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农业土地使用税计算用大米价格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2012年7月6日第43/2012/QD-UBND号决定)
第一条乂安省2012年计算农业土地使用税的糙米价格规定为:5000越南盾/公斤(每公斤伍千越南盾)。
第二条本决定自签署之日起10天后生效,取代省人民委员会2012年2月16日第15/2012/QD-UBND号关于规范2012年农业土地使用税计算用大米价格的决定。
第三条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财政部主任、税务局局长、省国库局长;省各厅、直属单位领导;县、市、镇人民委员会主席及有关组织、个人依据本决定执行。
TM. 人民委员会
KT 董事长 - 副董事长
泰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