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琼芳坊(黄梅镇)土地使用权纠纷(第二次)
一、争议概要:
2004年,阮文定先生和胡氏水女士(两人均从琼吕县琼芳乡人民委员会获得土地)正在建造房屋,但遭到阮德胜先生的阻挠,因此发生纠纷。
经当事人及案卷调查,土地使用权纠纷当事人情况如下:
- 胡氏翠女士对 200 米的使用权提出异议2该土地位于黄梅镇琼芳坊126-77号地块610号,产权人为阮德胜先生(目前,阮德胜先生已建房)。
- 阮文定先生与阮德胜先生就10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争执2土地(剩余100米)2无争议)。
- 阮德胜先生建议国家承认使用300米2该土地位于黄梅镇琼芳坊126-77号地块610号,与阮文定先生存在争议(面积100平方米)2) 和 Ho Thi Thuy 女士 (面积 200 米2)。
2015年9月1日,省人民委员会签发了第3906/QD.UBND.KT号批示,关于解决你们之间的土地纠纷。依据:
- 琼芳坊人民委员会调解的结果;黄梅镇人民委员会主席调解的结果;争议的勘察和核实的结果;与胡氏水女士家属代表的工作结果;与阮德雅先生的工作结果;争议土地来源的勘察和核实的结果;争议土地使用现状;双方争议的工作和调解结果。
跨部门工作组组织了争议双方的会议和调解,由黄梅镇人民委员会和琼芳坊人民委员会的代表参加,旨在根据土地法规定明确确认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争议双方均要求国家承认其土地使用权。
二、结论
1. 不承认阮德胜先生家属使用位于黄梅镇琼芳坊126-77号地块610号地块300平方米土地的权利,理由是:
- 阮德胜先生声称从阮文和先生处获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属于琼芳乡人民委员会管理的未使用土地。根据琼芳乡人民委员会的确认及土地管理记录,阮文和先生并未使用上述土地。
- 阮德胜先生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文件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来证明其拥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文件没有主管部门的确认)。
- 阮文定先生家和胡氏水女士家曾获琼琉县琼芳乡人民委员会(现黄梅镇琼芳坊人民委员会)批准分配住宅用地,自2002年起向国家预算缴纳土地使用费(上述300平方米中,文定先生家拥有分配面积200平方米中的100平方米;水女士家拥有分配面积的全部200平方米)。
2. 阮文定先生家和胡氏翠女士家有权申请获得琼芳乡人民委员会2002年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文定先生家有200平方米土地,其中本决定中已解决有争议的土地100平方米;翠女士家有200平方米土地,本决定中已解决有争议的土地)。
从上述理由来看,
决定
第一条针对阮文定先生家与胡氏翠女士家与阮德胜先生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纠纷,解决如下:
- 不承认阮德胜先生家庭使用位于黄梅镇琼芳坊126-77号地块610号地块部分300平方米土地的权利。
- 阮文定先生家和胡氏翠女士家有权申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范围为琼芳乡人民委员会2002年划拨的土地面积,每户200平方米(含本决定有争议的土地面积)。
第二条本决定自签署之日起30日后生效。
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如果阮文庭先生、胡氏翠女士、阮德胜先生不同意乂安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处理决定,则有权依法向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长提出上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总督察、资源环境厅、司法厅等厅长,黄梅镇人民委员会主席、琼芳坊人民委员会主席,阮文定先生、胡氏水女士、阮德胜先生及相关组织和个人负责实施此决定。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