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前 ACB 官员否认非法经营的指控
“ACB申请了黄金交易许可证,并在交易黄金时创造了一种地位。ACB将这种地位带入了交易。本质上,它们是相似的,”ACB前总经理李春海在今天上午于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上诉听证会上表示。
一审判决显示,阮德建旗下的天南生产发展及进出口股份公司注册从事轻工业产品、商业、房地产等贸易,但未注册从事黄金买卖。2009年11月底,天南公司与越南银行签署了一项协议,该协议涉及越南银行与ACB银行之间的金融投资信托合同的转让、继承和继续履行。据此,天南公司获得了在越南境外进行黄金交易的资格,交易量为15万盎司,价值近3万亿越南盾。
2009年12月10日,由黎光忠(已故)担任总经理的天南公司与ACB签订了017号合同,确定交易规模为15万盎司,止损额度为1000万美元。由于国家银行要求关闭外国账户的黄金交易状态,2010年7月底,天南公司发出49份委托指令,要求关闭所有外国账户的黄金状态。
根据指控,2009年11月30日至2010年7月30日,Thien Nam公司在外国账户上买卖了超过46.2万盎司黄金,价值近10万亿越南盾。结算后,该公司亏损超过4130亿越南盾,ACB银行不得不向外国合作伙伴垫付资金,从而导致Thien Nam公司损失。此外,Thien Nam公司还与ACB银行交易了价值超过1万亿越南盾的国内黄金头寸。
法院认定,Thien Nam的这些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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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春海今天上午出庭受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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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先生表示,017合约包含两部分内容。首先,如果天南银行想买入黄金,ACB银行会从国外买入并卖出。反之,如果天南银行想卖出黄金,ACB银行会买入并在国外账户上转售。“ACB和天南银行之间的合约是关于黄金状态的交易。黄金状态交易和黄金价格本质上是相似的,”这位ACB前总经理说道。
据被告海某介绍,根据017号合同,如果客户想在国外购买黄金,ACB会提前下订单并通知Thien Nam。当黄金运回国内时,ACB会将其兑换成越南盾,并附加一定的价格(手续费)。“我们与客户有协议,如果我们回购黄金,我们会收取一定的美元差价。ACB在国外购买黄金是全部买入,部分卖出,然后把黄金带回越南出售。我希望法庭理解,如果我们不这样做,ACB将面临风险。”这位曾任ACB总经理的被告表示。
在对海先生进行了约一个小时的讯问后,被告人阮德坚被带入法庭。几分钟后,被告人总结了四项指控的上诉理由,并表示天南公司拥有货物买卖的执照。“根据《商法》,所有不动产都属于货物。黄金也属于商品。”被告人说道。
据该被告称,2009年至2010年期间,Thien Nam公司的业务遵守了《外汇条例》、第174号法令和第1168号通函。“国家银行第03号决定仅规范外国账户的黄金交易,”被告说。
“当Thien Nam从越南银行获得合同时,所有账户都是负数,没有付款,也没有转移任何金额的黄金。所有转移的黄金状态都是负数。以负数状态进行交易不能称为非法交易,但非法交易必须是正数状态。”被告Kien说道。
关于订单下单流程,根据证词,被告在与ACB进行交易之前,仔细审查并研究了所有由Trung先生发送的订单表格的市场行情。被告通过ACB的电话录音系统执行了黄金状态交易。订单撮合后的电话交易将以Trung先生(代表Thien Nam)与ACB签署的确认单的形式显示。根据合同规定,如果没有被告Kien先生的确认,订单下单将无法执行。
出席法庭审理的越南国家银行代表邓文草表示,03号决定专门规范了账户黄金交易。天南银行和ACB银行必须遵守。根据该决定第二条,黄金交易资格自买卖资格产生之日起生效。根据国际惯例,在境外进行黄金交易必须开设账户。
据越南快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