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颁发建筑师执业证书的权力赋予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是不恰当的。
(Baonghean.vn)——据义安省国民议会代表团副团长陈文茂表示,颁发建筑师执业证书的权力应分配给建设厅,因为这符合该厅的职能和任务,也符合权力下放和管理权原则,另一方面,这也能减轻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工作量。
5月21日下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国会科学技术环境委员会主席潘春勇提交报告,解释、接受并修改了《建筑法》草案。
与会代表在会场就《建筑法》草案中的若干内容展开了讨论,并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提交草案的机构和负责审查报告的机构对国民议会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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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安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陈文茂在讨论厅发表讲话。照片:清鸾 |
义安省国民议会代表团副团长陈文茂就该法律项目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发言。
因此,《建筑法(草案)》第27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颁发执业证书、延长执业证书、撤销执业证书、重新颁发地方建筑师执业证书。
代表陈文茂表示,这项权力应该分配给建设厅,因为这符合该厅的职能和任务,也符合权力下放和管理权原则,另一方面,也能减轻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工作量。
此外,第 3 条第 7 款规定,执业建筑师是指持有建筑师执业证书并从事建筑服务的人。
“这样的规定没有涵盖建筑师的工作。实际上,从事规划工作的建筑师算是执业建筑师吗?”代表陈文茂分析道,并建议起草委员会审查该条款中术语的解释内容。
义安省代表团建议将建筑管理条例的组织和审批权下放到区级,以减轻省人民委员会的负担,并确保更大的可行性。
目前,建筑规划工作经常交替制定和调整,因此仅由省人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建筑管理条例是不可行的。
另一方面,该法律草案规定,“以个人身份执业的建筑师是指不属于任何建筑事务所,并以自己的名义提供建筑服务的人。”
“那么,对于隶属于建筑事务所的建筑师来说,他们是否可以以个人身份执业呢?”代表陈文茂问道,并建议应该更明确地界定相关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