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级别分为4级。
根据评估结果对校长进行分类,分为良好-一般-合格-不合格。
这是教育培训部第14/2018/TT-BGDDT号通知颁布的《普通教育机构校长标准条例》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该通知自2018年9月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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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校长评价流程包括:校长按照校长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学校按照校长标准组织全校教职工对校长的意见评价。
直接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校长自我评估结果、教师、工作人员的意见以及校长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通过真实、适当的证据,按照校长标准进行评估,并向校长通报评估结果。
关于评估周期及权限,上述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校长每年学年终了对校长进行自我评估一次;直属上级管理机构每两年学年终了对校长进行评估一次。特殊情况下,上级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缩短评估周期。
教育培训司司长主持对小学、中学、以中学为最高级别的多级普通学校、少数民族寄宿学校、区级少数民族寄宿学校校长的考核;
教育培训司司长主持对高中、以高中为最高级别的各级普通学校、专科学校、省级民族寄宿学校校长的考核;
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校长考核由大、学院、科研院所负责人主持;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校长考核由教育培训部组织人事司司长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