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国内比赛成绩优异的集体和个人奖励办法(草案)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义安省人民委员会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委员会
义安省独立-自由-幸福
(草稿)
法规
关于对在国际、国际地区、全国、全国地区、省级竞赛和省规定的奖项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等级
(附省人民委员会 2011 年 2 月 2011 日第 2011/QD-UBND 号决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调整对象
乂安省各机关单位个人、团体在国际、地区、全国、地区和省级竞赛(比赛、联赛、奖励、表演等)(以下简称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二条词语解释
一、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工作者、优秀学生、考试合格学生(统称学生)及对上述学生的教学、培训有贡献的教师、讲师、教练、主任(统称讲师)。
2.国际、地区国际、国家、地区国家和省级考试每年或定期举行:
a) 国际考试:在世界各地举行的考试;
b) 国际区域考试:在一个洲内、洲际或洲际地区举行的考试;
c) 全国考试:在全国范围内举行的考试;
d) 全国性区域性考试:在全国范围内或跨区域举办的考试;
e) 省级考试: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决定或政策组织的考试。
第三条奖励原则
1.对考试成绩优异的个人和团体的奖励,在各部门、各地方、各领域公开、民主、公正地进行,表彰成绩优异的团体和个人。成绩越高,奖励越多。
2.除政府总理和中央各部委规定的奖金标准外,集体和个人还可依据本决定由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给予奖励。
3. 根据考试成绩、文凭、证书或组委会表彰决定审议颁发奖项。团体和个人奖金按照政府规定的一般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十万越南盾;采用一般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奖金的时间为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奖项决定的时间。
第四条奖励形式
1.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向在比赛中荣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同等奖项)的集体、个人以及直接培训、教授荣获上述奖项的个人和集体的讲师颁发奖状。
2. 省级竞赛奖状仅颁发给获得一等奖(或同等奖)及以上成绩的团体、个人以及直接负责该学科教学的教师。仅胡春香文学艺术奖(每五年举办一次)和科技创意作品奖的各级奖项可颁发奖状。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五条教育、卫生、职业培训等领域奖金水平规定(按一般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1. 国际竞赛获奖学生:
- 金牌:60倍奖励;
- 银牌:50倍奖励;
- 铜牌:获奖40次;
- 安慰奖:20倍奖金。
2. 国际分区赛获奖学生:
a) 亚洲(或亚太地区)考试:
- 金牌:奖励40倍;
- 银牌:30倍奖励;
- 铜牌:获奖20次;
- 安慰奖:10倍奖金。
b) 东南亚考试:
- 金牌:奖励30倍;
- 银牌:获奖20次;
- 铜牌:获奖10次;
- 安慰奖:5倍奖金。
3. 全国性竞赛获奖学生:
- 一等奖:6倍奖励;
- 二等奖:4名;
- 三等奖:3名;
- 鼓励奖:颁发两次。
4.省级以上竞赛获奖学生:
- 一等奖:两次;
- 二等奖:1.5倍奖金;
- 三等奖:奖励1次。
5. 直接参与培养获奖学生的讲师或讲师团队,将获得与获奖学生同等金额的奖金。若讲师团队参与培养获奖学生,奖金分配由直属单位领导根据讲师参与培养的程度确定。
