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航空多位飞行员再次辞职,并发出求救信号。
一群飞行员向当局递交了一份请愿书,声称越南航空公司让他们难以辞职,如果他们辞职,就必须支付一大笔钱作为赔偿。
越南航空 (VNA) 的飞行员在一份直接寄给副总理张和平的请愿书中表示,国家航空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工作环境得不到保障,请愿书有 16 人签名。
与此同时,越航还存在一些缺陷,并确认多年来与企业进行了多次对话,但并未得到合作。
请愿书中写道:“过去三年来,我们与越航进行了多次对话,但未获得任何合作。工作环境得不到保障,导致飞行员在需要绝对安全的工作中感到沮丧,严重影响了飞行员的士气。飞行员的工资与航空业整体水平相比也太低了……”
越南航空的飞行员表示,他们的工资低于平均水平。图片说明:段先生。 |
飞行员们还认为,交通运输部41号通知中有关航空业和航空劳动的规定与《劳动法》相抵触,导致飞行员辞职变得困难。
2015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第41/2015号通函,对《民航安全条例》第12条和第14条中有关航空器和航空器运行方面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第14.169条规定,“高素质航空人员”辞职必须提前120天通知。
此外,转制时运营人还必须“按照规定对现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维修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全面履行义务(如有)……”。
接下来,21/2017号通函也将上述内容纳入了《民航飞机和飞机运行安全规则》。
飞行员们表示,交通运输部通知中的规定违反了《宪法》第35条和《劳动法》。上述通知中涉及的解除劳动合同、培训费用报销等内容不符合规定。
《劳动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至少提前45天通知用人单位,但本法第156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飞行员们认为,越航利用交通部的非法通告,为那些想要辞职的飞行员制造麻烦。图片说明:黄河。 |
与此同时,交通运输部通知规定,飞行员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至少提前120天通知。越航却以此为由,对飞行员辞职出台了不合理的规定。
此外,根据试点情况,《劳动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培训费用包括支付给教师、学习材料、学校、机器、设备、实践材料、支持学习者的其他费用以及培训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健康保险等有效凭证的费用……”。
然而,国家航空公司已强制飞行员报销20亿至35亿越南盾的费用,但却没有有效发票来证明这一点。
越航飞行员还表示,根据该通知,越南民航局不向飞行员颁发执照或接受飞行员转任其他运营商,迫使他们在越航工作,但报酬低于飞行员平均水平,迫使他们必须向越航支付不合理的费用才能转任其他运营商或面临失业。
政府办公厅已向交通运输部发函,转达越航919航班机组越南飞行员的意见和建议,请交通运输部研究解决。
此前,5月11日,越南航空也向越南民航局提交了关于旗下7名飞行员辞职的报告,并要求该局考虑解决此问题,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2015年,许多越航飞行员也因抱怨航空公司薪酬过低而辞职。当时,交通部向民航局和越航发出紧急通知,要求他们暂时不考虑批准拥有越南航空高技能员工的飞行员转岗。这份通知意味着,任何想从越南航空转岗到其他航空公司的飞行员都将被拒绝。
2017年中期发布的报告显示,2016年越航飞行员的平均工资比2015年增长近5%,达到每月1.153亿越南盾,约合每年14亿越南盾。
2015年,该航空公司飞行员的平均工资为每月1.1亿越南盾以上,相当于每年13.2亿越南盾。
不过,考虑到航空公司其他职位的普遍薪资涨幅,飞行员的薪资涨幅相对较低。
具体而言,2016年飞行员平均工资仅增长近5%,而越航乘务员工资涨幅高达11%,除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外,公司全体干部和员工平均工资也增长近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