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 Quang Trung 区 Vu Thi Chat 女士的投诉
武氏乍家属就荣市人民委员会2013年10月30日第4905/QD-UBND号决定提出申诉,该决定关于重新批准荣市光中坊贸易中心、服务业、办公楼、住宅、豪华公寓混合用途项目补偿、扶持及安置详细计划,内容如下:
- 投诉补偿面积13.3平方米不是她家实际使用面积,要求按照她家实际使用面积20平方米进行补偿。
- 抱怨其家土地补偿价格太低,要求按照市场价格补偿。
- 要求重新安置 Vu Thi Chat 女士的家人,因为她们家的整个土地都被收回了。
2015年1月19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第212/QD-UBND.KT号批示,决定处理荣市光中坊第12号小区居民武氏察女士的投诉:
结论:
1.武氏察女士投诉荣市人民委员会向其家人补偿13.3平方米住宅用地的内容是不正确的,而要求补偿20平方米土地的要求也是没有根据的,理由如下:
- 历年土地记录(2001年光忠坊土地地籍图、2001年5月26日制定的土地地籍技术记录、2010年6月1日省土地使用登记办公室制定并于2010年6月4日经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确认的土地地籍图摘录(已测量、绘制))均显示,Chat女士家人正在使用的土地(地籍编号130,地图编号14)面积为13.3平方米。
-经光忠坊人民委员会核实土地来源及使用过程结果确认:潘廷清先生(已故)和武氏查女士为光忠坊第12街区第14幅第130号地块的业主,其家庭实际使用面积为13.3平方米,使用时间为1980年12月18日之前,使用目的为住宅用地。
- 土地基金发展中心与光忠坊人民委员会及家族代表潘氏平女士(平女士经查女士授权)配合于2013年4月9日编制的土地及资产清单记录显示,收回地块面积为13.3平方米,平女士签字确认该面积。
- 武氏刹女士要求补偿的6.7平方米土地(除13.3平方米外)位于阮景灿街的人行道上;在决定收回土地后,刹女士的家人为这一区域建造了一个门廊(台阶)和一个小棚屋(截至2013年4月9日制作土地和资产清单记录时,这部分土地尚未建成)。
- 武氏乍女士没有任何法律文件或证件证明其家庭的合法土地面积,包括6.7平方米的人行道面积。在土地使用过程中,乍女士一家未按规定履行土地纳税义务。
2.武氏乍女士投诉其家人获得的土地补偿价格过低,其投诉内容不实,要求按照市场价格补偿,没有任何解决依据,原因如下:
根据乂安省人民委员会 2012 年 12 月 27 日第 111/2012/QD-UBND 号决定发布的 2013 年光忠坊土地价格表:地块编号 130,地图编号 14,光忠坊地籍图,土地用途为住宅用途,价格为 20,000,000 越南盾/平方米。
根据省人民委员会2010年1月19日第04/2010/QD-UBND号决定关于国家收回乂安省土地时补偿、扶持与安置规定所附规定第8条1款的规定,荣市人民委员会根据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2年12月27日第111/2012/QD-UBND号决定发布的光忠坊2013年地价清单适用地价、批准补偿及扶持计划(2013年9月30日第4905/QD-UBND号决定),依法办理。
3.Vu Thi Chat 女士的投诉内容以及为其重新安置土地的请求是没有根据的,因为:
根据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0年1月19日第04/2010/QD-UBND号决定关于国家收回乂安省土地时补偿、补助及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武氏刹女士无权安排和分配安置用地,因为除了收回的地块外,武氏刹女士在光忠坊已有房屋和土地,目前武氏刹女士就居住在该地块上(地块编号62,地图第14幅,面积87.8平方米,位于光忠坊第12街区,与收回的地块几乎对面;荣市人民委员会于2003年向其颁发了土地使用证)。
4.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于 2014 年 8 月 19 日作出的第 6254/QD-UBND 号决定,处理武氏察女士的投诉,确保遵守法律规定。
基于以上情况,决定:
第一条. 维持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于 2014 年 8 月 19 日作出的第 6254/QD-UBND 号决定,关于解决居住在义安省荣市光忠坊第 12 区 Vu Thi Chat 女士的投诉。
第二条针对 Vu Thi Chat 女士的投诉,处理如下:
- Chat女士投诉荣市人民委员会向其家人补偿13.3平方米住宅用地的内容不正确,但要求补偿20平方米土地的投诉是错误的。
-Chat女士投诉其家人的土地补偿价格过低,这是虚假投诉;要求按市场价格补偿没有任何解决依据。
-Chat女士的投诉内容,要求为她解决安置地块的安置问题,是毫无根据的。
第三条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若武氏刹女士不服本处理决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首席监察长、资源环境厅、财政厅、司法厅、建设厅、工贸厅等厅长;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光中坊人民委员会主席;武氏察女士及相关组织和个人负责执行本决定。
省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