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行政违法处理法实施“扫除障碍”

嘉辉 January 15, 2023 16:14

(Baonghean.vn)- 行政违法处理法(VPHC)是国家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工具,有助于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纪律、秩序和社会公正。然而,在实践中,《行政违法处理法》的实施仍然面临诸多困难。

困难和问题不少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评估,总体而言,该省行政违法处理工作有序开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处罚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达到了国家管理的要求。

然而,实践中,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仍然存在诸多困难和不足。其中,《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违法是个人或者组织违反国家管理法律规定的错误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然而,该法并未对行政违法行为中的“过错要件”(故意过错、非故意过错)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行政违法行为的轻重(不严重、较轻、严重……)概念也尚不明确。

违规者在公路和铁路交通警察局(省警察局)缴纳罚款。图片:Dang Cuong

此外,《行政违法处理法》第26条规定,没收行政违法证物、违法工具的适用范围为“因个人和组织故意过错导致的严重行政违法行为”,这给执法机关带来了困惑,不知该依据哪些规定来认定故意过错以及行政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这是2020年修订补充的《行政违法处理法》尚未解决的缺陷之一。

或者修改补充《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若干条款的法律第一条第二十九款规定:“..行政违法行为不属于作出记录人的权限范围的,应当自作出记录之日起24小时内将记录及其他文件移送有权作出处罚的人,但在飞机、轮船、火车上作出行政违法行为记录的除外。“。上述期限过短,造成执行困难,特别是在地形条件困难的地方;违规行为往往发生在周末、节假日以及远离市中心的地区,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技术和信息条件不具备。

此外,不少意见认为,《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60条规定,对行政违法物证、工具的评估期限自作出暂扣决定之日起共计4日,不足以使评估委员会拥有正式成员,并确定行政违法物证、工具的价值。由于行政违法物证、工具评估委员会涉及机关单位众多,办理的行政手续繁多,主管机关难以予以处罚。

在土地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方面,也存在不少地方关注的不足。

例如,荣市表示:“政府第91/2019号法令《关于土地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第三章中关于个人土地行政违法行为最低违法面积(0.5公顷以下)的规定,与国家认定的该市家庭和个人土地使用权的实际面积相比过大。因此,按照该法令规定的罚款框架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有时无法确保几十平方米违法案件之间的公平性。”2以及超过一百米的违规行为2 依照行政违法处理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违法处理原则。

安城县政府正在严厉打击林地上的非法建设。图片来源:Van Truong

另一方面,根据第91/2019号法令第5条第3款a点的规定,“强制恢复土地违法前状态”的措施由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恢复程度。但迄今为止,省人民委员会尚未出台文件,明确规定根据第91号法令规定采取何种程度的补救措施,导致对需要适用“强制恢复土地违法前状态”措施的违法行为,没有统一的处理方向,处理混乱。……

演州县同样表示:2013年《土地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发现、采取措施防止和及时处理在当地侵占土地、占用土地、错误用途的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并责令违法者将土地恢复到违法前的状态。然而,目前尚无关于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可以采取哪些预防措施的具体指导文件。同时,根据政府第91/2019/ND-CP号法令关于土地领域行政处罚的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仅有“强制恢复违法前状态”的权限,无权采取“强制返还行政违法所得”、“强制归还被侵占的土地”、“强制办理土地登记”等其他措施……给有关部门带来了诸多困惑。

补充和完善法律规定

为了提高对行政违法执法工作的管理水平,2022年,义安省司法厅主持召开了“交流、评估、消除困难、障碍和缺点;提高全省行政违法执法工作效率”会议,多个部门、行业和地方参加了会议。据此,提出改进法律规定的解决方案和建议,以提高全省行政违法执法工作的效率。

从实施实践来看,荣市建议主管部门考虑增加《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2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过错因素概念的规定(包括(故意和无意的错误)行为水平(如不太严重、严重、非常严重…),使主管部门有依据认定。出台文件,对《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九条关于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进行量化、具体化指导,避免执法人员适用时产生“怕错”心理,或各地适用方式不同、缺乏一致性的情况。对第91/2019号法令第三章中关于个人土地领域行政违法行为最小违法面积的规定,按照逐步缩减的方向进行修改补充,以适应各地土地使用实际情况,确保依法依规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原则。

演州县建议推进简政放权至乡,建立机制确保乡级行政违法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会议主题为“交流评估,解决困难、障碍和不足,提高全省行政违法执法效能”。 图片:CSCC

此外,从主观方面看,还存在一些局限性,即一些部门、分支机构和地方对行政违法处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还不够重视;部门、职能机构在行政违法处理工作中的配合有时不够紧密,仍然存在互相负责的情况;一部分公务员在行政违法处理咨询中仍然存在依赖心理,缺乏主动性和“畏难情绪”,害怕承担责任,尤其是在土地、建设等领域……

一些意见建议,省人民委员会、省专门机关、分支机构要加强培训,深入开展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特别是在环境、建设、土地等领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以便及时指导和解决违法行为处理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此外,要加强对机关、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指导监督,提高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厅方面表示,将继续建议省人民委员会指导制定本地区各级、各部门、各领域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协调规章制度,确保及时、迅速、依法办事。同时,将建议省人民委员会建立数据库系统软件,用于管理行政违法行为处理工作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数据,确保准确性和效率。

此外,义安省还建议司法部根据《行政违法处理法》第17条和政府关于规范国家行政违法处理数据库的第20号令的规定,就建设和完善国家行政违法处理数据库提出建议。同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以消除困难和障碍;提高行政违法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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