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量减少将土地转为水稻种植

May 14, 2012 06:41

根据该法令,水稻减产70%以上时,国家财政将承担化肥和农药费用的70%;减产30%至70%时,承担50%。同时,国家财政还将承担开垦闲置土地或将其他稻田改作专业稻田费用的70%,具体比例由省或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确定。新开垦稻田第一年水稻种子费用100%补贴;其他稻田改作专业稻田第一年水稻种子费用70%补贴。此外,还将按规定优先补贴水稻生产保险费用。

该法令还规定了对水稻产区的预算支持。在2012年至2015年地方预算稳定期间,除国家预算按现行规定提供的支持外,中央预算还将为水稻生产提供有针对性的额外地方预算支持。具体而言,水稻专用种植地每年每公顷可获得50万越南盾的补贴;除未经规划或土地利用规划而自发扩张的旱稻种植地外,其他水稻种植地每年每公顷可获得10万越南盾的补贴。

该法令明确规定,必须限制将水稻种植用地转为非农业用途;鼓励开垦土地以扩大水稻种植面积,并将其他稻田转为水稻种植用地。

将土地用途变更为专门用于水稻种植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符合已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并经主管国家机构批准变更土地用途;制定最大限度节约土地的计划,并在主管国家机构批准的总体项目说明中予以体现;根据规定,由国家分配或租赁用于非农业用途的组织和个人,如果其土地用途变更为专门用于水稻种植的土地,则必须制定利用表土和补偿因土地用途变更而损失的专门用于水稻种植的土地面积的计划。

该法令还明确规定了稻田使用者的责任。据此,稻田使用者必须按照主管机关批准的稻田利用规划和方案,将稻田用于正当用途;节约利用,不得休耕,不得污染或破坏土地。严禁有污染、破坏或扭曲地表等行为​​,导致稻米无法种植;严禁除不可抗力外,将水稻种植用地休耕12个月以上,或其他稻田休耕2年以上。


据越通社报道,越通社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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