6. 公立大学入学考试中取得毕业生代表资格的学生:8倍奖励。
7、省级优秀教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文化、旅游、家庭领域奖金水平规定(按一般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1.专业表演艺术方面:对参加全国性、地区性、国际性、国际性专业艺术节、演出的团体和个人,给予以下奖励:
a) 国际和地区比赛:
- 荣获金奖(或同等奖项)的剧目:给予该剧集体40倍奖金;
- 银奖(或同等奖项):该剧集体奖金30倍;
- 铜奖获奖剧目(或同等奖项):该剧目集体奖金20倍。
- 对于编剧、编舞、导演、戏剧音乐作曲家、演员和音乐家:
+金奖(或同等):12倍奖金;
+银奖(或同等金额):8倍奖金;
+铜奖(或等值):奖励6倍。
- 获得金、银、铜奖的二重唱、三重唱和合唱团体,其奖金为相应个人奖金的两倍。若表演团体为合唱团(由理事会或评审团决定),其奖金为相应个人奖金的三倍。
b) 全国性和地区性国内比赛:
- 荣获金奖(或同等奖项)的剧目:给予该剧集体20倍奖金;
- 银奖(或同等奖项):该剧集体奖金15倍;
- 铜奖获奖剧目(或同等奖项):该剧目集体奖金10倍。
- 对于编剧、编舞、导演、戏剧音乐作曲家、演员和音乐家:
+金奖(或同等金额):6倍奖金;
+银奖(或同等奖):奖励4倍;
+铜奖(或等值):3倍奖金。
- 获得金、银、铜奖的二重唱、三重唱和合唱团体,其奖金为相应个人奖金的两倍。若表演团体为合唱团(由理事会或评审团决定),其奖金为相应个人奖金的三倍。
2. 非专业表演艺术类(由文化体育旅游部组织):
a) 国家和区域国家层面:
整个团体个人
- 金奖(或同等奖项):12次 4次
- 银奖(或同等奖项):9次 3次
- 铜奖(或同等奖项):6次 2次
二重唱、三重唱和合唱团体获奖,奖金为相应个人奖金的两倍。合唱团(由理事会或评审团决定)获奖,奖金为相应个人奖金的三倍。
b) 省级:
整个团体个人
- 一等奖(A):6次 2次
- 二等奖(B):4.5倍 1.5倍
- 三等奖(C):3次,1次
二重唱、三重唱和合唱团体获奖,奖金为相应个人奖金的两倍。合唱团(由理事会或评审团决定)获奖,奖金为相应个人奖金的三倍。
3.在图书馆宣传员、流动信息员、导游员、接待员、厨师、家庭等竞赛和庆典中获奖的集体和个人(由文化体育旅游部组织):
a) 国际层面、国际区域:
整个团队个人:
- 金奖(或同等奖项):36次,12次
- 银奖(或同等奖):24次8次
- 铜奖(或同等奖项):18次 6次
b) 国家和地区层面:
整个团体个人
- 金奖(或同等奖项):18次 6次
- 银奖(或同等奖项):12次 4次
- 铜奖(或同等奖项):9次 3次
c) 省级:按第六条第二款b点规定发放奖金。
4.文学艺术领域:
凡在美术、摄影、音乐、舞蹈、舞台剧、电影、文学、评论理论等文学艺术类竞赛、艺术节、展览、创作活动中获奖的作者(或作者团体),奖励如下(若为作者团体,则按每位成员的贡献由作者团体自行决定分配比例):
a) 国际层面、国际区域:
- 一等奖(或同等金额):30倍奖励;
- 二等奖(或同等奖):20倍奖励;
- 三等奖(或同等奖):15倍奖励;
- 安慰奖:10倍奖金。
b) 国家层面:
- 一等奖(或同等金额):6倍奖励;
- 二等奖(或同等奖项):获奖4次;
- 三等奖(或同等奖项):获奖3次;
- 鼓励奖:颁发两次。
c) 国家区域层面:
- 一等奖(或同等奖项):获奖4次;
- 二等奖(或同等奖项):获奖3次;
- 三等奖(或同等奖项):获奖两次;
- 安慰奖:1次奖励。
d) 省级:
- 一等奖(或同等奖项):获奖两次;
- 二等奖(或同等金额):1.5倍奖金;
- 三等奖(或同等奖项):1次奖励。
e) 胡春香文学艺术奖:
- A奖:35倍奖励;
- B奖:30倍奖励;
- C奖:25倍奖励;
- 安慰奖:20倍奖励。
第七条体育行业奖金标准规定(按一般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1.世锦赛、奥运会获奖运动员:
- 金牌:奖励40倍;
- 银牌:30倍奖励;
- 铜牌:获奖20次。
2. 亚洲锦标赛(亚运会-ASIAD、亚洲室内运动会-INDOOR GAMES)获奖运动员:
- 金牌:奖励30倍;
- 银牌:获奖20次;
- 铜牌:获奖15次。
3.东南亚锦标赛、东南亚运动会获奖运动员:
- 金牌:20倍奖励;
- 银质奖章:获奖15次;
- 铜牌:获奖10次。
4.在全国锦标赛、全国体育盛会中获奖的运动员,将获得以下奖励:
