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量减少土地转为种植水稻
根据该法令,水稻产量受灾面积达70%以上时,国家财政将支持70%的化肥、农药费用;水稻产量受灾面积达30%-70%时,国家财政将支持50%的化肥、农药费用。同时,对将未利用土地开垦为水稻田或将其他水稻田转变为水稻专用田的费用,国家财政将支持70%的化肥、农药费用;具体支持比例由各省或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确定。对在新开垦的水稻田上生产的第一年稻种,国家财政将提供100%的补贴。对在将其他水稻田转变为水稻专用田上生产的第一年稻种,国家财政将提供70%的补贴。此外,国家财政还将按规定优先支持水稻生产保险费用。
该法令还规定了对水稻生产地方的预算支持。在2012年至2015年稳定地方预算期间,除国家预算按现行规定提供支持外,中央预算还将为水稻生产地方预算提供定向额外支持。具体而言,对专门种植水稻的土地,每公顷每年提供50万越南盾的支持;对除未按照水稻种植规划和土地使用计划自行扩大种植的旱稻田外,其他稻田每公顷每年提供10万越南盾的支持。
法令明确提出,要限制水稻种植用地转为非农业用途;鼓励开垦土地,扩大水稻种植用地面积,并将其他稻田转为水稻种植用地。
土地转用于水稻专业种植,应当符合三个条件:符合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转用;有最大限度节约土地的计划,该计划列于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总体项目说明书中;国家按规定将水稻专业种植用地划拨或者租赁用于非农业用途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有表土利用计划,并按规定补偿因土地转用而损失的水稻专业种植用地面积。
该法令还明确规定了稻田使用者的责任。稻田使用者必须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稻田利用规划和计划,合理使用稻田;节约使用,不得休耕,不得污染或破坏土地。严禁造成污染、破坏或改变地表结构等导致无法种植水稻的行为;除非因不可抗力,否则不得将水稻种植用地休耕12个月以上,将其他稻田休耕2年以上。
据越通社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