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征非农业土地使用税地价五年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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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vn)2011年7月1日,越南政府颁布了第53/2011/ND-CP号法令,对《非农业土地使用税法》若干条款进行了细化和指导实施。该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据第53号令规定,应税土地面积为实际使用的非农业土地面积。


纳税人在一个省、直辖市范围内拥有多块土地使用权的,其应税土地面积为该多块土地使用权使用面积的总和。


对于用于多层住宅、多户住宅、公寓楼等住宅和商业用地,每个组织、家庭或个人的应税土地面积,按照分配系数(x)乘以每个组织、家庭或个人的房屋(建筑)面积来确定。


各单位、户籍或个人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是指各单位、户籍或个人按照买卖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附着于土地的财产证(统称《证》)所列明的实际使用建筑面积。


应税土地每平方米价格


每平方米土地税价格是按照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应税土地使用目的确定的土地价格,自2012年1月1日起,每5年为一个周期。在稳定周期内,如纳税人发生变化或出现导致每平方米土地税价格发生变化的因素,则在剩余周期内,无需重新确定每平方米土地税价格。


在一个稳定周期内,国家划拨、租赁土地,或将土地用途由农业用地改变为非农业用地,或由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改变为住宅用地时,用于计税的土地每平方米价格为根据土地划拨、租赁或改变土地用途时省人民委员会所规定的用途确定的土地价格,并在该周期的剩余时间内保持稳定。


土地税限额


另外,根据第53/2011/ND-CP号法令,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分配住宅用地情况下计算税款的住宅用地限额为省人民委员会在新分配住宅用地时规定的住宅用地限额。


对于2012年1月1日前使用的住宅用地,作为计税依据的住宅用地限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若省人民委员会在核发许可证时,已规定住宅用地分配限额,且许可证上的住宅用地面积是按照住宅用地分配限额确定的,则应以住宅用地分配限额作为税费计算的依据。若住宅用地分配限额低于现行住宅用地分配限额,则应以现行住宅用地分配限额作为税费计算的依据。


若省人民委员会在核发证书时,对住宅用地分配限额、住宅用地认定限额有规定,且证书中所列住宅用地面积按住宅用地分配限额确定的,则以住宅用地分配限额作为税额计算的依据。若住宅用地分配限额低于现行住宅用地分配限额的,则以现行住宅用地分配限额作为税额计算的依据;


如果在核发证书时,省人民委员会尚未规定住宅用地分配限额或住宅用地认定限额,则证书上载明的全部住宅用地面积将被视为限额内的住宅用地面积。


纳税人发生变更时,其住宅用地税额度为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现行住宅用地分配限额,并从下一纳税年度起适用,但因继承、赠与、捐赠而变更纳税人的情况除外:夫妻之间;生父、生母与生子女之间;养父、养母与养子女之间;岳父、岳母与儿媳之间;岳父、岳母与女婿之间;祖父、祖母与孙子之间;祖父、祖母与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应税住宅用地税额度按规定的住宅用地税额度执行,并适用于转让人。


法令还指出,住宅用地限制不适用于侵占土地、错误用途的土地以及未按照规定使用的土地。


杨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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