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执行《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中的障碍

嘉辉 January 15, 2023 16:14

(Baonghean.vn)——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是国家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工具,有助于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纪律、秩序和社会公正。然而,在实践中,《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的实施仍然面临诸多困难。

许多困难和问题

据义安省人民委员会评估,该省行政违法行为处理工作总体上已步入正轨,违法行为发现及时,处罚程序依法依规,惩处得当,符合国家管理要求。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仍然存在诸多困难和不足。其中,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该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违法行为是指个人或者组织违反国家管理法律规定的错误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的行为。”

然而,该法对行政违法行为中的“过错要素”(故意过错、非故意过错)没有具体规定,同时,行政违法行为的程度(不严重、较轻、严重……)的概念仍然开放。

违规者需到公路铁路交通警察局(省警察局)缴纳罚款。照片:邓强

此外,《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26条规定,没收行政违法物证和手段适用于“个人和组织故意过失造成的严重行政违法行为”,这给执法机关造成了困扰,因为他们不清楚应依据哪些法规来判断是否存在故意过失以及行政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这是2020年修订补充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尚未解决的缺陷之一。

或者,在修订和补充《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若干条款的法律第1条第29款中规定:“……如果行政违规行为不在记录人的权限范围内,则记录和其他文件必须在记录之日起 24 小时内移交给有权处以处罚的人员,但飞机、轮船或火车上作出的行政违规记录除外。“。”上述期限过短,导致执行困难,尤其是在地形条件恶劣的地区;违规行为往往在周末、节假日以及远离市中心的地区被发现,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技术和信息条件都不具备。

此外,许多意见认为,《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对行政违法物证和手段进行估价的期限为自临时扣留决定作出之日起共计四日,这不足以使估价委员会组建完整成员并确定行政违法物证和手段的价值。由于行政违法物证和手段估价委员会涉及众多机关单位,且需执行多项行政程序,主管机关难以对其进行处罚。

关于土地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也存在一些令许多地方政府担忧的不足之处。

例如,荣市指出:政府第91/2019号法令第三章“关于处罚土地领域行政违法行为”中规定的土地领域个人行政违法行为的最小违法面积(低于0.5公顷)与该市居民和个人实际享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相比过大。因此,按照该法令规定的罚款框架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有时无法确保对几十平方米的违法案件的公平性。2以及超过一百米的违规行为2 根据《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理原则。

安城县政府正在查处林地上的非法建筑。照片:Van Truong

另一方面,根据2019年第91号法令第5条第3款(a)项的规定,“强制恢复土地原状”的措施由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针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恢复程度。然而,截至目前,省人民委员会尚未根据第91号法令的规定发布文件,明确规定了补救程度,导致需要适用“强制恢复土地原状”措施的违法行为缺乏统一的处理方向,处理方式仍然混乱。

同样,奠洲县表示:2013 年土地法第 208 条第 2 款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查处、采取措施防止和及时处理在当地侵占土地、占用土地、非法占用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并责令违法者将土地恢复到违法前的状态。然而,目前尚无关于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可采取的预防措施的具体指导文件。同时,根据政府关于土地行政处罚的第91/2019/ND-CP号法令第38条第1款的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仅有权“强制恢复违法前的原状”,而无权采取其他措施,例如“强制返还因行政违法行为获得的非法所得”、“强制归还侵占土地”、“强制办理土地登记”等等,这给各单位造成了诸多困惑。

补充和完善法律条文

为提升省政府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执法管理水平,2022年,义安省司法厅主办了“交流评估、排除困难、障碍和不足,提高全省行政违法执法效率”研讨会,多个部门、机构和地方单位参与了此次研讨会。研讨会旨在提出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全省行政违法执法效率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根据实施实践,荣市建议主管部门考虑在《行政违法处理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中的错误因素概念方面增加相关规定(包括(有意和无意的错误)行为水平(如)不太严重、严重、非常严重……以便主管机关有依据作出裁定。发布一份文件,以量化和具体的方式指导《行政违法处理法》第九条中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避免执法人员在适用时产生“怕出错”的心态,或各地适用方式不一、缺乏一致性的情况。修订和补充第91/2019号法令第三章中关于土地领域个人行政违法行为最低违法面积的规定,使其逐步缩小范围,以适应各地实际土地利用情况,并确保依法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原则。

奠洲区建议推进权力下放,将权力下放至乡镇一级,并建立机制,确保在乡镇一级组织和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

会议主题为“交流、评估、排除困难、障碍和不足;提高全省行政违法执法工作成效”。图片:CSCC

此外,从直接审视主观性局限性来看,一些部门、分支机构和地方尚未重视行政违法行为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推广工作;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在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方面的协调有时不够紧密,仍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部分公务员在提供行政违法行为处理建议时,仍然存在依赖性、缺乏主动性和“畏惧”责任的心态,尤其是在土地、建设等领域……

有意见认为,省人民委员会和省级专门部门、分支机构应加强对相关人员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和深入培训,尤其是在环境、建设和土地等领域,以便及时指导和解决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此外,还应加强对各机关单位领导和指导的监督,以提高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部表示,将继续建议省人民委员会指导制定本地区行政违法行为处理协调条例,按层级、部门、领域划分,确保及时、迅速、依法办事。同时,还将建议省人民委员会建立行政违法行为处理及相关数据管理数据库系统软件,确保处理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

此外,义安省还建议司法部根据《行政违法处理法》第十七条和政府关于建立国家行政违法处理数据库的第20号法令的规定,就国家行政违法处理数据库的建设和完善提供咨询意见。同时,也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以消除困难和障碍,提高行政违法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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