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05年《民法典》修正案的评论

April 27, 2015 12:55

(Baonghean) - 2005年《民法典》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了完善越南法律体系,建设真正的法治国家,我愿就修改2005年《民法典》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关于家庭:《民法典(修正案)》草案并未正式承认家庭作为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这将减少公证机构和法院在确定家庭及其成员时遇到的困难。草案第237条将家庭的共同所有制认定为按份共有,这将为主体在建立与家庭共同财产相关的交易时创造适当的机制。然而,此外,不规定家庭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将导致一系列后果,例如:需要审查和修改许多包含家庭条款的法律文件;许多现行由家庭履行的法律关系以及许多与家庭相关的行政程序和法律文件仍然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这些问题将如何继续处理?在确保民事交易稳定性的同时,如何制定适当的路线图来确保家庭及其成员在已进行的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Cơ quan Viện Kiểm sát tỉnh tổ chức lấy ý kiến góp ý dự thảo Bộ luật Dân sự.
省检察院组织开展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因此,我认为,对于家庭而言,短期内应弥补2005年民法典中关于家庭规定的不足,仅限制家庭之间涉及土地使用权等共同财产的交易;长期来看,鉴于家庭的不稳定性和不可持续性,以及家庭成员内部关系难以制定规范,不应将其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规定:《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夫妻可以订立共同遗嘱,处理共同财产。此项规定旨在为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时,体现统一的意思表示创造条件,有利于促进民事关系的和谐,有利于尊重和保障财产所有人的民事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664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随时变更、补充、更换或撤销遗嘱。但第664条第2款规定,共同遗嘱的变更、补充、更换或撤销,必须经对方同意;一方先死亡的,对方只能变更、补充与其应得份额相关的遗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不同意,立遗嘱人的遗嘱不能独立决定包括其应得份额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夫妻共同遗嘱自最后一人死亡或夫妻双方死亡时生效。现实生活中,夫妻通常不会同时死亡,很多情况下,间隔几十年甚至更久。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若想分割财产,将无法进行,影响其合法权益。此外,在世的丈夫或妻子也无法充分行使共同遗嘱赋予的权利。

为保障夫妻共同遗嘱立遗嘱人的权利,民法应考虑修改第6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有权在共同遗嘱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范围内,随时变更、补充、更换或撤销遗嘱,无需征得另一方同意。此时,如另一方不同意,则先前订立的共同遗嘱无效,各方有权依据继承法的一般规定决定其应得的份额。若夫妻一方先死亡,应规定经另一方请求并经其同意,可将遗产份额分配给继承人(修改《民法》第668条关于夫妻共同遗嘱效力的规定)。

裴秋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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