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缴纳期限延长至2013年4月
根据2012年5月13日第13/NQ-CP号决议和2012年5月23日第83/2012/TT-BTC号通函,2012年6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延长至2013年1月份,继续延长缴纳期限至2013年4月份。
插图照片:Hong Ky/VNA
这是财政部于2012年10月22日颁布的第175/2012/TT-BTC号通知的内容,该通知根据政府2012年10月5日第67/NQ-CP号决议规定,指导延长增值税缴纳期限。
据此,采用抵扣法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有权延长增值税缴纳期限,其中包括:中小企业,包括合作社(统称中小企业),不包括彩票、证券、金融、银行、保险、生产特别消费税货物和服务领域的中小企业,以及属于经济集团和公司的一级和特殊类别的企业。
此外,对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纺织品、鞋类、电子元器件等生产、加工、制造企业以及经济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用工量较大的企业(统称用工量较大的企业),也给予延期缴纳增值税。
此外,中小企业,农业、林业、水产品、纺织业、鞋类、电子元件生产、加工、制造领域的企业;使用大量劳动力的经济社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企业的确定标准;延伸增值税额的确定方法按照财政部2012年5月23日第83/2012/TT-BTC号通知第1条第2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执行。
通知强调,2012年6月份增值税缴纳截止日期最迟为2013年4月20日。
根据(TTX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