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杀丈夫的交警中校妻子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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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意识到杜金莲已无任何改造或教育的可能性,因此以毒杀 Chuyen 中校的罪名判处其死刑。

3月29日上午,数百名居住在胡志明市第六郡的民众来到第六郡儿童院,旁听被告人杜金莲的流动审判。杜金莲被控犯有意图残暴、动机卑鄙的“谋杀罪”,违反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第93条。

审判由胡志明市人民法院法官武青林主持。

据胡志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连女士与胡志明市公安局公路铁路交通警察局富林交通警察队警官陈春春中校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十余年,并育有两个儿子,此后,二人的婚姻生活矛盾日益加深。


3月29日上午,杜金莲女士在流动法庭被告席上。

连女士因为嗜赌成性,向很多人借钱。家里的开销和生活费,全都由楚彦先生一人承担。楚彦先生得知此事后,多次斥责、警告连女士。


此后,连女士感到害怕,并产生了毒死丈夫的想法,以抵押她所住的房子(Hau Giang 街 - 第 11 坊,第 6 郡),以便有钱偿还 13 亿越南盾的债务,因为债权人索要的钱太多。


2012年3月11日,连女士去买了10粒安眠药,因为她知道第二天晚上,丈夫(Chuyen先生)会喝酒回家,而他经常有饿了就喝牛奶的习惯。果然,第二天晚上(2012年3月12日),Chuyen先生喝酒回家后,说自己饿了,连女士便打算把安眠药放在一杯牛奶里给丈夫喝。


从3月29日清晨开始,数百名当地民众参加了此次流动试验。

因为喝醉了,楚彦先生不知所措,喝完就睡了。可惜连太太想杀夫的计划没能得逞,因为第二天早上,楚彦先生还没睡,但连太太还是去了楚彦先生的办公室,以感冒为由,向楚彦先生请了一天假。


接下来的两天,连女士怀着杀死丈夫的意图,到市场购买了粉状、液状的农药,以及注射器和针头,连续两个晚上将农药注射到丈夫的臀部。


2012年3月13日晚,连女士弑夫的阴谋得逞。丈夫被妻子残忍毒杀后,当场死亡。这时,连女士把两个孩子叫回家,告诉他们的父亲中风了,并赶紧催促亲属赶紧为丈夫办丧事。


当调查机构要求对Chuyen先生进行尸检时,Lien女士多次反对,因为她担心自己毒杀丈夫的真相会被曝光。她的亲属威胁说,如果对她丈夫的尸体进行尸检,她就会自杀。然而,由于这起死亡事件存在太多违规行为,调查机构被迫遵循了正当程序。

结合现场缴获的证据和物证,结合证人的证言,医疗机构的尸检结果,足以断定杜金莲女士就是毒杀其丈夫的凶手,其行为野蛮,动机卑劣。


杜金莲女士在流动法庭公开发言时,肯定起诉书对她的起诉是正确的,理由充分,但仍恳请陪审团考虑并减轻她的刑罚,以便她能够与家人和孩子团聚。


受害者的法定代理人——Chuyen先生的母亲Tran Thi U't女士强调:不要为你的儿媳妇请求减刑,而要请求法庭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判决。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Vo Dan Mach先生(胡志明市律师协会)在辩护中辩称:被告人Lien是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实施犯罪的,“如果她聪明一点,她可能会杀死债权人,而不是杀死她的丈夫”。


这一观点立即遭到胡志明市人民检察院代表在庭审中的反对,因为这也是一种违法的故意。

考虑到杜金莲女士的行为极其严重,无法改造成好人,需要从社会上清除出去,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同意胡志明市人民检察院的判决,根据《刑法》第93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杜金莲女士死刑。


连女士有权在一审结束后15日内提起上诉,并有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撰写赦免申请书。


根据VT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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