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任免轮换条例草案
机关、单位首长、党委、党组成员应当对本机关、单位有关公务员、公职人员、管理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等事项的决定或者建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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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政府总理关于公布公务员、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规划、任命、重新任命、辞职、解职、调动和轮换规定的决定草案中增加的新原则,以取代第199号决定。27/2003/QD-TTg由内政部建造,刚刚宣布进行公众咨询。
此次草案增加了关于人才规划的规定。首先,在规划原则方面,草案规定:拟纳入规划的人员应当符合公务员、领导人员、管理人员的通用标准和各岗位具体标准。
如果考虑纳入更高职位的规划,该人必须达到能够工作两届或两届以上,或至少一届的年龄。对于被考虑纳入现任职位规划的公务员和公共雇员,其年龄必须达到能够工作一届的年龄……
每个岗位可规划2至3人,每人可规划1至3个岗位,获得半数以上票数的,决定纳入规划。之后,机关首长须将拟规划本级领导、管理岗位的公务员、公职人员名单报上级机关审议批准。
超出任期聘任的,将受到纪律处分,轻至谴责,直至解聘。
草案明确,公务员、公职人员初次任职年龄,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公务员、公职人员曾担任领导、管理职务,因工作需要调任相当职务的,不再计算规定的初次任职年龄。
聘任不在惩戒至解聘的处分期间内。拟聘任领导职务之机关、单位首长,应将拟聘人员之政策、人数及预期工作任务,报请主管机关核定。
草案还规定,要求领导干部轮岗的目的,应当有计划地培养、造就和有效使用领导和管理干部队伍;被轮岗的领导和管理干部必须具备与其调任岗位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其工作水平。
据(Chinhphu.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