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莱水库项目场地清理:需协调并完成实施

March 2, 2017 15:22

(Baonghean)- 由于 Quynh Luu 县 Tan Thang 公社在确定土地所有权方面缺乏一致性,导致 Khe Lai 水库建设项目的场地清理工作被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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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日持久的争端

收到阮廷施先生(生于 1989 年)的一份请愿书,该先生居住在琼吕县新胜乡南越村,他反映其家人与新胜乡人民委员会之间长期存在的纠纷,该纠纷是由于一块正在收回的土地被移交给溪莱水库建设项目而产生的。

阮氏仝在诉状中表示,自1980年起,其父母阮廷焕(已故)和武氏瑟姆(1945年出生)居住在琼胜乡,在O O村开垦了一块土地,用于种植木薯,面积约为7000平方米。2这块土地后来由他的父母转让给他。2002年,琼胜乡分为琼胜和新胜两个乡,释氏的土地属于新胜乡南越村。2004年,释氏搬到了新胜乡。

Khu đất đang tranh chấp.
有争议的土地。

纠纷起因于国家为修建溪莱水库而清理土地的政策,阮释先生的土地被收回。新胜乡人民委员会认定这块土地属于公有土地,由乡一级管理,因此无权获得土地补偿和转业补助,但阮释先生仍然认为这块土地属于个人使用权。由于对土地使用者认定的分歧,纠纷至今未决。

得知此事影响了重点灌溉工程的场地清理工作,义安报记者前往新胜乡进行调查核实。据观察,阮先生提到的土地是一块位于泄洪道底部附近的平地。目前,由于没有统一的协议,阮先生仍在使用这块土地。

阮先生坚称,这是他父母收回的土地,自1980年起一直使用至今,从未发生过任何纠纷。他家也没有与新胜乡人民委员会签订任何土地竞标合同,也无需就这块土地缴纳任何年度税费。阮先生说:“新胜乡人民委员会没有任何文件证明这是公社管理的公共土地,所以我认为收回我的土地是违法的。”

Sơ đồ vẽ tay của xã Tân Thắng từ năm 2002 có phần diện tích đất của bà Vũ Thêm - nay để lại cho  anh Thích.
2002年手绘的Tan Thang乡地图,包含Vu Them女士的部分土地,现在已由Thich先生继承。摄影:Phuong Thao

当被问及证明这块土地属于私人所有的证据时,阮先生表示:“由于种种原因,我家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任何文件”,但他同时坚称,新胜乡人民委员会没有足够的依据认定这块土地属于乡政府管理。阮先生还对“乡政府没有组织与民众对话”,导致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表示不满。

需要共识

为了弄清这块土地的真正所有者是谁,记者采访了新胜乡地籍官员潘文俊(Phan Van Tuan)。潘文俊先生说:“涉案土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2 不是7000米2正如Thich先生所说,通过检查公社人民委员会的记录,这片土地属于公社的公共土地规划区。

Sơ đồ vẽ tay của xã Tân Thắng từ năm 2002 có phần diện tích đất của bà Vũ Thêm - nay để lại cho  anh Thích.
新胜乡人民委员会与 Them 女士于 2002 年签订的合同。照片:Phuong Thao

为了证实这一说法,Tuan先生出示了一张2002年公社成立之初手绘的土地图,该图由当时的土地官员Duc先生保存。根据该图,Thich先生的上述土地属于公社管理的公共土地基金,图中写着“武森”(Vu Them)的名字,面积为5000平方米。2Tuan 先生还出示了 2002 年 6 月 30 日 Tan Thang 公社人民委员会与 Vu Them 女士(Thich 先生的母亲)签订的第 31 号合同。

这份合同里,记录了Thich先生家从公社人民委员会租用的3块土地,其中有争议的地块面积为5000平方米,另外还有另外2块土地,面积均为2500平方米。2和5000米2。Thich先生一家每年需向公社人民委员会缴纳的费用总计183,750越南盾。合同期限为两年,从2002年6月30日至2004年6月30日。Tuan先生表示,自此之后,再没有签署任何招标合同;Tan Thang公社人民委员会与Thich先生一家之间也没有达成任何土地使用协议。

2014年6月11日,新胜乡土地来源认定委员会召开会议。会上,委员会基于上述理由,决定释先生耕种的土地不符合编制土地补偿和支持档案的资格,但仅适合编制土地上作物的补偿档案。

阮先生还表示,阮先生关于“乡政府没有组织与民众对话”的反映是不正确的。2015年,乡政府曾四次邀请阮先生与乡政府合作,分别于1月28日、2月3日、6月15日和12月30日,但阮先生始终未到场。2016年10月3日,新胜乡人民委员会发出第43/UBND.TP号文件,回应阮先生的请愿,称其“毫无根据”。阮先生表示:“乡政府确实希望与阮先生直接会面对话,以达成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但阮先生并未配合。阮先生与政府的会面几乎完全是阮先生授权给他的弟弟阮廷顺的,而阮先生本人却对此事持不同意见,并撰写了投诉。”

因此,这里的问题来自双方。首先,Thich先生的家人没有任何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至于Tan Thang公社人民委员会,虽然有一份自2002年起的土地租赁合同,但土地管理仍然存在松懈:2004年之后,当与该家庭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时,他们没有收回土地,也没有协商后续的招标合同,而是让Thich先生的家人自由生产,从而引发了土地所有权纠纷。因此,组织对话以寻求共同的声音是必要的。

鉴于溪莱水库项目的重要性,位于项目区的Tan Thang乡政府需要增强责任感,提出多种方案,协调当地居民和相关部门,彻底解决剩余问题。Thich先生的家人也需要配合政府,彻底解决分歧,既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又为加快项目在该地区建设进度创造有利条件。

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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