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儿童照片作为报纸插图必须得到儿童的同意。
如果媒体想在负面节目中刊登儿童照片作为人物或插图,必须征得儿童父母、监护人(7岁以下)以及儿童本人(7岁以上)的同意。
根据信息通信部第09/2017/TT-BTTTT号通函(自10月1日起生效),新闻机构在发布或播出涉及儿童的新闻或文章时,必须遵守有关内容比例、时间安排、适合儿童的时长以及不适合儿童的内容警告的规定。
具体而言,对于印刷品、广播、电视和电子报纸:在报道儿童受害或涉及的负面事件或违法行为时,必须对儿童的面部进行模糊处理或遮盖,并根据政府第56/2017/ND-CP号法令第33条对《儿童法》的若干条款进行详细说明,对有关儿童私生活和个人秘密的信息保密。
在反映负面事件或违法行为的节目中使用儿童或儿童形象作为角色或插图时:对于7岁以下的儿童,需要获得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对于 7 岁及以上的儿童,需要获得儿童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对于出版物:在出版物中使用儿童图像进行插图时,还必须获得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对于7岁以下的儿童),并且必须获得儿童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此外,根据第09号通知,新闻机构和出版商必须在广播电视节目、印刷报纸、电子报纸和出版物中警告不适合儿童的内容。
据《青年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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