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计算非农业用地税的土地价格连续五年保持稳定。

December 23, 2011 10:13

(Baonghean.vn)2011年7月1日,政府颁布第53/2011/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非农业用地税法》若干条款。该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据第 53 号法令,应税土地面积为实际使用的非农业用地面积。


如果纳税人有权使用省或中央直辖市内的多块土地,则应税土地面积为应税土地的总面积。


对于多层住宅、多户住宅、公寓楼用地,包括住宅和商业用途,每个组织、家庭和个人的应税土地面积,是通过将分配系数(x)乘以使用该土地的每个组织、家庭和个人的房屋(建筑)面积来确定的。


每个组织、家庭或个人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是指该组织、家庭或个人根据销售合同或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其他与土地相关的资产证书(统称为证书)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土地的价格需缴纳税款。


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价格是根据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应税土地用途确定的土地价格,自2012年1月1日起,每5年为一个周期进行稳定。如果在稳定周期内纳税人发生变更,或者出现导致每平方米应税土地价格发生变化的因素,在剩余周期内无需重新确定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价格。


在国家在一个稳定的周期内分配或租赁土地,或者将土地用途从农业用地变更为非农业用地,或者将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情况下,用于计算税收的每平方米土地价格,是按照省人民委员会在土地分配、土地租赁或土地用途变更时规定的用途确定的土地价格,并在该周期的剩余时间内保持稳定。


土地税限额


根据第 53/2011/ND-CP 号法令,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新分配住宅用地的税收计算依据是省人民委员会在新分配住宅用地时规定的住宅用地分配限额。


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住宅用地,其作为税收计算依据的住宅用地使用限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如在颁发居住证时,省人民委员会已对居住用地分配限额、居住用地认定限额作出规定,且居住证上所载居住用地面积系按居住用地认定限额确定,则以居住用地认定限额为税额计算依据。如居住用地认定限额低于现行居住用地分配限额,则以现行居住用地分配限额为税额计算依据。


如在颁发居住证时,省人民委员会已对居住用地分配限额、居住用地确认限额作出规定,且居住证上居住用地面积系按居住用地分配限额确定,则以居住用地分配限额为纳税依据。如颁发居住证时居住用地分配限额低于现行居住用地分配限额,则以现行居住用地分配限额为纳税依据。


如果颁发证书时,省人民委员会尚未规定住宅用地分配限额或住宅用地认定限额,则证书上记录的全部住宅用地面积均视为限额内的住宅用地面积。


纳税人变更时,应纳税住宅用地限额为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现行住宅用地分配限额,自下一纳税年度起适用;但因继承、赠与或捐赠而变更纳税人的情况除外,例如:夫妻之间;亲生父亲、亲生母亲和亲生子女之间;养父、养母和养子女之间;岳父、岳母和儿媳之间;岳父、岳母和女婿之间;祖父、祖母和孙子女之间;外祖父、外祖母和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应纳税住宅用地限额按规定的住宅用地限额执行,并适用于转让方。


该法令还指出,住宅用地限制不适用于被侵占的土地、用于错误用途的土地以及未按规定使用的土地。


杨鸿光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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