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航空公司多名飞行员辞职并发出求救信号。

Tran Nguyen June 3, 2018 09:56

一群飞行员向当局递交了一份请愿书,声称越南航空公司让他们难以辞职,如果他们辞职,就必须支付巨额赔偿金。

越南航空公司(VNA)的飞行员们在一份直接递交给越南副总理张和平的请愿书中表示,该航空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工作环境也不安全。

与此同时,越通社也指出了其现有的不足之处,并表示多年来已与多家企业进行了多次对话,但并未获得合作。

请愿书中写道:“过去三年,我们与越通社进行了多次对话,但未得到任何合作。工作环境得不到保障,导致飞行员在需要绝对安全的工作中感到沮丧,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士气。此外,飞行员的薪资水平也远低于航空业的平均水平……”

越南航空公司飞行员表示,他们的薪资低于平均水平。附图:段先生。

飞行员们还认为,交通运输部第41号通知及其有关航空业和航空劳动方面的规定与劳动法相抵触,从而使那些想要辞职的人难以辞职。

2015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第41/2015号通知,对《民用航空安全条例》第12条和第14条中有关航空器和航空器运行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其中第14.169条规定,希望离职的“高素质航空人员”必须提前120天通知。

此外,在进行转换时,运营商必须“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履行对当前飞机运营商和飞机维修机构的义务(如有)……”。

其次,2017 年第 21 号通知也将上述内容纳入了“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器运行安全条例”。

飞行员们表示,交通部通告中的规定违反了宪法第35条和劳动法。上述通告的内容在诸多方面存在不合规之处,例如劳动合同的终止和培训费用的报销等,均不符合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根据无限期劳动合同工作的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至少提前45天通知用人单位,本法第156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飞行员们认为,越通社利用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非法通告,阻挠飞行员离职。示意图:黄河。

与此同时,交通运输部的通知规定,飞行员如需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至少提前120天通知。越通社以此为依据,制定了一系列不合理的飞行员离职规定。

此外,根据试点项目,《劳动法》第 62 条第 3 款规定:“培训费用包括有有效费用证明支付给教师、学习材料、学校、机器、设备、练习材料、其他支持学员的费用和工资、社会保险缴款、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医疗保险等费用……”。

然而,这家国家航空公司强迫飞行员偿还 20 亿至 35 亿越南盾的费用,但却没有有效的发票来证明这一点。

越航飞行员还表示,根据该通知,越南民航局不发放执照,也不接受飞行员转投其他航空公司,迫使他们以低于飞行员平均水平的薪酬为越航工作,迫使他们向越航支付不合理的费用才能转投其他航空公司,否则将面临失业。

政府办公室已向交通运输部发出指示,转达越南航空919飞行机组部分飞行员的意见和建议,供交通运输部考虑和解决。

此前,越南航空公司于 5 月 11 日向民航局提交了一份关于其 7 名飞行员辞职的报告,并请求民航局考虑解决此事,以避免国家资产损失。

2015年,许多越航飞行员也因不满公司薪资过低而辞职。当时,交通运输部紧急致函民航局和越航,要求暂时搁置对越航高技能飞行员转岗的审批。这份函件使得所有希望从越航转投其他航空公司的飞行员都被拒绝。

2017 年年中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2016 年越南航空飞行员的平均工资比 2015 年增长了近 5%,达到每月 1.153 亿越南盾,约合每年 14 亿越南盾。

2015年,该航空公司每位飞行员的平均月薪超过1.1亿越南盾,相当于每年13.2亿越南盾。

然而,考虑到航空公司其他职位的一般薪资增长率,飞行员的薪资增长率相对较低。

具体而言,2016年飞行员的平均工资仅增长了近5%,而越航乘务员的工资增长率高达11%。除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成员外,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平均工资也增长了近13%。

据 news.zing.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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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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