构朝着积极的方向发生了变化,党员的教育水平、专业知识和技能得到了提高,青年党员、妇女党员、少数民族党员和宗教人士的比例不断增加。

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在各项活动中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高度统一一致;大力革新治理方式,集中领导,全面同步地指导各项工作,符合实际需要,决定了我国革命事业的成败,确保了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地位的保持和加强。各级党委、常委基本正确履行职能、任务、工作规定和职权,体现了党在地方的领导作用;定期检查监督,及时纠正错误内容,克服执行过程中的种种局限。大多数基层党组织发挥了基层政治核心作用,带领干部、党员和群众圆满完成地方、机关、单位的政治任务。党在军队和公安中的地位和领导作用日益得到巩固和加强。政治局、书记处、各级党委和检查委员会,以果断精神,集中精力,领导、指导和组织全面落实党章、中央条例和指示的检查监督工作,重点关注政治任务和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对党的建设和整顿工作的检查,推动学习和践行胡志明思想、道德和生活方式,打击腐败、浪费和消极行为。各级党委基本严格执行党章、中央条例和指示,对违反党章、道德和生活方式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各级党委和检查委员会重视处理党的纪律投诉,谨慎客观地进行处理;对违法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必须及时、严格地按照正确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确保纪律处分符合原则、方向和指导方针。

过去,虽然党的章程没有修改,但十二大和十三大决定或者指示中央执行委员会将党的许多重要、紧迫的内容和问题具体化为中央委员会关于决定党的革命问题的规章和指示,为我国自信、稳步地进入一个崛起、繁荣发展的新时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例如:实行总书记连任三届;组织两级地方政府,不设区级,合并乡级行政单位;终止中央和省级党的代表团和执行委员会的活动;试点由政治局及更高级别党委任命中央直属党委和新成立党委、党组织的执行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检查委员会、检查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试点建立直属省委、市委的乡、坊、特区党委,作为基层党组织的直接上级党委……重申坚持严格执行党的宪政原则,贯彻落实党的组织和运作原则,在职权范围内灵活领导和指导,适应国家发展新形势的要求。

上述成果的取得归功于:(1)党章明确规定了党的原则、目标、思想、组织原则、运作方式、组织体制、领导方式和治理方法,规定了党的组织和党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力,并已稳定实施多年。(2)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和各级党委、党组织的定期密切领导和指导。(3)各级党委咨询支持机构积极主动、尽职尽责。(4)党的组织和党员具有高度的自省意识和认真执行精神。(5)继承和发扬以往的成果和经验。

然而,党章的实施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问题:一些党委、党组织和党员对《党章》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地方的党委、党组织和党员对《党章》和中央规章、指示的定期学习、深入研究和掌握程度仍然有限​​。一些党委和党员没有严格遵守《党章》,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组织运作原则,违反了工作规章;没有很好地履行党组织和党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党章》、规章、指示中的一些内容仍然不够完善,没有涵盖所有事项,缺乏同步性,一些规章的具体落实不够及时。在党委、党组活动中,自我批评和批评有时不够充分、不够系统;很多地方仍然存在畏首畏尾、回避冲突、害怕冲突的情况。很多党组的作用和战斗力仍然薄弱,不能及时发现干部和党员在工作和生活中的违规行为。一些党组织对党组织和党员纪律处分执行不力,存在徇私舞弊、规避、地方主义现象;一些个案不符合原则、程序、权限、流程和规定;一些党员滥用申诉举报权,制造分裂,损害党员和党组织的荣誉和声望,违反党员不正当行为的规定。

除了上述局限和困难之外,虽然党的宪章没有修改,但十三大同意研究吸收党的代表意见,将其具体化为中央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和指导方针,并落实到重要的革命问题上。在落实党的宪章过程中,规章制度和指导方针中仍有一些内容不够完善:(1)(2)具体化民主集中制原则关于入党年龄、党员证、党务活动和临时性党务活动的引入;(3)关于组织结构中规定为党委委员、党委书记但并非该党组织党员的情况;(4)关于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和基层党组织(不适用);具有特殊性地区的党组织模式(未明确界定);(5)关于基层党组织和党组的功能和任务,未涵盖所有类型;(6)关于地方党领导机构(省级和乡级)(7)关于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执行的具体规定;基层党委常委会和检查委员会的纪律处分权;(8)关于表彰和纪律处分时效、干部和党员受处分后的安排和使用的一些规定;(9)关于国家领导机关、祖国阵线、民选社会政治组织、中央和省级行政司法机关中党组织和党员的组织和领导方式;关于党领导胡志明共青团;(10)关于党费工作实施的一些文件;(11)关于党的数字化转型和行政改革。