- 金牌:获6次;
- 银奖:获奖4次;
- 铜牌:获奖3次。
5.在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杯赛、全国区域赛中获奖的运动员,奖励如下:
5.1. 在全国青少年锦标赛(不分年龄)和全国杯赛中获奖的运动员将获得以下奖励:
- 金牌:获颁3次;
- 银奖:获颁两次;
- 铜牌:1.5倍奖金。
5.2.按年龄组确定的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具体奖励等级如下:
a) 16岁以下运动员:
- 金牌:2.5倍奖金;
- 银牌:1.5倍奖金;
- 铜牌:颁发一次。
b) 16岁至21岁以下的运动员:
- 金牌:获颁3次;
- 银奖:获颁两次;
- 铜牌:1.5倍奖金。
5.3. 对于全国区域锦标赛,奖金级别如下:
- 金牌:获颁3次;
- 银奖:获颁两次;
- 铜牌:1.5倍奖金。
6. 对于团队运动:
一般奖金等级等于该团体运动项目的参赛人数乘以相应的奖金等级(足球项目另行规定)。
7. 团体比赛项目,在同一场比赛中同时判定个人和团体成绩的:按比赛规定获奖的运动员人数计算;奖金总额等于运动员人数乘以相应奖金的50%。
8. 破纪录的运动员:
打破纪录的运动员除按上述规定享受福利外,还将获得以下额外奖励:
- 打破世界纪录:奖励20倍;
- 打破亚洲纪录:奖励15次;
- 打破东南亚纪录:奖励10倍。
- 打破全国纪录奖励6倍,打破全国青年锦标赛纪录奖励3倍。
9. 教练员奖励等级:
a) 单项比赛:直接培养取得比赛成绩的运动员的教练员,其一般奖金按运动员奖金计算,奖金分配比例按以下原则执行:直接培养运动员的教练员获得60%;直接培养基层运动员进队前的教练员获得40%。
b)集体比赛:直接带队获胜的教练员,将获得规定教练员人数乘以获胜运动员相应奖金的综合奖金。
以下奖项将根据球队教练员人数进行评选:
- 凡参加比赛运动员人数为2至5人的运动队:一般奖金按1名教练员计算;
- 对于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人数为6至12人的运动队:奖金总额按02名教练员计算;
- 对于规定运动员人数为 13 名或以上的运动队:一般奖金按 3 名教练员计算。
c) 对于团队运动:
教练员一般奖金为第7条第9款b点规定的教练员人数乘以相应奖金的50%。
10、在东南亚、亚洲、世界残疾人体育竞赛和全国群众体育竞赛体系比赛中取得成绩的教练员、运动员:奖金额度相当于第七条第1、2、3、4、6、7、8、9款相应奖金额度的50%。
11.省级体育赛事:按第六条第二款b点规定,给予相应奖金。
12. 足球专项奖金等级规定如下:
a) 全国锦标赛:
- 金牌:1000倍奖励;
- 银牌:奖励600倍;
- 铜牌:奖励300倍。
b) 国家杯:
- 金牌:奖励600倍;
- 银牌:奖励400倍;
- 铜牌:奖励200倍。
c) 全国体育节和足协竞赛体系内各年龄段青少年锦标赛:
- 金牌:奖励300倍;
- 银牌:奖励200倍;
- 铜牌:奖励100倍。
第八条信息通信业奖金水平规定(按一般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1.新闻作品获奖奖励:
a) 获得义安新闻奖的作品奖励:
奖项级别 类型, 团体、类型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奖 鼓励 |
印刷报纸 | ||||
A组 | 4.5倍 | 3次 | 1.5倍 | 0.7倍 |
B组 | 5.5倍 | 4.5倍 | 3次 | 1.5倍 |
C组 | 7次 | 5.5倍 | 4.5倍 | 2次 |
视觉新闻 | ||||
A组 | 5.5倍 | 4.5倍 | 3次 | 1.5倍 |
B组 | 11次 | 7次 | 5.5倍 | 4.5倍 |
报纸说 | ||||
A组 | 4.5倍 | 3次 | 1.5倍 | 0.7倍 |
B组 | 7次 | 5.5倍 | 4.5倍 | 2次 |
电子报纸 | ||||
A组 | 4.5倍 | 3次 | 1.5倍 | 0.7倍 |
B组 | 5.5倍 | 4.5倍 | 3次 | 1.5倍 |
C组 | 7次 | 5.5倍 | 4.5倍 | 2次 |
b) 在国家新闻奖评选中荣获新闻奖的作品,其奖金为义安新闻奖作品奖金的150%。
2. 信息技术奖:
a) 在国际比赛中获奖的学生:
- 金牌:获奖40次;
- 银牌:30倍奖励;
- 铜牌:获奖20次;
