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草案》:“大学自治”规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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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些人认为,草案没有充分解决高等教育的战略问题。


草案规定,大学在决定招生方式方面拥有自主权,但招生细则由教育培训部发布。图为:考生在胡志明市经济大学提交入学考试申请 - 图片:Nhu Hung
很多专家关心的问题之一是高等教育机构的自主权。草案确认,自主权和自负其责是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属性……这与草案的一贯理念相符。

仍然模糊

预计2012年底,党中央将召开会议,讨论教育和培训问题,其中包括高等教育。这次会议的决定将成为国家高等教育政策的基础。显然,现在还没有战略或政策,但先制定《高等教育法》是一种倒退。
范富教授

阮玉陈教授认为,目前,高校发展不平衡,大多数高校尚未达到真正高等教育机构的标准,因此,落实自治需要制定适当的路线图。

“因此,草案限制了这种不平衡的局面。遗憾的是,草案中没有提供路线图以及如何逐步减少这种情况。我们只知道自治的限制取决于分层,”陈教授说。

胡志明市交通大学前校长陈景荣副教授表示,该法律草案并未明确高等教育存在的许多问题。部委直属大学的体制已不再适用。许多部委之间相互重叠的规章制度“束缚”着这些学校,而高等教育法律草案并未明确这些规定。“大学需要在财政、人事和组织结构方面拥有自主权。这需要在法律草案中明确规定,否则就只是个‘要’和‘给’的问题。”陈景荣先生说。

九龙大学前副校长阮天宗副教授表示,必须制定法律来推动变革,而将现有制度合法化则非常不合理。如果一所大学像现在这样过于专业化,并且直接隶属于某个部委或行业,那么它就无法实现自主管理。大学必须拥有足够多的合格且知识渊博的人才来管理自身,而不需要任何外部干预。然而,越南大多数大学并不具备这一条件。

与此同时,胡志明市法学院校长梅红贵副教授表示,《高等教育法》应包含承认高等教育机构自主权的条款,为高等教育机构行使自主权创造条件,以提高教育和科研质量。大学自主权并非最终目标,而只是社会获得优质大学成果的一种手段。增加高等教育机构的自主权并不意味着国家不参与。国家需要改变干预方式,《高等教育法》需要为这种干预建立明确的机制。

越南胡志明市科技大学(VNU-HCM)教授范富评论道:“该法律草案中关于大学自治权的问题比较零散,内容不明确。大学理事会的问题已经提出,但关于权力的规定仍然非常笼统,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的职责。”

范富教授认为,并非所有学校都享有同等的自主权。只有拥有真正校董会的实力雄厚的学校才能享有自主权。只有拥有一个强大且运作良好的校董会,才能行使自主权。从此,“管理机构”的概念便不复存在。

行走在现实的边缘

阮玉陈教授评论道:“读了草案,我觉得私立大学领域没有什么大问题,但实际上这里有很多热点问题,核心就是私立大学是普通的还是特殊的股份制企业……我担心高等教育法草案会脱离私立大学的实际情况,更危险的是,草率地将教育部正在进行的实验(有的对,有的错)制度化。”

同样,范富教授也表示,非公立大学的发展是一个非常大的课题,需要明确营利、非营利和部分营利的问题。法律完全回避了这些问题。更具体地说,在这个问题上,谈到董事会时,仅指股东大会,而出资股份数仅指私立营利性大学。

陈景荣副教授表示,该法律草案中许多财务问题仍不明确。“高等教育机构内部支出管理非常重要,但该法律草案并未对此作出任何规定。除了学费使用管理外,国家预算资金的招标必须公开透明。”

平阳大学校长高文芳博士评论说,《高等教育法》草案篇幅过长,内容过于详细,但又过于笼统,赋予部长和总理过多的任务,没有赋予高校自主权。草案中关于高等教育机构任务和权力的规定看似“开放”,却又被其他规定“捆绑”。如果《高等教育法》草案获得通过,教育机构必须继续等待法令和指示,并继续实行申请-批准机制。

让管理机构的问题悬而未决

草案在取消主管部委制方面没有任何变化,因为“各部及部级机构配合教育培训部,依照各自的职权,对高等教育进行国家管理”(第70条第3款)。承认“各部及部级机构配合教育培训部”的存在,实属起草者的停滞,因为在当今世界,保留主管部委制的国家屈指可数。

即使是中国这样一个强调国家管理职能和管部管理职能的国家,也从1998年起就放弃了管部管理模式。是不是说,如果学校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可以决定学校的财政(学费、资产)、高级人才的任命(校长、副校长)、培养项目(开设专业、培养合作关系)……那么管部管理职能就会逐渐淡化,以符合政府关于取消管部管理职能的第14/2005号决议的要求?
DAO VAN KHANH 博士(澳大利亚南十字星大学)


据《Tuoi Tre》报道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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