三、关于对《政党章程》的补充和修正

1. 观点和原则

- 确保党的领导、党的组织和运作原则,特别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胡志明思想和创新理论;坚持民族独立和社会主义目标;坚持全面、同步推进创新进程;并与补充和修改政治纲领和宪法保持同步。

- 继承和维护党的原则和精髓。

党章不宜过于详细具体。其内容在执行《党章》的条款中清晰明确,与政治体系和实践的整体组织模式相一致,然后进行研究、补充和修改。

2.基于上述观点和原则​​,总结了15年来执行党章的经验、中央直属各委员会和组织的提议和建议以及实际情况,中央执行委员会向党的十四大报告,并提出以下建议:第十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

2.1对党章中未规定或虽已规定但已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若干重大重要政策和任务进行审查和决定;将执行结果报告下次全国党代会审议和批准。

2.2.领导和指导研究和总结实践,提出对党章和国家建设政治纲领在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修改和补充,提交党的十五大,以纪念我们党成立一百周年。(1930-2030)

2.3.确定内容方向,并责成政治局指导相关机构开展工作。研究并总结本届政府任期开始以来《党章》的执行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供其审议,并根据《党章》的每一章和每一条款提出对《党章》的补充和修改建议,重点关注:以下章节和条款:(1)第七条 关于某些特殊情况下免除参加党内活动的;(2)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在区、县、镇、省市委领导下建立基层党组织;在有特殊性的地方建立党组织。(2)第四章,关于地方党的领导机构。(3)第五章,关于基层党组织;党委;党组;基层党委和党支部的日常活动(4)关于越南人民军和越南人民公安的党组织,第二十八条第三款。(5)关于必要时设立各级检查委员会的第七章;上级检查委员会指导党的各级委员会、党的各组织和下级检查委员会开展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工作;补充乡级及以上检查委员会对资产和收入的控制任务;提高监督工作水平……(6)第八章根据现行组织模式审查和修改对党的组织进行纪律处分、处理举报和投诉的权限。(7)关于党对国家、祖国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的领导的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九章。(8)关于党对胡志明共青团的领导的第十章。(9)确保党章原则、制度、统一性、协调性和清晰性的其他内容;与重组和完善政治体制第18号决议执行结果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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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的十二大批准了第十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党章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党的十三大批准了第十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党的建设工作和党章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2]例如:组织会议、发送文件副本、专题报告、发起研究竞赛、组织党组和党委会议。(周期性、专题性)交流、反思……并通过官方信息渠道传播和散播信息(地方报纸、广播、网站……机构、单位)

[3]试点方向:(1)将基层党委权力下放给直接上级不是省级党委、市级党委或中央党委的基层党委。(2)在一些专门党委、党组或者特殊情况下开展网络活动。(3)直接上级党委常委会直接任命下级党委的检查委员会委员、检查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4)中央党委机关、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祖国阵线和中央群众组织的党委的执行委员会、常委会、书记、副书记、检查委员会、检查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由政治局任命。(5)省级、市级党委直属的公社、街道、特区党委是基层党组织的直接上级党委。(6)党组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

[4]2016年至2023年12月31日,中央直属党委、中央机关、中央机关机关和公务员单位共印发176969份文件,明确规定(此内容稍后更新)。

[5]例如:关于党员资格的问题;关于党员奋斗意志减弱、不履行党员职责的问题;关于集体与个人,特别是党委、党组织、机关单位的领导在组织和活动中的关系和责任的问题。

[6]各级党委检查了740263个党组织和3676137名党员(根据中央检查委员会2025年7月11日第6500-CV/UBKTTW号公函)。

[7]- 第十一届全国代表大会任期:(1)党章小组委员会组织4个代表团(由小组委员会常任委员同志担任代表团团长)(2)党章小组编辑组成立了6个检查组,对23个省市级党委、中央直属党委、党的执行委员会、若干部委、分支机构、中央机关、企业以及若干军队和警察单位的党代表队进行了党章执行情况检查。

