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计征农业土地使用税的大米价格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2012年7月6日第43/2012/QD-UBND号决定)
第一条乂安省2012年计算农业土地使用税的大米价格规定为:5000越南盾/公斤(每公斤伍千越南盾)。
第二条本决定自签署之日起10天后生效,取代省人民委员会2012年2月16日颁布的第15/2012/QD-UBND号关于规范2012年农业土地使用税计算用大米价格的决定。
第三条。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财政部主任、税务局局长、省国库局长;省各厅、直属部门负责人;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主席、有关组织和个人负责执行本决定。
TM. 人民委员会
KT 总裁 - 副总裁
泰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