- 安慰奖:10倍奖金。
b) 在国际地区比赛中获奖的学生:
- 金牌:奖励30倍;
- 银牌:获奖20次;
- 铜牌:获奖10次;
- 安慰奖:5倍奖金。
c) 全国性竞赛获奖学生:
- 一等奖:6倍奖励;
- 二等奖:4名;
- 三等奖:3名;
- 鼓励奖:颁发两次。
d) 省级以上各类竞赛获奖学生:
- 一等奖:两次;
- 二等奖:1.5倍奖金;
- 三等奖:奖励1次。
e) 直接参与培养学生的教师或教师团队在国际、地区、全国及省级竞赛中获奖的,可获得与学生同等级别的奖金。教师团队参与培养获奖学生的,奖金分配由直属单位领导根据教师参与培养的级别确定。
第九条科技创新奖金标准规定(按一般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1.年度科技创新项目:
- 特别奖:15倍奖励;
- 一等奖:10倍奖励;
- 二等奖:7倍奖励;
- 三等奖:5名;
- 四等奖:3名;
- 鼓励奖:颁发两次。
2.科技创新大赛(莲花奖科技创新大赛每3年举办一次):
- 特别奖:30倍奖励;
- 一等奖:25倍奖励;
- 二等奖:20倍奖励;
- 三等奖:15倍奖励;
- 安慰奖:10倍奖金。
第十条乂安省环保奖奖励标准规定(按一般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 集体奖:15倍奖金;
- 个人奖:8倍奖金。
对参与全国环境奖评选并获得奖励的团体和个人,按照省级环境奖奖励金额的15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除上述规定外,对有特别突出表现或个人受到奖励的情况:有特别突出表现或个人受到奖励的单位、有关部门、地方、单位应当编制奖励记录,报省竞赛奖励委员会征求意见,并报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
对于荣获越南英雄母亲、人民武装力量英雄、劳动英雄、人民教师、人民医生、人民艺术家、人民工匠、功勋教师、功勋医生、功勋艺术家、功勋工匠、胡志明奖章、国家奖章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有关部门、地方在整年和双数年的纪念日、传统节日提出合理的赠礼标准,以鼓励和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文件报省竞赛奖励委员会征求意见,报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审议决定)。
第三章
实施条款
第十二条
实施机构1.各厅局长、行业负责人、机关、个人、集体获奖单位(或受命主持评奖)、县、市、镇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编制评奖材料,报省竞赛与奖励委员会评定,并报省人民委员会主席。
实施本奖励制度的资金来源为本省年度竞赛奖励基金。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资金依据省人民委员会2005年10月6日第88/2005/QD-UBND号决定和2007年5月2日第56/2007/QD-UBND号决定执行。此外,省人民委员会鼓励各机关、单位、企业依法设立本部门的竞赛奖励基金,并有条件提高对在本条例及其他事项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力度。
2.表彰建议文件包括:
a) 表彰提案,列出应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b) 获奖决定或证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c) 竞赛规程(竞赛规则)。
3. 审议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奖励,其标准、流程、程序按现行文件执行。
4.省竞赛奖励委员会指导、检查本决定的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各机关、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竞赛奖励委员会提出意见,由其汇总后报省人民委员会审议决定。
人民委员会
主席
胡德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