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被告人阮文爱5年有期徒刑

光伏集团 January 15, 2018 09:53

(Baonghean.vn)——1 月 15 日,乂安省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对阮文威 (Nguyen Van Oai) 刑事案件的上诉,该案件涉及阮文威 (Nguyen Van Oai) 拒不执行公务罪和不履行判决罪。

阮文爱1981年出生于义安省黄梅镇琼荣乡4号村。

Toàn cảnh phiên xét xử sơ thẩm sáng 15/1. Ảnh: P.V
1月15日上午上诉听证会概况。图片来源:PV

此前,2017年9月18日上午,黄梅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阮文威涉嫌犯1999年《刑法》第257条规定的抗拒执行公务罪、第304条规定的不执行判决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据一审判决,2013年1月8日至9日,乂安省人民法院以刑法第79条规定的“旨在推翻人民政府的活动”罪,对阮文威等14名被告人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根据起诉书,本案被告人多次出国参加由流亡海外反动组织“越新”(Viet Tan)领导人直接介绍的培训课程。“越新”还向被告人提供资金和电脑、摄像机、相机、电话等设备,并指使被告人使用化名,以便他们回国从事反政府活动,破坏人民的和平生活。


Hội đồng xét xử đang làm các thủ tục tại phiên tòa. Ảnh: P.V
陪审团正在审理此案。图片来源:PV

本次审判中,被告人阮文威供认:“我是越新党党员,于2010年11月26日在库阿罗镇海鸥酒店入党”。经审理,审判委员会以“颠覆人民政府活动罪”判处14名被告人共计82年有期徒刑,其中被告人阮文威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缓刑4年,自服完本期刑期之日起执行。阮文威在南河监狱服刑期满后,根据乂安省人民法院2013年1月9日作出的第01/2013/HSST号一审判决,被转移到乂安省黄梅镇琼荣乡居住地继续服刑,附加刑为4年缓刑,不得离开居住地。

阮文威无故未按照《刑事判决执行法》的规定,每月月初一次履行到琼荣乡人民委员会报到、报到的义务,乡公安先后对其作出18次违反执行判决义务的记录,并直接上门解释劝解2次。

xét xử Nguyễn Văn Oai.
律师何辉山参与了被告的辩护。图片来源:PV

Vợ con Oai tại tòa.
Oai的母亲和妻子出席庭审。图片来源:PV

琼荣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向阮文威发出3份缓刑通知,并向乡人民委员会签发14份缓刑传票,要求其履行缓刑,但阮文威不接受也不执行。

阮文威至少两次未经批准离开缓刑场所。当局已多次提醒教育他,并三次给予行政处罚,但阮文威仍故意拒不服从,态度傲慢,甚至激烈抗拒执勤警员。

根据庭审中审查的证据材料和庭审辩论的结果,在充分、综合审查证据材料和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的基础上,合议庭认定:被告人阮文威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刑法》第304条、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不执行判决罪”、“抗拒执行职务罪”。

Bị cáo Nguyễn Văn Oai tại phiên sơ thẩm. Ảnh: P.V
被告人阮文爱出席上诉听证会。图片来源:PV

一审合议庭决定依据1999年刑法第304条、1999年刑法第48条第1款g点、第十四届国会第41号决议、2015年刑法(2017年修正补充)第7条第3款的规定:判处阮文威有期徒刑2年;

依据1999年刑法第257条、第48条第1款g点的规定,判处Nguyen Van Oai有期徒刑3年;

依据刑法第50条规定,对阮文威犯2项罪名,判处5年有期徒刑,刑期自羁押之日起(2017年1月19日)计算;

根据刑法第51条规定,阮文威须服缓刑,自服完本刑期之日起4年内不得离开居住地。

二审时,合议庭根据案件内容、庭审中辩论的卷宗材料以及证人的意见,认定:被告人阮文爱在审理中承认其在本案中的行为与一审判决的认定基本一致,但不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

本案是被告人阮文爱明知不遵守缓刑判决、抗拒执法是违法行为,但无视法律,缺乏公民责任感,不顾有关主管部门的劝说、教育、鼓励,故意走上犯罪道路的案件。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执法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给社会秩序和安全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
因此,必须适用与犯罪性质相适应的严厉刑罚,对被告人采取隔离措施,既是为了惩罚、改造被告人,使之成为有用的人,也是为了对全社会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
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被告人Oai没有表现出任何悔意,也没有其他减轻处罚情节,因此他没有资格获得任何减轻处罚情节。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法院判决被告人阮文威犯有“不遵守判决”和“拒不执​​行公务”两项罪名。
被告人阮文威二罪合计应服刑5年,刑期自2017年1月19日起计算。阮文威须遵守乂安省人民法院2013年1月9日第/1/2013/HSST号判决的缓刑,缓刑4年,自本判决所定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上诉判决自判决之日起生效。

阮文威上诉案的判决是正确的,得到了​​大多数在庭审的群众的认可,对那些仍妄图无视法律的人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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