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颁发建筑师执业证书的权力赋予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是不合适的。
(Baonghean.vn)- 越南国会乂安省代表团副团长陈文茂表示,颁发建筑师执业证书的权力应分配给建设厅,因为这符合该厅的职能和任务,也符合权力下放和管理权限,另一方面,这也减轻了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工作负担。
5月21日下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国会科学技术环境委员会主席潘春勇作了关于建筑法草案的说明、审议和修改报告。
会议期间,代表们就《建筑法》草案中若干存在不同意见的内容进行了讨论。提交机关和审议机关对国会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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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国会乂安省代表团副团长陈文茂在座谈厅发表讲话。图片来源:Thanh Loan |
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陈文茂就该法律项目的一些内容进行了发言。
据此,建筑法草案第27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颁发执业证书,延长、吊销和重新颁发地方建筑师执业证书。
陈文茂代表表示,应将此权力分配给建设厅,因为这符合该厅的职能和任务,符合权力下放和管理权限,另一方面,这也减轻了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工作负担。
此外,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执业建筑师是指持有建筑师执业证书,从事建筑设计业务的人员。
“这样的规定并没有涵盖建筑师的工作。实际上,从事规划工作的建筑师算执业建筑师吗?”陈文茂代表分析道,并建议起草委员会审查该条款用语的解释内容。
义安省代表团代表建议,将建筑管理条例的组织和审批权下放至县级,以减轻省人民委员会的负担,提高可行性。
目前,建设规划工作是定期制定和交替调整的,因此仅委托省人民委员会组织、制定和调整建筑管理条例是不可行的。
另一方面,草案规定,“个人执业建筑师是指不加入建筑设计执业组织,以个人名义实施建筑设计业务的个人”。
“那么,对于加入建筑执业组织的建筑师,他们是否可以以个人身份执业?”陈文茂代表问道,并建议法律应该更加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