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航空多位飞行员辞职并发出求救信号。
一群飞行员向当局递交了一份请愿书,声称越南航空公司让他们难以辞职,如果他们辞职,就必须支付巨额赔偿金。
越南航空 (VNA) 的飞行员向越南政府副总理张和平直接递交了一份有 16 人签名的请愿书,其中表示,国家航空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工作环境也不安全。
与此同时,越通社还指出了自身存在的不足,并承认多年来与企业进行了多次对话,但并未得到合作。
请愿书中写道:“过去三年来,我们与越航进行了多次对话,但未获得任何合作。工作环境得不到保障,导致飞行员在需要绝对安全的工作中感到沮丧,严重影响了飞行员的士气。飞行员的工资与航空业的总体水平相比也太低了……”。
越南航空的飞行员表示,他们的工资低于平均水平。图片说明:段先生。 |
飞行员们还认为,交通运输部第41号通知中有关航空业和航空劳动的规定与《劳动法》相抵触,导致飞行员辞职变得困难。
2015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第41/2015号通函,对《民航安全条例》第12条和第14条中有关航空器和航空器运行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第14.169条规定,“高素质航空人员”辞职必须提前120天通知。
此外,转制时,运营人必须“按照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并全面履行对现航空器运营人和航空器维修机构的义务(如有)……”。
接下来,2017年第21号通函也将上述内容纳入了《民航航空器和航空器运行安全规则》。
飞行员们表示,交通运输部通知中的规定违反了《宪法》第35条和《劳动法》。上述通知中涉及的劳动合同解除、培训费用报销等内容不符合规定。
《劳动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至少提前45天通知用人单位,但本法第156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飞行员们认为,越航利用交通部的非法通告,为那些想要辞职的飞行员制造麻烦。图片说明:黄河。 |
与此同时,交通运输部通知规定,飞行员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至少提前120天通知。越航却以此为由,对飞行员辞职做出了不合理的规定。
此外,根据试点情况,劳动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培训费用包括支付给教师、学习材料、学校、机器、设备、实践材料、支持学习者的其他费用以及培训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健康保险等有效凭证的费用……”。
然而,国家航空公司已要求飞行员偿还20亿至35亿越南盾的费用,但却没有有效发票来证明这一点。
越航飞行员还表示,根据该通知,越南民航局不向飞行员颁发执照或接受飞行员转任其他运营商,迫使他们在越航工作,但报酬低于飞行员平均水平,迫使他们必须向越航支付不合理的金额才能转任其他运营商,否则将面临失业。
政府办公厅已向交通运输部发函,转达越航919航班机组越南飞行员的意见和建议,供交通运输部研究解决。
此前,5月11日,越南航空也向越南民航局提交了关于其7名飞行员辞职的报告,并要求该局考虑解决此事,以避免国家资产流失。
2015年,许多越航飞行员也因抱怨航空公司薪水过低而辞职。当时,交通部向民航局和越航发出紧急通知,要求他们暂时不考虑批准拥有越南航空高技能员工的飞行员转岗。这份通知意味着,任何想从越南航空转岗到其他航空公司的飞行员都将被拒绝。
2017年中期发布的报告显示,2016年越航飞行员的平均工资比2015年增长近5%,达到每月1.153亿越南盾,约合年薪14亿越南盾。
2015年,该航空公司飞行员平均月薪超过1.1亿越南盾,相当于年薪13.2亿越南盾。
但考虑到航空公司其他职位的普遍加薪幅度,飞行员的加薪幅度相对较低。
具体而言,2016年飞行员平均工资仅增长近5%,而越航乘务员工资涨幅高达11%,除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外,公司全体干部和员工平均工资也增长近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