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对黎廷良20年监禁和5年缓刑的判决
(Baonghean.vn)——经审理,上诉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黎廷良因“旨在推翻人民政府的活动”罪的量刑,在人格、罪行和法律规定方面均属正确。因此,上诉法院不予受理黎廷良的不公正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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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审判概况。 |
2018年10月18日上午,河内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荣市公开开庭审理黎廷良涉嫌“颠覆人民政府活动”罪一案。
此前,2018年8月16日,乂安省人民法院就黎廷良(生于1965年12月10日,住安城县合盛乡)涉嫌“旨在推翻人民政府的活动”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乂安省人民法院经一审认定黎廷良系“越新”恐怖组织成员,属于特别危险的反动分子,根据1999年《刑法》第79条规定,以“旨在推翻人民政府的活动”罪,判处黎廷良有期徒刑20年,缓刑5年。
黎廷良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审判,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审时,合议庭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审查、评估了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证据,对案件的每一个事件、每一个罪名进行了澄清和充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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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黎廷良及辩护律师出席上诉听证会 |
上诉审的审理进一步明确,黎廷良是恐怖组织“越新”(Viet Tan)中一名极其危险的反动分子;他积极宣传,在义安和河静等地吸引持反对意识形态的人士加入越新组织。黎廷良劝说阮文和(居住在河静省奇安县)越过边境前往老挝和柬埔寨,参加越新组织“领导角色”和“媒体新闻”培训课程,这些课程由越新组织领导人授课,旨在培养他们在越南的非暴力斗争技能。
除了引诱、宣传、拉拢、介绍阮文和加入越新组织之外,根据案卷材料查明,2010年至2017年,黎廷良还引诱、拉拢、劝诱阮文威、丁友全、吴文梅、阮越勇等多人加入越新组织,其目的是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消除越南共产党的领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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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廷良多次煽动、参与破坏、歪曲、诽谤党的路线、国家的政策和法律。 |
此外,黎廷良还多次煽动群众并直接参与安城、演州(义安)等地的反对活动,如:煽动多人聚集、举着反动、反对内容的横幅、标语、录像、拍照并上传到互联网;组织唱自制反动歌曲并上传到互联网;呼吁抵制第十四届国会代表选举和2016-2021年任期各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等。
黎廷良等一批反动反对派分子,借所谓“环境保护”之机,煽动反对福尔摩莎的游行示威,造成多条要道混乱、交通堵塞、秩序混乱;为一批反动反对派分子提供资金、手段,为游行示威活动服务,造成河静、广平等省的混乱、秩序混乱……
尤其是,黎廷良通过其个人脸书“Lo Ngoc”页面,发布多篇文章,内容涉及宣扬、煽动、歪曲、诽谤党的路线、政策、国家的政策、法律,歪曲历史,诽谤领导人,给地方安全秩序带来困扰。
黎廷良招募人员加入恐怖组织“越新”,并进行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宣传,这是一连串的活动,其推翻人民政府的动机和目的十分明显。
二审审理程序已明确,本案文书、证据收集客观、全面,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案件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人、证人的陈述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相符,与其他文书、证据相符,与专业机构的鉴定结果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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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法院宣布了判决。 |
上诉合议庭认为,一审法院以1999年《刑法》第79条规定的“旨在推翻人民政府的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黎廷良有期徒刑20年,缓刑5年,从人格、罪行和法律规定等方面均属正确。因此,上诉合议庭不予采纳黎廷良的不公正上诉请求。
庭审中,黎廷良及其辩护律师均未提出任何新证据或情节减轻被告人指控,故审判合议庭裁定维持指控,判处黎廷良有期徒刑20年,缓刑5年。
这一判决得到了大多数旁听群众的高度评价,体现了法律对违反越南法律行为的严厉性,也为那些试图推翻人民政府的人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这也向那些仍然有思想和野心破坏我们党和国家——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的人发出了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