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N 有权将电价上调 5% 以内
越南电力集团获准根据需调整的平均售电价格调整电价,涨幅在3%至5%以内。
自今日(8月15日)起,政府总理第24/2017/QD-TTg号决定取代原第69/2013/QD-TTg号决定,即关于调整平均零售电价机制的决定,适用于参与电力活动和使用电力的组织和个人,并正式生效。
第24/2017/QD-TTg号决定规定了调整平均零售电价的原则,其依据是:每年在检查越南电力集团的电力生产和经营成本后,根据各阶段(发电、输电、配电-零售、工业运营-管理和电力系统支持服务)输入参数的客观波动情况,与确定当前平均电价的参数进行比较,对平均电价进行审查和调整。
![]() |
电价每6个月调整一次。(图片:KT) |
当上述规定的输入参数发生波动,导致平均电价较当前平均电价下降时,电价将下调。当上述规定的输入参数发生波动,导致平均电价较当前平均电价上升3%及以上时,电价允许上调。平均电价调整的最短时间为上次电价调整后6个月。
若平均电价需要调整,在现行平均电价基础上上调3%至5%以内,且在规定的价格范围内,越南电力集团(EVN)决定调整平均电价,上调幅度与现行平均电价相当。上调电价后,越南电力集团向工贸部和财政部提交报告,接受检查监督。
若平均电价需要调整,与现行平均电价相比增加5%至10%以内,在规定的价格范围内,越南电力集团经报告并经工贸部批准后,可相应增加平均电价。
工贸部于15个工作日内负责书面回复越南电力集团落实,越南电力集团作出调整后负责向工贸部、财政部报告。
当平均电价需要调整,与现行平均电价相比增加10%以上或调整幅度超出规定或影响宏观经济形势时,工贸部根据越南电力集团提交的电价计划,主持并配合财政部进行检查、审议。
自收到越南电力集团完整的电价计划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财政部负责检查、审核并向工贸部发出书面意见。
自收到财政部审查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工贸部负责汇总并报总理审议。必要时,工贸部应配合财政部,先向价格管理指导委员会报告,再报总理。
据VOV报道
相关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