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大学的校长不是公务员或公职人员。

November 14, 2011 15:48

政府总理刚刚颁布了第 63/2011/QD-TTg 号决定,关于修改和补充与第 61/2009/QD-TTg 号决定同时发布的《私立大学条例和运作》的若干条款。

因此,私立大学受国家教育培训部(教育培训部)的管理;并受学校所在省或市人民委员会的行政管理。投资设立私立大学必须至少有3名成员(组织或个人)参与出资,其中每个成员的出资额最高可达该校注册资本的51%。但是,每个成员可以出资的学校数量没有限制(第61/2009/QD-TTg号决定规定,每个成员只能向不超过2所私立大学和学院出资)。

此外,新决定还明确,民办高校校长、副校长不得担任公务员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校长任职年龄自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校长)或副校长任职决定之日起(副校长)不得超过70周岁。

关于决定承认私立大学校长和董事会主席的机构,如果第61/2009/QD-TTg号决定规定为教育培训部长,第63/2011/QD-TTg号决定修改为由学校所在省人民委员会主席作出承认决定。


根据SG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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