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交通运输部航空服务定价权

November 21, 2014 16:08

今天(11月21日)上午,国会以81.21%的赞成票正式通过了《越南民用航空法》若干条款的修改和补充法。

正式通过航空当局法规

在对整部法律草案进行表决通过之前,国会投票通过了两项内容,分别是关于航空当局的规定(第9条第2a款)以及关于专业航空服务的费用、收费和价格的规定(第11条)。国会对这两项内容均以较高的比例表示同意。

此前,法律委员会主席潘忠利在提交解释和接受该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时表示,将交通运输部下属的航空业国家管理机构规定为航空局是合理的。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与《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权限相一致;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确保稳定性,避免在航空业国家管理机构名称发生变更时修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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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也仅规定了民航局的具体任务和权限,以确保对民航实践中必须及时解决的情况进行指导、管理和灵活处理。

同时,关于专业航空服务价格(第11条),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为克服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抬高服务价格,特别是一些必要的非航空服务价格的情况,法律草案已修改为由国家确定航空服务和一些必要的非航空服务价格。

其他一般服务和商品价格,仍由企业自主决定,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但必须公开挂牌,通过检查监督企业执行情况,体现国家管理作用,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关于机场活动的管理,包括企业在机场开展非航空服务的方式,现行《越南民航法》(第55条)已作出规定;据此,政府对机场的管理和利用作出了规定。

但根据国会代表的意见和此次《越南民航法》修正案的内容,建议政府审查现行法令,制定适当的规定,确保企业能够按照招标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机场开展经营服务,落实经营活动中的平等权利。

同时,关于审查航空服务价格,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明确费用、收费和航空专项价格,避免重复的建议,考虑到国会代表的意见,国会常务委员会已审查并调整了航空服务价格;在法律草案中对费用和收费进行了专门规定,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赋予交通运输部航空服务定价权,旨在确保国家对航空运输管理的一致性。因此,国会常务委员会建议国会在法律草案中保留该规定;同时,交通运输部需要根据国会代表的意见,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开展这项工作,以克服现有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关于机场规划的规定(第56条),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现行《越南民航法》已对机场规划的原则作出规定(第56条第1款),并责成政府总理批准机场系统发展总体规划和国际机场详细规划(第56条第2款)。

国会常务委员会采纳国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国会根据建设法增加有关机构在规划机场和飞行区方面的协调责任(法律草案第56条第2款)。

专用机场主要根据组织和个人的需求而建,用于医院、旅游、石油钻井平台、救援等特定用途。专用机场可以设有跑道、停车场,或仅仅是飞机的临时起降地。专用机场的启用和关闭经常变化。因此,很难对专用机场系统进行总体规划。

通过依法颁发适航证、航空器运行资格、飞行执照以及决定开放、关闭专用机场,确保飞行安全,避免对航线造成影响。

低成本航空发展政策

针对有意见认为应制定发展低成本航空公司的政策,即不拆除旧机场,而是将这些设施用于低成本航空公司,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现行《越南民航法》中已有关于发展航空公司(包括低成本航空)的政策规定。机场是否用于低成本运输还取决于机场规划和投资者的效率,以及乘客的出行需求。另一方面,将旧机场和机场基础设施专门用于低成本航空公司不太可能降低成本,因为机场和机场的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租赁费用需要单独承担。

同时,关于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第110条、第145条和第165条),有意见建议明确规定旅客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及主管机关处理非客观原因航班延误、取消案件的权利。

针对此问题,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现行《越南民航法》第七章第一节关于承运人的民事权利和责任的规定,具体规定了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承运人的民事责任;以及解决投诉和诉讼的权限。因此,国会常务委员会建议国会将这些内容保留在法律草案中。

据GTVT报纸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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