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和培训费用报销条例草案

December 26, 2012 17:00

根据刚刚公布的《奖学金和培训费用偿还规定》草案,凡根据与越南政府签署的协议获得国家预算或外国资助的奖学金和培训费用,但毕业后不符合国家工作安排的,须偿还培训费用。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由国家预算资助的机关、组织举办的计划、项目、方案等国内培训项目的学员;参加由国家预算资助的计划、项目、协议等国外培训项目的学员。





高校学生毕业后,须完成国家规定的学习任务,享受培养费用的时间为毕业时间的2倍;硕士、博士研究生为2.5倍。


未完成上述规定所需工作时间的学员,须按照以下公式补偿费用:(补偿费用=授予的培训费用/国家派遣工作时间(以整数月计算))×(国家派遣工作时间(以整数月计算)-派遣后工作时间(以整数月计算)。



如果学习者在被认定为合格之日起12个月内未能完成国家的工作任务,学习者必须偿还国家预算拨付的100%的培训费用。


退还时间不得晚于收到主管部门决定之日起45天。


不履行赔偿义务的,主管部门应当决定不予解决,并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据(gdtd.vn)-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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