- 在第十二届全国代表大会期间,党章小组委员会组织了 8 个代表团。(由政治局委员、书记处委员和各小组委员会委员领导)对14个党委和组织进行了检查。

- 在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期间,党章小组委员会组织了 10 个代表团。(由政治局委员、书记处委员和各小组委员会委员领导)对 10 个党委和组织进行了检查。

[8]政纲:“我们人民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人民富裕,国家强大,民主、公正、文明;人民所有;拥有以现代生产力和适当的进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高度发达的经济;拥有先进的文化,充满民族认同感;……;是一个人民所有、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世界各国保持友好合作关系。”……“越南共产党是执政党,领导国家和社会。”

宪法(第四条):“2.越南共产党与人民紧密相连,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3. 越南共产党的党组织和党员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运作。“。”

第十三届国会文件(关于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党的建设和整顿工作,包括政治、思想、道德、组织和人事等方面;提高党的领导能力、执政能力、战斗力和国家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

[9]根据2023年的数据,一些省级、市级和中央级党委的党员入党率较高:中央企业集团党委(6.19%)、奠边府市委(5.74%)、中央公安委(5.31%)、中央军事委员会(5.08%)、平顺省委(4.95%)、庆和省委(4.72%)……

[10]重新接纳的党员人数为 1,752 人(0.07%)。

[11]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81684 名党员被除名;21469 名党员被开除党籍;34202 名党员被要求退党。

[12]在三届任期内吸纳的党员中,81.65%为工会成员,45.79%为女性,8.81%为工人,15.43%为农民,5.02%为学生,15.98%为少数民族;与2010年吸纳的党员比例相比,女性党员比例增加了8.55%,工人党员比例增加了1.44%,农民党员比例减少了3.78%,学生党员比例增加了2.73%,少数民族党员比例增加了3.68%。

[13]2,698,401名党员拥有大学或以上学历(比2010年增长122.86%);311,207名党员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比2010年增长400.65%)。在过去三届选举中新吸纳的2,395,786名党员中,634,647名拥有大学或以上学历(占26.49%)。

[14]204名党员恢复了党籍。(时间段为2010年至2023年12月31日)

[15]如果试用期党员受到训诫或警告处分。

[16]《党章》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越南公民”;关于执行《党章》的规定:“党员年龄必须在18岁至60岁之间(按月计算)

[17]税务机关、国库、海关、统计部门、社会保险部门、民事执法部门、市场管理部门等基层党组织按地区划分。

[18]包括:(1)中央党政机关党委;(2)政府党委;(3)全国人大党委;(4)祖国阵线和中央群众组织的党委。

[19]包括:(1)省市级党委;(2)省市级人民委员会。

[20]包括:(1)公社、区、特区党委;(2)公社、区、特区人民委员会。

[21]中央执行委员会和各级党委设立了筹备和服务全国代表大会和各级党代会的小组委员会。政治局设立了内部政治保护小组委员会。

[22]政治局和书记处分别成立了中央理论委员会、中央文艺理论批评委员会和中央党委科学委员会。

[23中央执行委员会成立了中央反腐败和反消极指导委员会、中央司法改革指导委员会、西北指导委员会、中部高地指导委员会和西南指导委员会。政治局和书记处成立了对外信息工作指导委员会、维护党的思想基础指导委员会、总结第18号决议的中央指导委员会、科技发展、创新和数字化转型中央指导委员会……

[24]共有44178名党委委员受到处分。

[25]区级党和群众组织基层党委模式;区级政府机关基层党委模式;区级党委直属企业集团基层党委模式;经济集团、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基层党委模式;村、乡、居民区党委模式。

[26]第十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工作计划(2011年7月19日,第18-CTr/TW号);第十二个工作计划(2016年3月16日,第06-CTr/TW号)第十三届会议工作计划(2021年3月15日第04-CTr/TW号)

