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新闻出版领域版税和报酬制度实施障碍
信息和通信部(MIC)正在起草一项法令,以取代规范新闻出版业版税的第 18/2014/ND-CP 号法令,以解决近期新闻出版业版税和报酬制度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信息通信部表示,第18/2014/ND-CP号法令实施十余年后,已暴露出一些局限性和不足之处,未能满足新闻出版业的实际需要,导致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障碍。
具体而言,第18/2014/ND-CP号法令并未对(间接)参与印刷作品制作的主体进行全面规范;另一方面,对印刷、电子印刷作品与有声、视觉印刷作品的版税及报酬收取主体的规定也存在不一致,导致部分参与印刷作品制作出版的主体(技术人员、行政人员等)无权获得报酬。
某些新闻类型尚未在第18/2014/ND-CP号法令中被规定为可获得版税和报酬的主体。因此,新闻机构没有依据来计算这些作品的版税和报酬。
事实上,新闻机构运用科技成果,制作、出版并在数字平台上播出新闻作品。这些作品展现了创造力,并受到众多读者的喜爱。第18/2014/ND-CP号法令并未规定此类情况的版税和报酬的计算方式,导致新闻机构仅支付制作成本,却无法被计算版税和报酬。
对于出版业而言,第18/2014/ND-CP号法令并未具体规定电子出版物版税及报酬的计算方式,仅规定了版税的计算方式及版税率的约定,因此,出版商没有征收版税的依据。
论特许权使用费基金的设立机制:第18/2014/ND-CP号法令未明确服务收入中特许权使用费基金的核算机制,对税收政策和财政效率产生影响;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基金从国家预算中扣除的规定与2015年《预算法》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废除所有关于新闻活动特许权使用费基金的规定。
另一方面,第18/2014/ND-CP号法令规定的版税和报酬支付机制并未区分资金来源创作的作品,这是不恰当的。与此同时,2015年2月14日第21/2015/ND-CP号法令在版税和报酬方面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并明确规定,管制的主体是使用国家预算资金创作、使用和使用作品的组织和个人,以及使用和使用版权所有者为国家的作品的组织和个人。
因此,需要明确新闻出版领域的监管主体是使用国家预算资金创作、使用和使用作品的组织和个人,还是使用、使用国家作为著作权代表人的作品的组织和个人。
基于上述理由,信息通信部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项关于新闻出版领域版税管理的法令,以细化《知识产权法》中关于新闻出版领域版税的税率和支付方式,同时取代第18/2014/ND-CP号法令,以利用国家预算资金促进新闻出版领域版权价值的开发,为新闻机构和出版商创造收入,以创作有价值的作品。
法令草案布局
该法令草案是从符合法律文件颁布法及其实施指南的规定的角度出发,确保与现行法律体系相一致、同步制定的。
关于使用国家预算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必须确保与现行国家预算法和公共服务单位的财政自主机制相一致并遵守。
全面清理、及时解决过去新闻出版领域版税报酬制度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用版权费用规定取代、废止与现行新闻出版领域版税报酬制度不相适应的规定。
该法令草案共4章12条(比第18/2014/ND-CP号法令减少1章4条)。
第一章总则(04条)。
第二章新闻作品版税(03条)。
第三章在出版领域创作和使用作品的版税(03条)。
第四章实施条款(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