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义安省刑事案件解决中的“卡顿”
(Baonghean.vn)——为确保不冤假错案、不让罪犯逍遥法外,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需要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三方协调配合。在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障碍,需要三方共同努力解决,才能确保工作成效。
识别困难
关于刑事案件的处理,根据省警察局PC02部门负责人的说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决定是否受理案件的首要因素是核实案件性质,特别是对于谋杀、诈骗等重罪案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核实案件性质并向侦查机关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以便其安排执行,期限为3天。对于涉及众多人员、地点分散的复杂案件,这对办案队伍来说是一个难题。
例如,2022 年 4 月初,泰和镇警方发现了一群嫌疑人。赌博该团伙利用高科技设备记录巨额彩票号码进行赌博。团伙成员阮氏红玉(1991年生),居住于太和镇和孝坊,是一名一级代理人,负责在太和镇及其周边地区收集彩票号码,然后转交给居住于河内市还剑郡的武氏孝(1969年生)。由于涉案人员关系错综复杂,频繁更换住址,且与省外多个地区有关联,因此需要三天以上的时间才能核实。太和镇警方直接向上级警局报告并请求指示。随后,上级警局协调相关专业部门,成立专案组,打击并捣毁这起涉案金额超过150亿越南盾、由义安省和河内市人员主导的网络赌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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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和检察机关联合逮捕并起诉了违法者。照片:Duc Vu |
近期,不仅在泰和镇,当地警方也接到多起涉及诈骗、侵占财产和谋杀等严重犯罪案件的报案。为避免案件退回侦查机关或造成冤假错案,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与检察机关交换信息,共同进行初步处理,并审查评估案卷和证据,撰写报告提交侦查机关负责人,由其做出处理决定。
最近在泰和镇、宜禄、荣市等地处理的一些案件,例如利用高科技手段侵占资产的诈骗案、斗殴案、扰乱治安案等,经协调核实,一些信息来源显示,案件涉及多个不同地点的众多人员,需要超过3天的时间才能明确案件性质。
除了难以通过报告确定案件性质以及报告和核实时间规定等问题外,当地公安检控部门代表还表示,在处理刑事案件方面存在一些需要协调克服的困难,例如,《公安、检控、法院三部门协调条例》中提及的若干文件虽经主管部门修改或替换,但尚未及时在已签署的《协调条例》中进行修改或补充。在处理某些案件的过程中,区级侦查机关要求提供书面意见,但未提供文件和案卷副本,导致意见未能及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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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安省警方在全国28个省市部署高科技手段,对高利贷(新丁达公司)的犯罪分子进行抓捕和搜查。照片由仲大提供。 |
或者,一些区级单位没有遵照省三级机关的指示,导致一些案件需要多次开会。在某些情况下,侦查机关和区级检察机关没有按照权限与侦查机关和省级检察机关交换移送案件调查的文件。在某些情况下,程序不够严格,导致案件卷宗被退回进行补充调查,或者多次退回。此外,还有一些案件剩余的羁押令不足以执行7天,导致法院难以签发羁押令以确保期限,尤其是在毒品案件中。
当局经常遇到的另一个难题是,很多案件中由于长期保存,遗留了大量证据,这些证据往往出现腐烂、损坏和变形的迹象。然而,法律对于处理中止或暂缓审理案件遗留的证据、记录不全的证据等,并没有具体的指导原则,因此,处理遗留证据仍然面临诸多困难。
加强协调解决方案
鉴于刑事案件处理中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2022年5月,公安、法院和检察机关代表召开会议,商讨解决之道。具体而言,落实义安省公安、检察和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颁布的《刑事案件处理跨部门协调条例》(第02/QCPH-LN号)。相关各方对该协调条例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一系列提高刑事案件处理效率的具体措施。具体而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侦查人员、检察官和主审法官需要及时报告可能影响证据和指控审查与评估的复杂案件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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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法院和检察机关三部门签署合作协议,旨在提高刑事案件处理效率。照片:怀秋 |
此外,这三个部门需要定期组织深入的培训课程,讲解《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在评估刑事证据方面仍然存在的不同看法,以确保统一的认识,并提高从事刑事案件调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警官团队的专业技能。
自2018年6月至今,义安省警方、检控署和两级法院共收到并处理了11354起犯罪举报和告发案件。经与侦查署协调,对其中10772起案件进行了分类和处理(包括:9216起刑事案件提起公诉,1556起案件未提起公诉)。其中,370条新闻暂时中止;212条新闻正在调查和核实中。
两级侦查检控机关共受理案件10782件/被告人19413人,其中新立案10484件/被告人18030人。侦查机关结案10321件/被告人18012件,建议起诉的案件占100%,结案率达95.7%。检控机关共受理案件10433件/被告人18284人,检控机关起诉并移送法院的案件10302件/被告人18054人,移送法院率达98.7%。
公安、检察、法院三部门领导一致认为,除了加强下属在刑事案件和解协调方面的指导、检查和提醒工作外,还需更加顺畅、及时地协调解决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对于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和当事人而言,在刑事案件的和解、受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采取灵活有效的协调方式,不让冤假错案或罪犯逍遥法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