[27]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和书记处工作条例,第十一届(2011年7月18日,第25-QD/TW号)第十二届会议工作条例(2016年7月18日第25-QD/TW号)第十三届会议工作条例(2021年7月28日,第01-QC/TW号)

[28]关于党的建设和整顿;关于人事工作;关于政治体制的创新和改革;关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创新和效率提升;关于私营经济发展;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关于经济一体化;关于示范责任的规定。

[29]其中,27079个是基层党支部。

[30] 除了越南人民军中的党支部。

[31]《党章》第21条第2款。

[32]陆军党委下辖55个下属党委;161个基层直属上级党委;以及4299个基层党组织。(1761个基层党委,2538个基层党组);957个党支部;14,711个附属党支部。地方层面:有34个省级军支部;2个指挥支部;6,017个基层党组织;5,568个附属党支部;公社、街道、乡镇共有10,103个军支部(截至2025年2月21日)

中央公安委下设64个下属党委;20个基层党委;44个基层党委。地方公安方面:有34个省级和中央直属市级公安委;3321个乡、区、特区公安委和小组。

[33]2022年12月6日中央公安委书记处第90-QD/TW号决定,关于中央公安委与省市级党委在领导省市级公安党务工作、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方面的协调规定;2021年6月22日中央公安委书记处第17-QD/TW号决定,关于对省市级公安委党组织和党员进行检查、监督和执行党纪任务的规定。

[34]指挥官可以参加同级别的党委和常委,但政治委员在党委中没有职位。

[35]其中包括:指挥官、军事指挥部政治委员。

[36]管理和利用土地、资源和矿产;实行节俭,杜绝浪费;将预算用于公共投资、资产购置、商务旅行和海外研究;有效管理和利用资金进行自然灾害预防和控制。

[37]根据中央检查委员会2024年4月4日第179-BC/UBKTTW号报告。

[38]根据中央监察委员会2024年4月4日第179-BC/UBKTTW号报告,在党的十一、十二、十三大期间,各级党委处理了10个党组织和1555名党员的违纪投诉;各级监察委员会处理了599个党组织和27083名党员的举报。

[39]在党的十一、十二、十三大期间,政治局、书记处、各级党委和党组以各种形式惩戒了4339个党组织和199307名党员;各级检查委员会惩戒了660个党组织和59200名党员(其中党委成员20524人,占35%);各级党委解散了3个党组织。

[40]连续五年圆满完成任务的团体和个人将获得区级党委常委会颁发的荣誉证书,而其他团体和个人将获得省级党委常委会颁发的荣誉证书;同样,连续五年圆满完成任务的团体和个人将获得旗帜,而其他团体和个人将获得荣誉证书。

[41]关于纪律处分时效:对于应受训诫的违规行为,党内纪律处分时效为5年,行政处分时效为2年;对于应受警告的违规行为,党内纪律处分时效为10年,行政处分时效为5年。

[42]在党的第十一次、第十二次和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期间,98604名基层干部被调动、动员和任命到党的机关机关和政治机关;1956235名党员被吸纳为基层干部。(占新入党党员的 81.65%)在十三大任期内,22072名工会官员当选为同级党委委员;17名工会官员当选为第十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5885名工会官员当选为2021-2026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胡志明共青团中央委员会第216-BC/TWĐTN-BTC号报告)

[43]尤其是在十三大期间,为了给精简组织机构、补充和修改若干内容以适应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实际工作奠定政治和法律基础,中央执行委员会三次颁布了关于执行党章的规定;三次颁布了关于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工作的规定。

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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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nhandan.vn 报道
https://nhandan.vn/du-thao-bao-cao-tong-ket-15-nam-thi-hanh-dieu-le-dang-2011-2025-va-de-xuat-dinh-huong-bo-sung-sua-doi-dieu-le-dang-post915439.html?gidzl=CjFoB2uetH8moF4eBZRP5JJDyYuoPeuMACkdA3Wps1GbdAGhFMJS5o3By2uyCeaLSSJo83OepXqDAotV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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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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