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草案:考虑对言论自由进行监管

September 25, 2015 08:31

国会代表讨论并评论了《新闻法》草案,该草案包含有关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规定。

新闻法(修正案)草案与现行法相比,其新点在于:根据2013年宪法的精神,增加了1章,规范新闻出版自由权和新闻言论自由权;扩大和明确新闻机构的设立主体;关注新闻经济;承认和明确各类新闻社社团的范围、领域和内容;增加了一系列关于新闻组织的新规章。

Phiên họp thứ 41 của Ủy ban Thường vụ Quốc hội
国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

国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对此稿进行意见征求时,多位代表建议起草机关应明确公民新闻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原则,对其中的内容进行清晰界定,并依据宪法精神和国际公约进行规范。

1989年《新闻法》和1999年修改、补充《新闻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特别是规定国家为公民行使新闻出版自由和新闻言论自由创造有利条件。

新闻界和新闻记者在法律框架内活动,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阻挠新闻界和新闻记者的活动……然而,从我国新闻自由的实践来看,滥用新闻自由侵害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关于信息获取权的规定仍然缺失且不明确,导致新闻界的信息获取受到限制。因此,本次新闻法草案有必要增设专门章节,规范新闻自由和新闻界的言论自由。

国会副主席黄柱留表示,该法案的新内容是增设一章,规范新闻自由和新闻界言论自由,以符合2013年《宪法》的精神。然而,该法案将新闻机构和记者的新闻自由与公民的新闻界言论自由区分开来。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缺陷。

Phó Chủ tịch Quốc hội Uông Chu Lưu phát biểu
国会副主席黄楚留发表讲话。

国会副主席黄楚留认为:“新闻自由和新闻界言论自由权如果被理解为两个不同的范畴,则不准确。联合国公约规定,新闻自由应理解为通过新闻媒体、在新闻界行使人类的言论自由。我建议必须非常谨慎地重新定义新闻自由和新闻界言论自由权的内涵。”

国会法律委员会主席潘忠利也持同样的观点,他表示,该法律草案仅涉及新闻业并规定了管理新闻的方式,而公民如何行使新闻自由权的问题却没有明确说明。

国会请愿委员会主任阮德贤表示:“《新闻法》不是一部管理新闻的法律。因此,有必要明确人民享有新闻自由的权利,为公民参与新闻活动创造条件。”

阮德贤先生说:“我认为这是新闻法,而不是新闻管理法。那么公民的新闻自由体现在哪里呢?我觉得很简单。显然,人们的日常生活在新闻媒体中是最真实的反映,并创造出有价值的作品。因此,公民有权提供信息,有权撰写文章,有权从事所有与新闻相关的工作。”

Ông Phùng Quốc Hiển, Chủ nhiệm Ủy ban Tài chính - Ngân sách
财政与预算委员会主席冯国贤先生。

然而,国会财政预算委员会主席冯国贤表示,新闻自由并非不受限制。新闻自由必须置于法律框架内,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冯国贤先生表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权利。但我认为,这里的自由和权利问题必须慎重考虑。公民最大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因此,公民的新闻自由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我们制定法律是为了确保党的领导和国家的管理。”

关于新闻自由,国会社会事务委员会主席张氏梅女士对记者的职业道德提出了质疑。张氏梅女士表示,近期,许多报纸对谋杀案和屠杀事件的报道过于详细、具体、密集,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这引发了记者职业道德方面的质疑。然而,法律草案并未对此问题进行具体规定。

张氏梅女士表示:“近期,信息传媒部不断发表意见,要求对媒体过于频繁报道犯罪行为的情况进行调整。我建议继续研究并解答记者道德在这部法律中处于何种地位的问题。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加强越南记者协会在记者道德问题上的作用。”

在新闻法征求意见和参与起草过程中,许多意见认为,为了保障新闻自由,必须允许新闻出版私有化。然而,起草机关代表、信息传媒部长阮北山在国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上解释该法案时表示:“新闻出版私有化没有被写入法案,这是符合党的观点的,即:新闻是革命性的新闻,不是商业化的新闻,新闻自由必须在法律框架内。”

据越南之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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