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最高限额为10亿越南盾
这是越南国家银行最近发布的第26/2017/TT-NHNN号通知中增加的新内容,该通知修改并补充了规范银行卡活动的第19/2016/TT-NHNN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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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26号文增加规定:“个人信用卡限额由《信贷机构法》(修正补充)第126条第1款规定如下:发行有抵押资产的信用卡时,持卡人信用限额由发卡机构根据其信用卡授信内部规定确定,最高限额为10亿越南盾。
如果发行无抵押信用卡,则授予持卡人的最高信用额度为5亿越南盾。”
同时,26号文还增加规定:“关于境外提取外币现钞的限额,每卡每日最高提取等值3000万越南盾的外币现钞。”
《通知》明确规定:年满15周岁至未满18周岁,不丧失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使用借记卡、信用卡、预付卡。
对于作为机构的主卡持卡人:机构是指根据越南法律规定合法成立并运营的法人实体,可以使用所有类型的卡片。作为法人的持卡人,根据本通知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授权个人使用法人实体的卡片或允许个人使用附属卡。
凡年满6周岁至未满15周岁,非丧失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使用本卡的,可使用借记卡或预付卡。
全天候接收投诉
27号文还规定,发卡机构(TCHPT)应当采用至少两种方式接收持卡人信息查询和投诉,包括通过电话总机(具备录音功能,全天候24小时、每周7天运行)和通过TCPHT交易点;确保持卡人向TCPHT提供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
当持卡人因怀疑卡片存在欺诈或丢失而提出要求时,TCPHT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阻止该卡片,并对持卡人因在阻止后使用该卡片而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负责。
TCPHT 制定了核实及投诉申请表,供持卡人申请核实及投诉时使用。如通过电话总机接收信息,且 TCPHT 内部规定或与相关方达成的协议认为有必要,TCPHT 要求持卡人在 TCPHT 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核实及投诉申请表,作为处理核实及投诉申请的正式依据。如授权他人代为核实及投诉,持卡人应遵守授权相关法律规定。
本通知除部分条款与其他规定不同外,自2018年3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