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行政违法处理法实施“扫除障碍”
(Baonghean.vn)- 行政违法处理法(VPHC)是国家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工具,有助于预防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纪律、秩序和社会公正。然而,在实践中,《行政违法处理法》的实施仍然面临诸多困难。
困难和问题不少
据义安省人民委员会评估,总体而言,我省行政违法处理工作有序开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处罚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达到了国家管理的要求。
然而,实践中,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仍然存在诸多困难和不足。其中,《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违法是个人或者组织违反国家管理法律规定的错误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但《行政法》并未对行政违法行为中的“过错要件”(故意过错、非故意过错)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行政违法行为的轻重(不严重、较轻、严重……)概念也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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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者在省级公路铁路交通警察局缴纳罚款。图片:Dang Cuong |
此外,《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26条规定,没收行政违法物证、违法工具的适用范围为“因个人和组织故意过错而发生的严重行政违法行为”。这给执法机构带来了困惑,因为他们不知道应该依据哪些规定来认定故意过错以及行政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这是2020年修订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尚未解决的缺陷之一。
或者《修改补充<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若干条款》第一条第二十九款规定:“..行政违法行为不属于立案人职权范围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4小时内,将立案记录及其他文件移送有权处罚的人员,但行政违法行为记录在飞机、轮船、火车上立案的除外。”。上述期限过短,给执行带来困难,特别是对于地形条件困难的地方;违规行为多发生在周末、节假日以及远离市中心的地区,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技术和信息条件不具备。
此外,不少意见认为,《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60条规定,对行政违法物证及相关工具的评估期限自作出暂扣决定之日起共计4日,这不足以使评估委员会拥有正式成员,并确定行政违法物证及相关工具的价值。由于行政违法物证评估委员会涉及机关单位众多,且承担的行政手续繁多,主管机关难以进行处罚。
对于土地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也存在不少地方关注的不足。
例如,荣市表示:“政府第91/2019号法令《关于土地领域行政处罚》第三章中关于个人土地行政违法行为的最低违法面积(0.5公顷或以下)的规定,与国家确认的该市家庭和个人土地使用权的实际土地面积相比过大。因此,按照该法令规定的罚款框架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有时无法确保在几十平方米的违法案件中公平处理。”2以及超过一百米的违规行为2 依照《行政违法处理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违法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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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城县政府严厉打击林地非法建设。图片来源:Van Truong |
另一方面,根据第91/2019号法令第5条第3款a点的规定,“强制恢复土地违法前原状”的措施由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恢复程度。但迄今为止,省人民委员会尚未出台文件,明确规定根据第91号法令规定采取何种程度的补救措施,导致对于需要适用“强制恢复土地违法前原状”措施的违法行为,没有统一的处理方向,处理混乱。……
演州县同样表示:2013年《土地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发现、采取措施防止和及时处理在当地侵占土地、占用土地、错误用途的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责令违法者将土地恢复到违法前的状态。。然而,对于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可以采取的预防措施,目前尚无具体的指导文件。同时,根据政府关于土地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的第91/2019/ND-CP号法令第38条第1款,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仅有“强制恢复违法前状态”的权限,无权采取“强制返还行政违法所得”、“强制归还被侵占的土地”、“强制办理土地登记”等其他措施……这给有关部门带来了诸多困惑。
补充和完善法律规定
为了提高国家对行政违法执法工作的管理水平,2022年,义安省司法厅主持召开了“交流、评估、消除困难、障碍和缺点;提高全省行政违法执法工作效率”会议,多个部门、行业和地方参加了会议。其中,提出了完善法律法规的方案和建议,旨在提高全省行政违法执法工作的效率。
从实施实践看,荣市建议主管部门考虑补充规定《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过错因素概念(包括(故意和无意的错误)行为水平(如不太严重、严重、非常严重…),使主管部门有依据认定。出台文件,对《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九条中适用减轻处罚情节进行量化、具体化的指导,避免执法人员适用时“怕错”或各地做法不同、缺乏一致性的情况。修改补充第91/2019号法令第三章中关于土地领域个人行政违法最小违法面积的规定,逐步缩小,以适应地方土地使用实际情况,确保依法依规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原则。
演州县建议推进简政放权至乡,建立机制确保乡级行政违法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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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题为“交流评估,化解难题、堵点、补短板,提升全省行政违法执法效能”。图片:CSCC |
此外,从主观能动性方面看,一些部门、分支机构和地方对行政违法处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重视不够;部门、职能机构在行政违法处理工作中的配合有时不够紧密,仍然存在互相推诿、互相制约的情况;一些公务员在行政违法处理咨询中,尤其是在土地、建设等领域,仍然存在依赖性、主动性不足和“畏难情绪”,害怕承担责任……
一些意见建议,省人民委员会、省专门机关、直属部门要加强培训,深入开展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特别是对环境、建设、土地等领域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以便及时指导和解决违法行为处理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此外,要加强对机关、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指导监督,提高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部方面表示,将继续建议省人民委员会指导制定本地区各级、各部门、各领域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协调规章,确保及时、快速、依法办案。同时,将建议省人民委员会开发数据库系统软件,用于管理行政违法案件处理工作和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数据,确保准确性和效率。
此外,义安省还建议司法部根据《行政违法处理法》第17条和政府关于规范国家行政违法处理数据库的第20号令的规定,就建设和完善国家行政违法处理数据库提出建议。同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以消除困难和障碍;提高行政违法处理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